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范例3

范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济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详细解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黄春林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30日,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终于发布征求意见稿。
《管理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规范终于有法可依。
本文主要从《管理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比较中,详细解读《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信息服务企业的影响和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管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关系(一)法律位阶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20日由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发布,属于行政法规;而《管理规定》由工信部发布,属于部门规章。
此外,根据《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管理规定》是根据《电信条例》和《管理办法》制定的,所以,《管理规定》的立法授权来源于《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
所以,《管理办法》是《管理规定》的上位法,法律位阶上高于《管理规定》。
(二)调整内容方面《管理办法》主要调整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准入资质问题,即主要调整的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而《管理规定》主要调整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即主要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尽管两部法律名称上非常相近,但是在法律位阶和调整内容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规范的内容从互联网信息服务扩大到了服务及服务相关的产品根据《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次新发布的《管理规定》将“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也纳入其中,立法更加科学,保护更为彻底。
这里的“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例如为了提供信息服务而必须在用户端安装的软件或程序。
(二)确立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适用本次新出台的《管理规定》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提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原则在之后的条款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

【法规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称】国务院【颁布机构】国务院令第363号【发文号】【颁布时2002-9-29间】2002-11-15【实施时间】有效【效力属性】【正文】【打印预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2部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信网2017年5月2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如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守护我们的网络世界》在当今这个数字化的时代,互联网就像一个巨大的魔法盒子,里面装满了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惊喜。
但有时候,这个魔法盒子也会给我们带来一些烦恼和困惑。
就比如说,你正在网上愉快地玩耍,突然弹出一些乱七八糟的广告,或者有人在网上说一些不好的话,让你感到很不舒服。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一个厉害的“卫士”来保护我们,那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我记得有一次,我小侄子兴冲冲地跑来跟我说:“叔叔,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特别好玩的游戏,我想下载来玩。
”我就陪他一起去看,结果发现那个游戏的下载页面全是一些不明所以的链接,还有一些诱导性的文字,说什么“免费下载,还有惊喜大礼包”。
我一看就觉得不对劲,这很可能是个陷阱。
要是没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来规范这些,那像我小侄子这样的小朋友很容易就会被误导,陷入麻烦之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像是交通规则一样,告诉那些在网络世界里提供信息服务的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比如说,不能随便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能传播有害的、虚假的信息。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不能闯红灯,不能超速驾驶,得遵守规则,才能保证大家的安全和顺畅。
你想想,如果没有这个管理办法,那些不良商家就可能随意收集我们的信息,然后卖给别人。
说不定哪天,你的手机就会被各种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打爆,那得多烦人啊!还有那些虚假的新闻和谣言,如果没人管,到处传播,那不是会把大家都搞得晕头转向,分不清真假吗?而且,这个管理办法也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
这就像是你在学校里写作文,如果写了不好的东西,老师会让你改正,甚至批评你。
在网络上也是一样,如果发布了违法违规的内容,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咱们再来说说那些网络直播和短视频。
现在很多人都喜欢看直播、刷短视频,这本来是件很有趣的事情。
但是,如果没有管理办法,有些主播可能就会为了吸引眼球,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比如过度暴露、宣扬暴力等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进行备案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进行备案管理制度篇一:【每日一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每日一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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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
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
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
手续前, 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除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包括网站安全保
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 已取得有关
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 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 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 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 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 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 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
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 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 泄露国家秘密, 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
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 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 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未履行备案手续, 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
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 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 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
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两二家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接受约谈立行立改)3月29日, 靖州生活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飞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分别向县网络宣传与监督管理中心递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整改报告.
3月22日,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 靖州县委宣传部、县网宣中心调查发现, 靖州生活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飞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其经营的《靖州生活圈》APP和“号外靖州”、“靖州商业联盟”、“靖州百事通·城市114”、“我在靖州”等微信公众号违规上传、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县委宣传部、县网宣中心相关同志分别对二家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并下达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规范告知书》, 督促其整改.
二家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 组织平台管理人员对网站内容和评论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处理. 并表示将指定专人负责内容审核, 在取得相关资质前严禁登载时政类新闻信息, 尽最大努力
杜绝违规现象.
靖州县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互联网信息服务主办者要依法合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准确、稳妥登载信息,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网民依法据实举报, 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