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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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一、引言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从现行立法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一项连接作者、作品、著作权三者的关键要素,可以说是著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如何有效合理的行使这项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署名权的价值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一)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

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

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几百上千年前,人们在创作的作品中会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这并非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很自然的事实行为。

所以,诗仙李白在他那个年代就开始火了,一直火到了现在,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作品,还是得益于对作品的署名,否则多少作品将成为默默无闻的作品。

我们推崇李白,正是因为无数优秀且署名为李白的作品。

(二)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三)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什么是署名权

什么是署名权

什么是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换言之,即是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者是公民的,还可以注明自己的笔名。

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

署名权包含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

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该创作仍是由具体公民所创作,因此,署名权仍归具体创作的公民所有。

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创作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例如“沁园春·雪”的署名人永远归毛泽东所有。

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署名发表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著作权法是一项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其中署名权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保护作者个人身份和荣誉的作用。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的定义、适用范围、保护方式以及署名权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署名权的定义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将自己的姓名署名在其作品上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

这意味着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并拥有自己的署名方式创作自己的作品。

署名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作者的姓名与原创作品紧密相连,有助于建立作者的声誉和信誉。

同时,署名权还起到提醒他人尊重著作权法的作用,以确保他人不会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抄袭或误传。

二、署名权的适用范围署名权在著作权法中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著作,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

作者在创作这些作品时,都享有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

然而,并非所有作品都必须署名。

《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作者可以选择是否在其作品上署名。

此外,如果著作是由多名作者合作完成的,根据各自合作协议的规定,决定署名的方式。

三、署名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署名权的最直接方式是将作者的姓名署名在作品上。

在出版、发行或展示作品时,作者可以选择在标题、封面、开头或结尾部分显著地标注自己的姓名。

此外,作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署名权,例如在作品的衍生品、传媒报道和宣传资料中,要求保留署名信息,严禁任何人对作品进行无授权的修改或删减。

当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时,作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恢复、维护自己的署名权。

此外,第20条和第45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还为作者提供了适用于保护其署名权的救济措施。

四、署名权的意义署名权的存在对于作者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作者来说,署名权是对其创作努力的认可和鼓励,有助于建立作者的声誉和知名度,更能激发作者继续创作的激情。

对于社会来说,署名权是对原创作品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署名是啥意思

署名是啥意思

署名是啥意思一般情况下,作品是谁创作的就是谁创作的,当然也不排除委托的情况,但是作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署名,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作品署名权。

一、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署名权是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在自己的作品和复制件上标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表达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作者身份的主题。

署名权的主体是但不等同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7条,有三种情况: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通过委托合同的明确约定取得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这个概念也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

广义而言,它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上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者。

所以谁能成为应该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和著作权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它们和著作权的主体不是一回事。

著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此外,版权的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享有,所以署名权主体不等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二、署名权与身份权权利,是指享有要求被承认为作品的权利。

这种权利有以下内容:第一,它有要求他人承认其作品身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排他的;二是有权决定是否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

署名权与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身份”。

署名权赔偿标准

署名权赔偿标准

署名权赔偿标准
署名权赔偿标准是指在侵犯署名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应赔偿侵权人的具体金额。

署名权是指个人在发表作品时,享有署名的权利。

侵犯署名权是指他人在未得到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作者的作品署名修改、删除或者冒用他人署名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修改、删除署名的损害赔偿金额。

赔偿标准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损失:包括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为侵权导致的利益损失等。

2. 名誉损害赔偿金:在侵犯署名权的同时,可能会给个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法院通常会考虑赔偿名誉损害的金额。

3. 违约金:如果在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侵权行为的违约金,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依法进行赔偿。

署名权合同范本

署名权合同范本

署名权合同范本甲方(著作权人):____________乙方(署名权使用者):____________一、定义与名词解释1. 署名权: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即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 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示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作品:指甲方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二、授权范围(1)在作品公开发表、出版、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过程中,署上甲方的姓名或名称;(2)在乙方制作的与作品相关的宣传材料、广告、海报等载体上署上甲方的姓名或名称;(3)在乙方举办的与作品相关的活动、展览、论坛等场合,署上甲方的姓名或名称。

