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合作作品单独署名发表侵犯署名权
66.问:如何理解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未参加研究或创作

66.问:如何理解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答:《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也是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的署名需要充分考虑作者的实际贡献以及所担负的责任。
只有作出实际贡献,并且承担责任的人才具有署名权。
作者的署名权不应受职位、职称、学历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也不可以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利益,不可以虚构作者。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的署名必须符合不剥夺原则、不虚构原则、不赠予原则、不滥用原则。
①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尽管署名权规则相对明确,然而在科研实践中,通过各种不正当的形式寻租、嫁接、互惠而破坏署名权应然规则的情况屡屡皆是。
在研究生论文发表中署名潜规则问题尤其常见。
这既有署名伦① 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习参考大纲(试用本)》,二零一二年七月,第31页。
理不彰的问题,也有着深刻的学术评价体系欠妥当的背景,还有刊物出版官僚化、商业化的弊端作祟。
有些专业领域一面是研究周期很长, 一面是要求快出论文, 在各种量化指标压力下, 研究人员容易采取多种署名权不端的方式发表论文。
下面谈谈滥用署名权的几种类型:(1)挂名。
顾名思义,挂名是指未对作品作出实质性贡献,没有参加作品创作,而与实际作者共同署名的行为。
有些挂名人没有做主要贡献,却挂名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
这主要是因为挂名者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是通过自己创作,而是通过在他人的作品上与作者共同署名, 成为“作者”、甚至是“第一作者”的身份,进而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中的合作创作与合并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合作创作与合并著作权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一项法律,它规定了创作者享有对自己作品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在著作权法中,合作创作和合并著作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适用条件和权利归属等方面内容。
一、合作创作合作创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参与创作一个作品的情况。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合作创作中各个创作者之间的贡献无法分割、合作效果整体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合作创作。
在合作创作中,创作者之间的贡献不一定是平等的。
根据创作者贡献的大小和作品成果的表现,著作权法规定了共同署名权和共同原创权。
共同署名权是指每个创作者都有权利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以显示个人创作的参与。
只有在合作创作中每位创作者的贡献可以分辨,且每位创作者均认可作品的使用方式和修改行为时,共同署名权才能被行使。
共同原创权是指创作者在合作创作中享有的改编、复制、发表等权利。
共同原创权要求创作贡献不可以分割,即合作创作者不得单独行使对作品的权利。
创作者应在合作创作过程中明确地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二、合并著作权合并著作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已经独立存在的作品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合并著作权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原作品需要相互独立存在,有独立的著作权保护;2. 合并后的作品应当具有新的创作性;3. 合并后的作品不能侵犯原作品的合法权益。
合并著作权的产生将使合并后的作品获得新的著作权保护。
这也就意味着,原作品的创作者在合并后的作品中不再享有原创权,转而享有合并后作品的著作权。
三、合作创作与合并著作权的关系合作创作和合并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但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出现重叠的情况。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作品通过合并形成新的作品时,既适用合并著作权的规定,也适用合作创作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护原作品的独立权益,也要识别和保护各个原作品的创造性贡献。
几种常见的科技论文学术失规范行为

知识产权法单选

B.田某
C.姜某
D.赵某
5.《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由李某编纂,赵某提供了史料,王某负责进行书稿录入,丁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则《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的著作权属于(A)。
A.李某
B.李某和赵某
C.李某和王某
D.李某和丁某
6.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编辑作品由(B)享有著作权。
A.作者
B.编辑人
C.被编辑作品作者
B.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在内国创作完成的人
C.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首次在内国公开发表的人
D.内.外国主体都是依内国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9.王教授和李教授共同创作了一篇学术论文《试论法人否认制度》,该论文为不可分割的作品,该论文1994年发表在一本国家核心期刊杂志上,王教授于1997年去世时既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则对此论文的著作权的归属判断不正确的是(ACD)。
A.著作权人
B.表演者
C.录像制作者即北京星工场制作公司
D.原播放该录像制品的电视台
6.1997年,诗人秦某与航行出版社就其诗集《我们的家园》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5年11月31日。2001年10月21日,秦某又与蓝天出版社就《我们的家园》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并由蓝天出版社在2002年1月19日正式出版发行。那么,(ACD)。
A.行使自有财产所有权
B.行使画家丁某授予向某的著作权
C.侵犯丁某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D.侵犯画家丁某对其作品享有的原件的所有权
12.作家王某完成了一部反映我国航天工程师艰苦生活的纪实文学作品,编剧张某经王某同意将其改编为电影剧本,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经张某同意将其拍摄成电视电影,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为制作神州六号航天飞机的宣传节目,从该电视电影中取出若干片断,中央电视台应当(AB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09•【字号】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答: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中人物的称谓是否有著作权?答: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
简单的某一个人物的称谓如果没有其他材料配合,是难于表达出什么思想、情感,传达出信息的,人们也难于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但是,人物的称谓具有独创性的,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
4、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甚至不署
名。
3.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署名权主体: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
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署名权行使: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
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
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
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3.作品传播中的署名权: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
无论其他权利
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侵犯的。
4.尊重作者署名权: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
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网站。
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之认定

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之认定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之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书籍、文章、音乐、电影、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而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也同样重要,它们不仅能够保护作者的利益,还能够维护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但是,这些权利也常常面临侵害的情况,如何认定是否侵害了这些权利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下面将从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侵害署名权的认定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权利,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作品中是否标明作者的姓名或笔名。
对于署名权的保护,不但是对作者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整个版权制度的维护。
因此,侵害署名权是很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侵犯署名权的形式很多,例如在作品中删除作者的署名,将他人的名字代替作者的名字,将作者的名字刻意使用错误等,这些行为都属于侵害署名权的行为。
认定侵犯署名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行使是否存在违法性。
如果权利主体对其署名权的行使没有违法性,而被侵害了,则构成了侵犯署名权。
2.是否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果违反了侵害署名权的构成要件,则构成了侵犯署名权。
在实践中,针对被侵权人提出的署名权侵权行为,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构成要件,也就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同时还需要判断此侵犯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
在对署名权进行法律认定时,还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在保护作品署名权的同时,也要考虑我们的行为是否损害到公共利益。
因此,需要权衡利弊,平衡各方的利益,才能做出合理的法律认定。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享有的权利,即保护他的作品不被其他人随意修改、删除或破坏。
对于此权利的保护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作者对自己作品的信仰和尊重。
在实践中,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对作品进行删除、删改、补充或恕删等行为;2.通过引用、重制、改编等方式修改,但并未经过作者同意或依法实施授权的行为;3.攻击、毁坏、篡改作品的原信息、文件佐证,以及发布非法广告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试卷)部门姓名得分第一条为保护、艺术和作品作者的,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和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其他具有、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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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作作品单独署名发表侵犯署名权
法律小案例
李某是一位知名油画大师,张某是李某的学生。
张某因旅游时见过一幅场景觉得非常有画面感,一直想将其以油画形式创作出来。
该场景是一个小女孩坐在谷草堆上双手托着下巴遥望着火红的朝阳的画面。
因为觉得自己功夫不够深,张某将自己的想法和老师李某说了,李某当场称赞不绝,并称二人马上投入创作。
三个月后,该画作完成。
李某将该画作拿到展览会展出,署名是自己。
该画作引起社会同行和公众的赞誉和好评,价值不菲。
对于李某的行为,张某认为该画作是二人的合作作品,李某单独署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
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律师解答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该画作是由张某和李某共同完成应当认定为合作作品。
二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由二人共同享有。
李某单独署名发表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著作权。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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