署名权
署名是啥意思

署名是啥意思一般情况下,作品是谁创作的就是谁创作的,当然也不排除委托的情况,但是作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署名,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作品署名权。
一、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署名权是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在自己的作品和复制件上标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表达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作者身份的主题。
署名权的主体是但不等同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7条,有三种情况: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通过委托合同的明确约定取得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这个概念也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
广义而言,它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上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者。
所以谁能成为应该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和著作权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它们和著作权的主体不是一回事。
著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此外,版权的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享有,所以署名权主体不等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二、署名权与身份权权利,是指享有要求被承认为作品的权利。
这种权利有以下内容:第一,它有要求他人承认其作品身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排他的;二是有权决定是否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
署名权与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身份”。
第七课我有署名权__导学案

第七课《我有署名权》导学案学习目标:1、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平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明确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知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各种民事权利。
3、了解民事权利的内容,懂得自己在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方面享有的民事权利。
重点: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
难点:对是否侵犯肖像权的判断。
学习过程:一、自主学习:1、什么是署名权?2、为什么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什么是肖像权?5、侵犯肖像权的条件有哪些?6、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都属于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8、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这是对未成年人的歧视还是保护?9、大庆一女子被人冒名顶替上学,本能成为白衣天使的她,因为别人的暗箱操作而变成农妇。
侵犯的是该女子的权。
二、合作探究。
10、窃、抢劫到伤害致死,嫌疑人的年龄从12岁到17岁不等,作案之后, 3起不同的案件,相同的一句:“除了网吧,我(我们)还能去哪儿?”,面对他们的问题,我们的看法是11、(案例探究)王珊8 岁,常常自言自语,搞文学创作的爸爸细心地将女儿的话记录下来,竟然是一首首小诗,以后王珊又多次将自己的诗词放在校刊上发表,好几首儿童诗还得过奖呢! 不久,爸爸在书店发现一本儿童获奖诗词选,其中收录了女儿四篇获奖作品,于是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样书,出版社却答复:“我们出这样的书根本就不赚钱,只是为鼓励儿童写诗创作。
再者你女儿才8岁,要什么稿酬?!”王珊的爸爸坚持要为女儿争个明白,诉至法院。
你知道出版社侵犯了王珊的什么12、我国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哪两种?13、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14、活学活用——“我来当法官某市某饮料厂举行展销会,与电视台商定,对展销会进行现场录像,制成40秒的广告,每周播放两次,持续两个月,厂家给付电视台人民币1万元。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创作了⼀个作品,是可以在这个作品上署名的,这个时候就是我们的署名权,那么署名权是什么意思如果他⼈侵害我们的署名权,应该要怎样的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作为⼀种⽆形财产权,是⼀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
⽽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然⼈。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创作作品的⾃然⼈;第⼆,被视为作者的法⼈或⾮法⼈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取得作者⾝份的⾃然⼈、法⼈或⾮法⼈单位。
