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著作权的署名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署名权是怎么规定的?

软件著作权登记署名权是怎么规定的?只有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才可能显示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名字,(或者公司+自然人)以公司(单位、集体等)名义申请的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属于公司(单位、集体等)根本不会显示实际设计人员的名字。
随着近些年社会上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不断普及,加之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不断关注,也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近些年来关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及保护问题,不少人吃了很多亏,随着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的颁布实话,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各项权利都得到了普及和完善。
但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还比较薄弱,那软件著作权登记署名权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软件作品署名权▲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仅体现在权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软件的演绎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软件原用fortran 语言写成源程序,经该软件著作权同意后他人可将该软件源程序改用pascal语言写成,而原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新的演绎软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该软件开发者的身份。
如果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修改,则原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修改本上标示系根据原软件改编。
▲二、什么是软件作品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的。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著作权法是一项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其中署名权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保护作者个人身份和荣誉的作用。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的定义、适用范围、保护方式以及署名权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署名权的定义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将自己的姓名署名在其作品上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
这意味着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并拥有自己的署名方式创作自己的作品。
署名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作者的姓名与原创作品紧密相连,有助于建立作者的声誉和信誉。
同时,署名权还起到提醒他人尊重著作权法的作用,以确保他人不会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抄袭或误传。
二、署名权的适用范围署名权在著作权法中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著作,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
作者在创作这些作品时,都享有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
然而,并非所有作品都必须署名。
《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作者可以选择是否在其作品上署名。
此外,如果著作是由多名作者合作完成的,根据各自合作协议的规定,决定署名的方式。
三、署名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署名权的最直接方式是将作者的姓名署名在作品上。
在出版、发行或展示作品时,作者可以选择在标题、封面、开头或结尾部分显著地标注自己的姓名。
此外,作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署名权,例如在作品的衍生品、传媒报道和宣传资料中,要求保留署名信息,严禁任何人对作品进行无授权的修改或删减。
当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时,作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恢复、维护自己的署名权。
此外,第20条和第45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还为作者提供了适用于保护其署名权的救济措施。
四、署名权的意义署名权的存在对于作者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作者来说,署名权是对其创作努力的认可和鼓励,有助于建立作者的声誉和知名度,更能激发作者继续创作的激情。
对于社会来说,署名权是对原创作品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版权基础知识

版权基础知识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版权基础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版权基础知识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
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是一种权利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
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
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
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
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

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作者:王竹青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署名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利。
但是,对于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存在争议。
文章对署名权内涵与冒名行为进行深入分析,认为没有创作作品的人并不享有署名权,而应认定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予以规制。
【关键词】署名权;冒名行为;姓名权;反不正当竞争一、署名权内涵及分析(一)署名权内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因此署名权对应的“署名”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也即只有表明“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该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换言之,著作权法上的“署名”,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任何在作品上署上任何姓名的行为,而是专指署上创作者姓名的行为。
如果在作品上所署的不是“创作者”的姓名,则该“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因为署名权是创作作品的作者所特有的一项精神权利,只有作者才可成为署名权权利主体,他人必须尊重作者是否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的意愿,作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具体来说既包括在作品上署真实姓名的权利,也包括署假名甚至不署名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干涉。
对于未创作作品的人,既然不是作者,也就无法成为署名权权利主体而享有该项权利。
(二)署名权内涵分析1.署名权旨在标明作品的来源。
署名权是区别作品来源的标记,反映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渊源关系。
署名权不同于姓名权,它是知识产权中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一种。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可见,署名权只能由真正的作者才能享有,也只能由真正的作者行使。
但它绝非作者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笔名或假名的权利那么表面,它的本质意义在于向接触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人正确地指明其来源;而它的实质在于作品的创作者有权保护这种真实的来源不被隐匿和歪曲。
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品的价值 。此举不仅损 害了被冒名作者 的声誉 , 也 影响被冒名作者本应取得的收入。故郑成思教授认 为, 冒他人之名发表非 他人 的作 品是 与版权 中的精
神权利及经济权利都密切相关 的, 应当列入版权法 管辖 范 围。 ( ”根 据我 国 《 作权 法 》 4 】 著 第 7条
( 规定 , 八) 制作 、 出售假 冒他人署名 的作品的 , 构成
联系 , 并据此成为作品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目的 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即署名 是作者向社会声 明其对该作品拥有了著作权 , 并承 担文责 自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 2 作品署名权 维护作者的身份利益 。身份权 为维护公民一定的身份所必需 , 身份权 的行使 不仅 是为了权利人 的利益 , 也是为了相对人 的利益 , 使具
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 , 本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如无相 反证明,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对作品的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署名使作者的劳动
成果及作者本人都得到 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署名 权是作者最基本 的权利 , 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 前提和基础 。署名权 的实质在于表明作者与作品的
的延伸 , 与作者的名誉密切相关。通过署名 , 使作品 与作者相联系 , 以至于作 品的人格利益与作者的人
其在作品中的人格权得以体现和维护。 () 2 作品署名权维护作品的人格利益。人格利 益是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利益是法律直接规定和保
有, 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 , 为维护该种关系所 必需 的权利。 】 《 【( 著作权法》 1 ( ) 2n 第 O条 二 规定 : 署名权 , 即表明作者身份 ,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郑
著作权的侵权 。随着人格利益的商业化 , 使人格 应
署名权包含哪些内容

