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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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协议范本8篇

委托创作协议范本8篇

委托创作协议范本8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创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创作活动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范围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创作,包括但不限于文学创作、艺术设计、摄影、策划等多种形式的创作活动。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创作,并保证创作的作品符合甲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

二、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方式完成创作任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2. 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乙方有权获得因完成创作任务而应得的报酬。

4.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创作,保证作品的质量、原创性和合法性。

5.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三、创作要求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创作,确保作品的创新性、独特性和实用性。

2. 乙方应按时完成创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3. 乙方提交的作品应包含所有必要的元素,如文案、图像、设计稿等,以确保作品的完整性。

四、知识产权1. 甲方对乙方完成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

2. 乙方在完成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创意、设计、素材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应确保创作的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报酬与支付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乙方的报酬。

2. 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报酬支付表》。

3. 如甲方对乙方的创作成果满意,经双方协商,可另行支付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 如因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甲方遭受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原创】文/汐溟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确立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其作了细化补充: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由此设定了我国处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基本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和保护委托人使用权。

约定优先是指允许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法律对其意思自治的结果予以肯定、尊重,该规则彰显了委托作品的独特性。

我国实行的是创作产生著作权制度,基于创作事实自动产生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而委托作品却允许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自由约定,允许非创作者的委托人基于非创作事实而取得著作权。

这属于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例外情形。

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备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并于其间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创作合同并非意味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关系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特定事务,合同的标的是处理特定事务的行为。

而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所设定的要求、标准和条件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标的是劳动的最终成果。

因此,具备承揽合同的特质,委托创作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司法实务中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通常遵循如下程序:首先,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是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的前提,判断其成立与否通常是司法审查的初始程序。

其次,判断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如何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尽管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极大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对象既包括对著作财产权的约定,也包含对著作人身权的约定,即允许实际创作作品的受托人放弃包括署名权在内一切权利,而仅仅保留获得报酬权。

委托文字作品创作合同5篇

委托文字作品创作合同5篇

委托文字作品创作合同5篇篇1委托文字作品创作合同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委托甲方为乙方创作文字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文字作品的创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章、诗歌、小说、剧本、广告文案等各类文学作品。

1.2 文字作品的创作主题、风格、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由甲方提供。

二、创作报酬2.1 甲方应根据文字作品的创作量、质量以及刊载平台等因素支付给乙方合理的创作报酬。

2.2 创作报酬的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

三、著作权3.1 乙方自文字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利。

3.2 文字作品创作完成并交付甲方后,乙方将无条件转让作品的署名权、翻译权、出版权、改编权等相关权利于甲方。

四、创作期限4.1 文字作品的创作期限为(具体期限)。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作品创作无法按期完成,甲乙双方可协商延长期限。

4.2 超出约定期限且未经甲方同意继续创作的,乙方应按未完成部分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2 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的解除之日起(具体时间)年,解除当天终止。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方免责的,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约定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2 本合同一式(具体份)份,甲、乙双方各执(具体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浅谈委托作品的署名权

浅谈委托作品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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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委托作 品的署名权
马立 温馨 青 岛科 技 大 学政 法 学院 南开 大 学经 济 学 院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 奖励 :… …法
使署 名权 ,而 不意 味 着署 名权 由此转 让 他人 ,作 者仍 可以在 合适 的时 间以合适
的方式提 出积 极行使署 名权的要 求 。
英美法系 中确实有允许通过 合同约定
“ 弃 ”著 作权 人 身权 的 规 定 ,作者 与 放 受 ' 人就 作 品达成协 议 ,受让人 在取 得 止 著作 财产 权后 ,作者将 不主 张相 关的 人 身 权 利 , 即 放 弃 对 有 关 人 身 权利 的 行 使。然而 ,英美法系 中的 “ 弃 ” 放 ( ai ) w ve 概念 与大陆 法 系中的 “ 放弃 ”
以通过合同转让?学术界普遍认可著 作财
委托 作 品的 署名 权是 否 可 以通 过合 同约 定,
立 法上并不 明确 ,在理 论界 有较 大分歧。本
就 会 主动 追究 当事人 的 责任 ,这是 果作 者基 于合 理的理 由 ,允许他 人在 自
当然 , 如 果 作 者 许 可 他 人 署 名 的 行 为 违
名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只能享有著作权 , 的其他劝利 。可见 ,著作权法笼统规 定的
可以合同约定归属的著作权 ,实际上至少
是不包括署名权的 。
(b n o ) a a d n 概念 有根本不 同。英美法系 中 的 “ 放弃 ”主 要是根 据 协议 产生 债法 上
的行 为 ,它仅 限于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之 内 且 针 对合 同的 当事人 ,在 合同之 外作 者 仍享 有著 作人 身权 。而 大 陆法上 的 “ 放 弃 ” 却 往 往 是 基 于 所 有 权 产 生 的 物 权 , 行为 ,它 具有 绝对性 或称 为对 世性 ,这 种放弃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完全丧失对 权 利 客 体的 支配 ,同时也 完全 丧失 排除 任 意第 三人 对客 体进 行侵 害 的能力 。 故英 美法 系 中对署 名 权 的 “ 放弃 ”,其 效 力 实质上相当于大陆法 系中的消极行使署 名 权 ( 署 名 ) 只 是 “ 弃 ” 是 以 合 不 , 放 同为基础的且作者不能无条件地任意主张 重新 行 使 这 一 权利 。 然 而 , 这 种 “ 放 弃” 与 “ 让 ”还是 有相 当区别 的 ( 转 美 国联邦 著作权法 即有 明文规定署名权不得 转 让 ) 即 使 通 过 合 同 允 许 委 托 人 署 , 名 ,也不 代表 委托 人获 得 了署名 权 。署 名权还 是专 属于 作者 的。 从署 名 权 的功能 和利 益来 看 ,署 名 权 不应 转 让 ,也不宜 转 让 。署名 权的 转 让 削弱 署名 权保护 作者 的功 能 ,更 重 要 的是 会 使署 名权丧 失 识 别性 功能 。 作 品是 作者 心智和 劳动 成果 的结 晶 ,在 作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通过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进行分析三者的著作权权属的区别。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由于作品的创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当然也不相同。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单位作为作品创作者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因此,一般的与职务有关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公民)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用权,而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保留了最主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责任,归单位享有和承担。