(1)将甲方署名权用于与作品无关的用途;(2)将甲方署名权用于侵犯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3)将甲方署名权用于可能导致甲方名誉损害的用途。

三、授权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授权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合同。

四、授权费用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署名权使用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一次性将署名权使用费支付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授权范围之外使用甲方的署名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署名权使用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署名权是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吗

署名权是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吗

署名权是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吗作品的署名权是著作权⼈⼈⾝权利当中的⼀项,简单理解就是对作品署名的⼀种权利。

⼀般对作品进⾏了署名,那么就可以认为署名的⼈是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作品署名权的相关内容,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署名权是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吗署名权是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署名权署名权,即作者表明⾃⼰是开发者⾝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未经合作开发的⼈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的名字,或者将他⼈开发的软件当作⾃⼰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署名,均侵犯了他⼈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署名权典型案例

署名权典型案例

署名权典型案例署名权是指作品的作者享有对自己作品署名的权利,即可以在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笔名。

以下是十个典型的署名权案例:1. 艺术作品的署名权:一个画家在画作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幅作品是他的创作成果,展示他的艺术风格和才华。

2. 文学作品的署名权:一位作家在他的小说、散文、诗歌等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创作,彰显他的文学才华。

3. 音乐作品的署名权:一个音乐家在他的音乐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创作,展示他的音乐才华和创造力。

4. 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一位导演、编剧、演员等在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中署上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自己对作品的贡献,展示自己在影视行业的地位和声誉。

5. 学术研究的署名权:一位学者在他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作品中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研究成果,展示他在学术界的地位和贡献。

6. 新闻报道的署名权:一位记者在自己的新闻报道中署上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采访、调查和撰写的成果,展示他在新闻界的专业素养和报道能力。

7. 商业广告的署名权:一个广告创意人在他设计的广告作品中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创意和设计成果,展示他在广告行业的创造力和影响力。

8. 建筑设计的署名权:一位建筑师在他设计的建筑物上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设计成果,展示他在建筑界的才华和成就。

9. 软件开发的署名权:一个软件工程师在他开发的软件中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技术成果,展示他在软件行业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10. 科学发明的署名权:一位科学家在他的发明专利中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创造,展示他在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和贡献。

这些典型案例都体现了署名权的重要性和普遍适用性。

通过署名,作者可以展示自己的才华、专业能力和创造力,获得应有的荣誉和回报,也为读者、观众、用户等提供了明确的信息来源和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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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陈浩 09929202一、署名权的含义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易生歧义,用“表明”一词,言外之意似乎将“匿名”排除在外,因为当“匿名”时就不能表明作者身份,只是作者有权随时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而以。

故我认为该项最好改为:“署名权,即要求确认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

在所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署名权都是其中一项最基本的精神权利,因为它关系到对作者身份的确认。

在这儿有个相关的问题就是“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的关系。

我认为这两者本质意义相同,国内外许多着名学者也都持这一观点。

例如,郑成思先生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版权法,把这两者分为两项,其实这二者讲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①。

法国佛朗松认为:作者身份权即作品传播时,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名字公布于众的权利②。

不过我认为严格的说,这两者也不能绝对等同,因为署名权是确认作者身份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惟一途径。

下面是署名权的几点含义(但不限于):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2.作者有权选择其作品被使用时的署名方式,包括真名、假名(笔名、别名、艺名、雅号等)、不署名等,且作者选定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只有作者才可以。

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是署名权引申出来的必然结果–––禁止权。

根据WIPO编写的《伯尔尼公约指南》,署名权的禁止权包括:①非作者不能在作品上署名;②不是作者的作品不能署作者之名。

但经作者同意而署名(未参加实质性创作活动)该怎么看呢我认为这时是权利滥用。

例如作者报答辛勤校对书稿的妻子,因而署上她的名字。

这会产生不公的后果,因为事实上作者在欺骗读者,而不管作者是否是善意的。

这种情况下,以“诚信原则”、“公序良俗”来判断和衡量,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与公共秩序相悖的。