署名权包含哪些内容署名权是不容侵犯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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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包含哪些内容署名权是不容侵犯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规定具体如下所述:《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六条公民为完成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以与单位使⽤的相同⽅式使⽤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及其死亡后五⼗年,截⽌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姓名权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姓名权解析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涵盖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姓名权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种权利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中。
一、署名权的概念与作用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假名。
署名权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首先,署名权可以彰显作者的个人身份和创作声誉。
通过署名,读者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到作品的原创者,从而对其进行评价和认可。
其次,署名权可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当作品署名后,作者即享有对作品的认可权,可以防止他人冒用、篡改或剽窃其作品,维护了作者的权益。
最后,署名权还对推动文化创作和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合理的署名制度,能够为创作者提供一种激励,鼓励他们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与繁荣。
二、姓名权的内涵与保护姓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姓名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这一权利的保护目的是确保作者的姓名不被滥用或侵犯。
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名誉和荣誉。
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冒用作者姓名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到作者的名誉和荣誉,因此,维护作者的姓名权利对保护其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和滥用。
通过保护姓名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侵犯。
第三,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艺术创作。
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可能不愿意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与作品直接联系在一起,可能更倾向于使用笔名或化名来发布作品。
这种情况下,姓名权可以保护作者的选择自由和创作权益。
三、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方式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姓名权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其中,署名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的权益。
第7章_论著署名规范

按作者姓氏排序
国外一般采用两种方式12,其一是按姓氏的第 一个字母在字母表中的先后顺序,即, ABC……XYZ来排;第二种完全相反,即,按 ZYX……CBA的顺序来排。 国内也有两种基本的排序方法,其一是按姓氏 笔画的多少来排,其二是按姓氏拼音字母的顺 序进行排序。 这种姓氏排序主要用在合作人数较多,且排序 矛盾较大的时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回避矛盾, 不利于对课题作出了主要贡献的作者。
7.1.2 作者署名的要求
文献责任者应具备相当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 知识,能自如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从事知识 积累和创新的劳动。
文献责任者是指对文献的知识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个人和团体。包括著者、编者、译者、合著者、编 著者、译著者等。文献的形成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 脑力劳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文献责任者的自身 素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文献质量 的好坏。因此,为保证文献的质量,必须对文献责 任者的自身素质提出一定的要求。
应实事求是地署名,不要借用名家之名,也不要“搭 车”署名。
一是作者不同意或被迫同意署他人姓名。往往是一些人为了 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利用自己的权势或者利用作者的某种 不利地位,来达到署名为合作作者的目的。 二是作者同意或主动要求署他人姓名。包括的现象有:为了 提高作品发表的几率,或为了扩大作品的销量和影响,作者 主动要求一些没有参加创作的名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学 生为了发表自己创作的论文,主动挂上导师的姓名;单位同 事之间为了达到职称所规定的论文数量要求、高校同学之间 为了完成学校所规定必须发表的一定数量论文而商定互相挂 名;或为感谢他人在作品完成过程中所给予的帮助,主动将 他人的姓名列入作者名单等等。前两种现象属于借名人之名, 第三种现象属于“搭车”署名,后一种现象则混淆了署名作 者与应致谢人员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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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权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
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初步探索。
一、署名权的概念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
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笔者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二、署名权的内容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
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
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二)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
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三)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
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
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
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四)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
笔者认为此说不妥。
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
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三、署名权行使的限制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
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
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四、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
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
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
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属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的立法例。
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
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
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
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
如前文所述,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五、假冒署名问题
假冒署名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二是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在第一种情况下,未经作者许可,构成署名权侵权。
因为未经他人许可而公开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应影响了作者的署名决定权。
当然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也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这种情况下属于法条竞合现象,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按侵权了作者的署名权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况,按照上述分析,首先可以肯定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就象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姓名权也是标志权)。
但是否侵犯了署名权呢?就美术作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把“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作为侵权行为,有人就因此认为至少在美术作品上已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
笔者认为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因为署名权是决定公开作品与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署名权,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谁的署名权的问题。
就我国而言,仅认定侵害姓名权,对作者尤其是名作家的权利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因为假冒署名,有时对他人名誉或声望,如在冒充作家发表劣质作品时,不但损害其人格,损害其作品的市场价值,而且会直接损害购买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这些都是现有姓名权、名誉权的有关规定难以救济的。
鉴于现行法律对第二种情况难以进行有效地救济,为公平起见,引用侵犯署名权的有关规定判案倒也不失公开,但从法理上讲不通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尼尔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
这确实可给我们以启示: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
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多种损害后果,一是侵割他人的姓名权;二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三是误导了作品的读者;四是扰乱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因此,禁止冒名所保护的不仅仅是被擅自署名的作者的权利,考虑到此种行为涉及到作品,由著作权法加以规定禁止并承担相应责任也是较为合适的。
燕华然宋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