可见,职务作品中单位虽然也享有或多或少的权利,但都不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

所以,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第二点区别在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

委托作品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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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的合同注意点

委托创作的合同注意点

委托创作的合同注意点示例1:在撰写委托创作的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点:1.明确双方身份和联系信息:合同应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全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以便双方沟通和解决问题时能够及时联系上对方。

2.详细描述委托内容:合同应详细描述委托创作的具体内容,包括要求求创作者创作的作品类型、主题、风格、数量等。

同时,还应明确是否有任何特殊要求或限制。

3.约定创作时间和交付要求:合同应约定创作开始时间、预期完成时间和最后交付日期。

此外,还可以约定创作者需要履行的其他交付要求,如提供原始稿件、稿件格式、发布授权等。

4.约定创作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创作费用和支付方式。

创作费用可以根据创作任务的复杂程度、创作者的经验和知名度等因素进行商议,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根据进度支付。

5.知识产权和版权归属:合同应明确委托方对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和版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创作者在完成创作后,将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和版权转让给委托方,使委托方完全拥有作品的所有权。

6.保密条款:合同应包含保密条款,确保创作者不得将委托方的商业机密或其他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以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应包含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在违约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合同还应包含争议解决的条款,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解决或法院解决等。

总之,在撰写委托创作的合同时,要确保合同清晰、具体、公平,并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以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双方在参与签署合同之前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示例2:委托创作的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就创作作品的委托事宜所达成的合同。

在撰写委托创作的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点:1.明确委托创作的内容和要求: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创作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双方对于创作作品的期望。

作品署名权授权委托书

作品署名权授权委托书

作品署名权授权委托书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授权方全称】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被授权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作品署名权授权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范围1.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甲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允许乙方在相关产品、宣传资料、网站、展览等场合使用甲方的作品。

2. 甲方在此授权中仅将其作品署名权授权给乙方使用,其他著作权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仍归甲方所有。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2. 授权期限届满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作品,应与甲方重新签订授权协议。

三、授权条件1. 乙方在使用甲方作品时,应保证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作品进行篡改、歪曲、误解等损害甲方声誉的行为。

2. 乙方在使用甲方作品时,应注明作品来源,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注明甲方的署名。

3. 乙方不得将甲方作品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其授权作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因甲方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在使用甲方作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使用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授权委托书签订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委托创作合同6篇

委托创作合同6篇

委托创作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创作活动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创作,包括但不限于概念设计、内容撰写、图文排版等工作。

具体需求详见附件一《委托创作事项明细》。

二、创作要求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创作,确保作品符合甲方的需求和期望。

2. 乙方应保证创作的作品具有原创性,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创作任务,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

3. 乙方完成创作并交付作品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如无问题,应支付剩余款项。

4.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如:银行转账、支付宝等)。

四、版权归属1. 甲方委托乙方创作的作品版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但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公开。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作品未能按时完成或作品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负责修改或重新创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3. 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创作任务,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4.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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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署名权
委托作品是现在很多人都选择进行的一个相当于雇佣的作品类型,这种作品一般都是由相关的委托人进行委托他人进行创作的作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种作品的署名权的问题。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委托作品的署名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委托作品的署名权
(一)未明确委托的意思,最终产生著作权归属、署名权纠纷。

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是委托创造合同,也没有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

没有明确的委托创作关系,导致无法明确适用著作权法第17条。

最终著作去的归属不明,具体署名需要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

(二)已经明确委托关系,但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在这种情形下,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17条,制片方丧失剧本著作权,著作权归编剧所有。

制片方仅对剧本享有合同约定的摄制权。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二、署名权行使限制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

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
实现。

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三、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比较
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
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

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

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
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属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的立法例。

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

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

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

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

如前文所述,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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