当然更多理性的作者还是把对这类人的感激写在致谢栏里。

另外有一点是否属署名权范围,还存在着争议,即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之名发表是侵犯他人署名权还是姓名权。

我认为虽然此种假冒行为发生在着作权领域,但并非表明着作权受到了侵犯。

因为,被他人冒用姓名的人并非该作品的作者,而署名权必须以一定的作品为客体,故这些人不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自然也就谈不上其署名权遭到侵害的问题。

所以,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我认为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应按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

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的确是侵犯了署名权③。

因为在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直接损害了被假冒者的人身利益,损害了被假冒者的声誉,导致其在其真正作品上的权益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经济利益,版权法应该禁止这种“搭便车”的行为。

二、署名权的行使①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145②弗朗松《罗马法系与盎格鲁、萨克逊法系国家的版权制度》,载国家版权局《版权讲义》,P8③江建名《着作权法导论》中科大出版社1994年版,P16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人大出版社1995年版,P56韦之《论署名权》,载《着作权》1992年第3期,P26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P467原作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是一种当然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还应扩展到一切复制品、相关资料及其演绎作品等等。

也就是说在一切使用作品的场合都要出现作者的署名(当然也包括作品的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

下面我试对以下几种作品简单说明一下:1.注释作品注释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与原作者在注释作品上的署名权是并行不悖的。

其在注释作品上署上原作者的署名是尊重原作者着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注释不属于原着一部分,但并就不表明原作者对注释作品不享有权利。

因为从来就没有只有注释而不引用原文的注释作品,有原文的出现,就有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存在。

这当中最明显的就是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品的注释是否构成对原着的歪曲,这是另一个话题,但至少作者的署名权无疑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2.合作作品对于合作作品来说,我觉得重要的是各作者之间的署名先后问题。

即使署名真的无关紧要,但通常读者还是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人是主要作者或相对更重要些,这对各作者以后的声望、地位等都有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依一定的规则是必要的。

但我认为该规则的作用不在于使排序合理,而在于表明一旦依某因素做出了排序,没有特殊理由不应更改,否则便侵犯署名权。

对于具体依据何种因素排序,我想这不是法律要规范的,并且法律也不可能做出具体规范,这应留给合作作者自己协商解决。

另外合作作者在单独使用其作品时要尊重整体作品的着作权,这当然包括了着名权。

3.职务作品我国职务作品规定了两种情况,它的权利归属因作品产生依赖法人、非法人单位的程度分为两种情况,任一种情况下创作作品的作者都享有署名权,现在的问题是在《着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作者所在单位是否有权在作品上署名。

我个人的意见倾向于不能。

法人、非法人可以成为着作权人,并不等于它就成为了该作品的作者(区别于法人作品)。

理由是:①署名权的行使完全是为了表明创作者而不是为了表明所有权归属人;②署名是为了让读者知道该作品是在谁的意志下创作出来的,职务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体现的完全是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意志,与法人意志无关;③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创作,也与法人无关。

法人、非法人单位在行使其各项权利时可以以其他多种方式表明自己身份,但这已不是着作权意义上的署名权了①。

署名权在文字作品之外的作品上行使更复杂,且行使起来也更困难,往往会由于作品种类和形式的不同而出现特殊要求。

许多情况下,法律都要通过“权利要善意行使”这一原则来规范。

4.音乐、戏曲、舞蹈作品对这些作品的保护往往混同于表演者的表演,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那些表演者的权利是属于邻接权保护的范围,作者的着作权则体现在曲谱、剧本、动作设计等中。

对这些书面作品上的署名权无疑要保护,此外这些作品无论以何种形式再现(表演、播放、复制发行等),都应以相应的方式来确认作者身份。

5.美术作品由于美术作品有视觉效果的特殊要求,作者署名往往很隐蔽,并尽可能简化。

如有的只署姓名首字母,有的只署代号,并且这些艺术性的署名一般都会锦上添花,还有的甚至有的不署名,而通过画面(还有书法、建筑物、实用艺术品等)内署名之外的方式来确定作者身份。