作者这⼀概念也有狭义和⼴义之分。
⼴义的作者不仅包括⼀切⽂学、艺术、⾳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且也包括表演者、录⾳、录像制作或⼴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学艺术、⾳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
因此,哪些⼈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于著作权其他权利⽽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署名权是⼀种⽆形的财产权,⼀般情况下我们创作的⼀些作品书法以及绘画作品都是可以署名的,署名权的主体⼀般是作者,他⼈侵犯我们的署名权,可以进⾏起诉。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论作品署名权的专属性

中图分类号 : 2 .1 D934
收稿 日期 :0 2 0 — 4 2 1 — 5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8 5 ( 0 20 3 — 5 17 — 24 2 1 )0 5 0
表 示 的角 度 , 论 了对署 名 权 的保 护 。 之后 , 讨 随 着 18 年加 入 《 尔 尼 公 约 》 美 国才 最 终 接 受 99 伯 , 精 神权 利这 一 概念 。 至 于 署 名 权 等 著 作 人 格 权 利 是 否 可 以转 让, 是否 为作 品作 者 专 属 权 利 , 国 18 年 《 英 9 8 版 以放 弃 和继 承 ;美 国联 邦版 权 立 法对 于 署名 权 和保 护 作 品完 整 权 的态 度 是不 得 转让 ,但 可 以
继承 。
著作人格权 , 版权法都不予以单独保护 , 而仅适 用普 通 法关 于人 格权 利 的规 定 。 英 国第 一 部 版权 法— — 《 娜 法 》 安 中就 没有 对署名权的保护 , 直到 15 年才在 《 96 版权 法》 中 明文 规 定 作 品作 者 享 有 确 认 其 作 者 身 份 的权 利 ,有 禁止 他人 未经 作者 同意 在其 作 品 上署 名
一
、
作 品署 名权 的本 质 属性 直接 决 定其 是 否 可
以转让 、 是否 排他 , 然而 对包 含作 品署 名 权 在 内 的著作 人 格权 ,英美 法 系 和 大 陆法 系有 不 同的 理 解 ,理 论 界对 著作 人 格权 与传 统 民法 的人 格 权 共性 与 区别也 存在 不 同 的认识 。
属于一 般 人格权 , 但也 不能 将二 者完 全隔 离 。 我
“冒名”引起的署名权是非刍议

用 者 进行 姓名 指 示 — — 如 果 作 品 署 名 发 表 .其 他 人 在 以后 以 出版 、 播 或 改 编 等各 种 形 式 公 开 利 用 时 , 当说 明 其 署 名 。 广 应
至 于 冒名 , 的 是 假 冒别 人 署 名 , 般 包 含 三 种 情 况 : 指 一 一
异 于 以上 诸 多 学 者 之论 断 .也 有 许 多 学 者 认 为 冒名 行 为
属 于 侵犯 他 人 的署 名 权 之列 , 且 提 出 了 许 多 的依 据 。 并 首先 ,经 常 被 人 们 引 以为 据 的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编 辑
的 《 尼 尔 公 约 指 南 》 该 指 南 确 认 作 者 身 份 权 中包 括 了禁 止 伯 ,
体 的 作 品 而产 生 的 . 权 利 也 是 针 对 具 体 的 作 品 而 言 的 。 ” 其 所
以 可 以得 出他 也 认 为 冒 名不 会 侵 犯 他 人 署 名 权 。⑤ 更有 甚 者 .人 大 王 利 明教 授 认 为 知 识 产 权 本 意 为 智 力 财 产 权 , 人 们对 其 创 造 的 “ 是 智力 产 品 ” 享 有 的财 产 专 有 或 独 所
署名权行使方式探究

委员会 于 18 发 表 的 《 于 署 名 权 的 准 则 》 提 的规 定 , 95年 关 中 其基本 精神 提 示 人 们 , 制 环境 和市 场 机 制 法
出 , 者必 须 同时满 足如 下三 个方 面 的条 件 : 一 , 作 第 对 下 , 护 自己的著 作权 和进 行其 他经 济活 动 一样— — 保
研 究 思路 和方法 有所 贡献 , 及对 数 据进行 了分析 和 解 最好 先订 “ 同 ” 司法 解 释称 , 合 。该 因作 品署 名顺 序 发 释 ; 二 , 文执 笔 , 第 论 或对 文 章 进 行 了重要 的修 改 ; 第 生 的纠纷 , 民 法 院按 照 下 列 原 则处 理 : 约 定 的按 人 有
三 , 意最 终 定 稿 内容 H 。 我 国 曾 于 18 同 J 97年颁 布 了 约定 确定 署名 顺 序 ; 有 约 定 的 , 以按 照创 作 作 品 没 可
作 作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付 出 的劳动 、 品排 列 、 者 姓 氏笔 画 等 确定 署 名 顺
三大 准则 : 第一 , 接 参 加 全 部 或 主要 部 分 的课 题 设 确权 之诉 和 侵权 之诉 的必 要 共 同诉 讼 参 与 人 。 比如 直 这 计 、 析等研 究 工 作 , 做 出主 要 贡献 ; 二 , 学 术 我们 常说 的编辑 委 员 会 , 是 没 有诉 讼 主体 资 格 的 。 分 并 第 是
名权行使方 式进行 分析 与探 讨 , 为解 决作品署名 问题提供参考 。
关 键 词 :署 名权 ; 使 原 则 ;行 使 方 式 行
署名权合同模板

署名权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署名权合同模板甲方(以下简称“作者”):乙方(以下简称“使用者”):鉴于作者创作了如下作品(以下简称“作品”):【作品名称】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作品的使用、署名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使用权1. 乙方享有对作品的非独占使用权,即乙方有权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出版物、影视、舞台等形式的媒体上使用作品,以及进行相关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衍生作品。
2. 乙方在使用作品时,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作品的相关部分明显位置标明作者的姓名或笔名。
二、署名权1. 乙方在使用作品时,必须明确标明作者的姓名或笔名,并注明作品来源。
2. 乙方不得更改作品中原有的署名,如需进行修改,须征得作者同意。
三、作品修改权1. 乙方在使用作品时,如有需要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应事先征得作者同意。
2. 经作者同意修改后,作品的使用权和署名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有效。
四、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
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五、报酬1. 乙方在使用作品时,应向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2. 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等事项,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者权与姓名权下的署名权思考

作者权与姓名权下的署名权思考【摘要】:人类智力成果是人们改造内部主观世界的人类财富。
在这一精神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对智力成果的权利化就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署名权作为作者区别一般人并向公众告之其对特定对象的垄断可能性,就成了标示智力成果所有者的精神原动力。
在权利不断发展并细化的过程中,署名权与姓名权和作者权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因此,对三者的分辨离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作者权为本源,以姓名权为基础,构建了署名权的坚实大厦。
【关键词】:知识产权;署名权;作者权;姓名权物质世界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混合体,矛盾的法律语言就是权利冲突,而权利冲突的最终根源就是资源的稀缺性。
由此,因需求所导致对稀缺资源的争夺,就会迎来一次解决方案的更新。
实在法更多的是经验而不是理性,在许多意义上,法律只是给社会中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为权利而斗争的结果是新兴法律部门的出现与繁荣。
在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制度中,人才是权利的中心。
”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
智慧财产虽无一定的形体,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 [2] 知识产权作为智慧财产的载体,如何去更好的维护智慧财产归属主体利益、标示归属主体对这一智慧财产的垄断性权利,将是文章探讨的重点。
一、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工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3]在知识产权中,工业产权强调的是在一个由智力成果转化为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具备的现实意义,因而,其更注重物质利益,具有极强的财产法益能量。
而著作权则强调将智力成果外化为一种精神力量,给人以精神受益。
当然,对于一个在市场经济理念支配下,处于市民社会中的利益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即使是人身权,除精神利益外,也必然跟随着物质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署名权陈浩09929202 一、署名权的含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易生歧义,用“表明”一词,言外之意似乎将“匿名”排除在外,因为当“匿名”时就不能表明作者身份,只是作者有权随时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而以。
故我认为该项最好改为:“署名权,即要求确认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
在所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署名权都是其中一项最基本的精神权利,因为它关系到对作者身份的确认。
在这儿有个相关的问题就是“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的关系。
我认为这两者本质意义相同,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也都持这一观点。
例如,郑成思先生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版权法,把这两者分为两项,其实这二者讲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①。
法国佛朗松认为:作者身份权即作品传播时,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名字公布于众的权利②。
不过我认为严格的说,这两者也不能绝对等同,因为署名权是确认作者身份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惟一途径。
下面是署名权的几点含义(但不限于):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2.作者有权选择其作品被使用时的署名方式,包括真名、假名(笔名、别名、艺名、雅号等)、不署名等,且作者选定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只有作者才可以。
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是署名权引申出来的必然结果–––禁止权。
根据WIPO编写的《伯尔尼公约指南》,署名权的禁止权包括:①非作者不能在作品上署名;②不是作者的作品不能署作者之名。
但经作者同意而署名(未参加实质性创作活动)该怎么看呢?我认为这时是权利滥用。