总之不管采用什么方式署名,都不表明作者放弃了署名权,而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

另外我认为原则上美术作品原件的署名只能由作者本人行使,而不能由他人(包括原件收藏者)行使(即使该署名的确是指作者),因为该署名关系到作品的平衡、布①张平《知识产权法详论》北大出版社1994年版,P350局、整体效果及美感,但如果私自署了作者的名字,我认为这不是侵犯署名权,而是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美术作品在复制、展出过程中也要以适当的方式注明作者的身份,且署名还得能引起欣赏者的足够注意,并能表明署名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这在所有复制品中都一样)。

6.软件作品按照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有表明其开发者身份并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但在欧美国家通常人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没有署名权的。

三、署名权行使的限制作者的署名权在建筑作品(以建筑物形式出现时)、实用艺术品、公开置放的雕塑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作品、外观设计作品上行使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的原则是作者的署名不应影响这些作品的外观效果。

对于委托作品,委托人有时会对署名作出限定或甚至要求不署名。

从理论上讲,建筑设计师有权在他设计的建筑物上署名,但大多数用户只关心房屋质量与美感,并不太关心谁是设计者,并且也不希望设计者在显眼的地方署名从而影响建筑物整体美观。

为此,最好应从法律上给予限制。

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在1986年10月的一份文件中建议:各国在保护建筑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时,应强调“署名权只能善意行使”。

意即对这项权利作出了限制。

该文件进一步举例解释:如果建筑设计师要求以非正常方式、或以不适当尺寸在建筑物的不当位置上标示自己的姓名,就可以视为非善意行使署名权①。

当然在模型和工程设计图上署名,一般没有什么特殊限制。

对于雕塑品类似于建筑作品。

在实用艺术品上,尤其是在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品上如何署名以及不影响艺术品的美观,也存在类似于建筑作品的问题。

为此,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7年7月的一份备忘录中认为:如果生产厂家向作者提出要求“只能按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署名”,而不能任作者自行署名,则这种要求是合理的②。

对着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作品、外观设计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也应以不署名的方式来表示。

如果作者在上述作品上署名,就可能破坏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整体布局和效果,影响到商品的正常营销。

这应该在着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作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而不在其作品及其复制品上署名。

如果未约定,从“权利善意行使”出发,也应推定为作者同意。

四、署名权的转移由于着作权包含着具有人身密切性的精神权利,所以一般着作权是不能全部转移或只能有期限的全部转移③。

基于其自身特点,精神权利一般不能由着作权人(作者)之外的人享有,至少不能像经济权利那样随意做商业转让。

但其又与经济权利密切相关,从而不同于民法中的人身权。

根据各国不同制度与实务,从理论上讲,至少有以下两个途径可以转让署名权:1.因继承而转移。

着作权不会因权利主体的死亡而消失,因为其权利客体(作品)依然存在。

署名是作者表明身份的一种方式,无论生前死后,无论原件由谁持有,无论是否①转引自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145②转引自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145③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201、P204在生前发表,在作品上署名的都只能是作者。

但作者的署名不会因死亡而变得毫无意义,反而更有保护的必要。

不少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都规定了精神权利可由作者的亲人在作者死后代为行使。

如意大利版权法第20及23条,法国版权法第6条,这无疑有利于保护作者权益,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④。

2.因约定而转移。

上面提到精神权利一般不能进行商业性转让,但有些情况比较特殊:①雇用作品、职务作品。

这两类作品的权利归属大概有3种制度:⑴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原始版权规作者享有;⑵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归雇主所有;⑶而少数东欧国家则规定职务作品权利原则上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可优先使用或代为使用⑤。

从这儿可以看到,在权利归于雇主的情况下,原本应属于作者的权利是能够转移的,包括署名权在内。

这些国家一般都是英美国家,但我们不要忘了它们通常都是不保护精神权利的。

我国《着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即使权利转移给雇主(所在单位)了,署名权也是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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