例如作者报答辛勤校对书稿的妻子,因而署上她的名字。
这会产生不公的后果,因为事实上作者在欺骗读者,而不管作者是否是善意的。
这种情况下,以“诚信原则”、“公序良俗”来判断和衡量,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与公共秩序相悖的。
当然更多理性的作者还是把对这类人的感激写在致谢栏里。
另外有一点是否属署名权范围,还存在着争议,即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之名发表是侵犯他人署名权还是姓名权。
我认为虽然此种假冒行为发生在著作权领域,但并非表明著作权受到了侵犯。
因为,被他人冒用姓名的人并非该作品的作者,而署名权必须以一定的作品为客体,故这些人不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自然也就谈不上其署名权遭到侵害的问题。
所以,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我认为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应按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
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的确是侵犯了署名权③。
因为在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①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145②弗朗松《罗马法系与盎格鲁、萨克逊法系国家的版权制度》,载国家版权局《版权讲义》,P8③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中科大出版社1994年版,P16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人大出版社1995年版,P56韦之《论署名权》,载《著作权》1992年第3期,P26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P467直接损害了被假冒者的人身利益,损害了被假冒者的声誉,导致其在其真正作品上的权益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经济利益,版权法应该禁止这种“搭便车”的行为。
二、署名权的行使原作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是一种当然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还应扩展到一切复制品、相关资料及其演绎作品等等。
也就是说在一切使用作品的场合都要出现作者的署名(当然也包括作品的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
下面我试对以下几种作品简单说明一下:1.注释作品注释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与原作者在注释作品上的署名权是并行不悖的。
其在注释作品上署上原作者的署名是尊重原作者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注释不属于原著一部分,但并就不表明原作者对注释作品不享有权利。
因为从来就没有只有注释而不引用原文的注释作品,有原文的出现,就有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存在。
这当中最明显的就是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品的注释是否构成对原著的歪曲,这是另一个话题,但至少作者的署名权无疑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2.合作作品对于合作作品来说,我觉得重要的是各作者之间的署名先后问题。
即使署名真的无关紧要,但通常读者还是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人是主要作者或相对更重要些,这对各作者以后的声望、地位等都有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依一定的规则是必要的。
但我认为该规则的作用不在于使排序合理,而在于表明一旦依某因素做出了排序,没有特殊理由不应更改,否则便侵犯署名权。
对于具体依据何种因素排序,我想这不是法律要规范的,并且法律也不可能做出具体规范,这应留给合作作者自己协商解决。
另外合作作者在单独使用其作品时要尊重整体作品的著作权,这当然包括了著名权。
3.职务作品我国职务作品规定了两种情况,它的权利归属因作品产生依赖法人、非法人单位的程度分为两种情况,任一种情况下创作作品的作者都享有署名权,现在的问题是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作者所在单位是否有权在作品上署名。
我个人的意见倾向于不能。
法人、非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并不等于它就成为了该作品的作者(区别于法人作品)。
理由是:①署名权的行使完全是为了表明创作者而不是为了表明所有权归属人;②署名是为了让读者知道该作品是在谁的意志下创作出来的,职务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体现的完全是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意志,与法人意志无关;③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创作,也与法人无关。
法人、非法人单位在行使其各项权利时可以以其他多种方式表明自己身份,但这已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权了①。
署名权在文字作品之外的作品上行使更复杂,且行使起来也更困难,往往会由于作品种类和形式的不同而出现特殊要求。
许多情况下,法律都要通过“权利要善意行使”这一原则来规范。
4.音乐、戏曲、舞蹈作品对这些作品的保护往往混同于表演者的表演,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那些表演者的权利是属于邻接权保护的范围,作者的著作权则体现在曲谱、剧本、动作设计等中。
对这些书面作品上的署名权无疑要保护,此外这些作品无论以何种形式再现(表演、播放、复制发行等),都应以相应的方式来确认作者身份。
①张平《知识产权法详论》北大出版社1994年版,P3505.美术作品由于美术作品有视觉效果的特殊要求,作者署名往往很隐蔽,并尽可能简化。
如有的只署姓名首字母,有的只署代号,并且这些艺术性的署名一般都会锦上添花,还有的甚至有的不署名,而通过画面(还有书法、建筑物、实用艺术品等)内署名之外的方式来确定作者身份。
总之不管采用什么方式署名,都不表明作者放弃了署名权,而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
另外我认为原则上美术作品原件的署名只能由作者本人行使,而不能由他人(包括原件收藏者)行使(即使该署名的确是指作者),因为该署名关系到作品的平衡、布局、整体效果及美感,但如果私自署了作者的名字,我认为这不是侵犯署名权,而是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美术作品在复制、展出过程中也要以适当的方式注明作者的身份,且署名还得能引起欣赏者的足够注意,并能表明署名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这在所有复制品中都一样)。
6.软件作品按照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有表明其开发者身份并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但在欧美国家通常人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没有署名权的。
三、署名权行使的限制作者的署名权在建筑作品(以建筑物形式出现时)、实用艺术品、公开置放的雕塑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作品、外观设计作品上行使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的原则是作者的署名不应影响这些作品的外观效果。
对于委托作品,委托人有时会对署名作出限定或甚至要求不署名。
从理论上讲,建筑设计师有权在他设计的建筑物上署名,但大多数用户只关心房屋质量与美感,并不太关心谁是设计者,并且也不希望设计者在显眼的地方署名从而影响建筑物整体美观。
为此,最好应从法律上给予限制。
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在1986年10月的一份文件中建议:各国在保护建筑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时,应强调“署名权只能善意行使”。
意即对这项权利作出了限制。
该文件进一步举例解释:如果建筑设计师要求以非正常方式、或以不适当尺寸在建筑物的不当位置上标示自己的姓名,就可以视为非善意行使署名权①。
当然在模型和工程设计图上署名,一般没有什么特殊限制。
对于雕塑品类似于建筑作品。
在实用艺术品上,尤其是在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品上如何署名以及不影响艺术品的美观,也存在类似于建筑作品的问题。
为此,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7年7月的一份备忘录中认为:如果生产厂家向作者提出要求“只能按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署名”,而不能任作者自行署名,则这种要求是合理的②。
对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作品、外观设计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也应以不署名的方式来表示。
如果作者在上述作品上署名,就可能破坏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整体布局和效果,影响到商品的正常营销。
这应该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作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而不在其①转引自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145②转引自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145作品及其复制品上署名。
如果未约定,从“权利善意行使”出发,也应推定为作者同意。
四、署名权的转移由于著作权包含着具有人身密切性的精神权利,所以一般著作权是不能全部转移或只能有期限的全部转移③。
基于其自身特点,精神权利一般不能由著作权人(作者)之外的人享有,至少不能像经济权利那样随意做商业转让。
但其又与经济权利密切相关,从而不同于民法中的人身权。
根据各国不同制度与实务,从理论上讲,至少有以下两个途径可以转让署名权:1.因继承而转移。
著作权不会因权利主体的死亡而消失,因为其权利客体(作品)依然存在。
署名是作者表明身份的一种方式,无论生前死后,无论原件由谁持有,无论是否在生前发表,在作品上署名的都只能是作者。
但作者的署名不会因死亡而变得毫无意义,反而更有保护的必要。
不少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都规定了精神权利可由作者的亲人在作者死后代为行使。
如意大利版权法第20及23条,法国版权法第6条,这无疑有利于保护作者权益,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④。
2.因约定而转移。
上面提到精神权利一般不能进行商业性转让,但有些情况比较特殊:①雇用作品、职务作品。
这两类作品的权利归属大概有3种制度:⑴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原始版权规作者享有;⑵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归雇主所有;⑶而少数东欧国家则规定职务作品权利原则上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可优先使用或代为使用⑤。
从这儿可以看到,在权利归于雇主的情况下,原本应属于作者的权利是能够转移的,包括署名权在内。
这些国家一般都是英美国家,但我们不要忘了它们通常都是不保护精神权利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即使权利转移给雇主(所在单位)了,署名权也是保留的。
②委托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