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近年来,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威胁。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减少事故的损失,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1. 信息报告的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原因及相关责任人等详细的情况描述。
2. 信息报告的时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中央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的4小时内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处理。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 信息报告的渠道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实现。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利用新媒体、微信、微博等方式开展全员信息共通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接收效率。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1. 预警和预防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做好防范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应急处置生产企业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调动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好现场救援工作。
3. 后续处置生产企业应该积极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排除隐患,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同时加强事故调查和事故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中,防范和预防是最关键的一步。
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关注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机制。
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同时,每一个人也应该从自身做起,时刻保持警觉,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谋划单位产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敷陈后该当于1小时内敷陈事故产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XXX、XXX。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产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敷陈后,该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严重事故、特别严重事故逐级上报至XXX、XXX。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办法

十九、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19.1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9.2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公布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目标、事故处理等情况。
19.3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公信力。
12.3政府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动态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十三、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13.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3.2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6.1企业在跨区域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当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当地政府及企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16.2企业应积极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协作,提高应对跨区域事故的能力。
16.3政府部门应推动跨区域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加强协作监管,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十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7.1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个层级和岗位,确保目标责任到人。
六、预防措施
6.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6.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6.3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6.4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十五、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5.1企业应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文化氛围,将安全生产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6 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_整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整理人尼克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是企业经营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
重的损失,因此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报告流程和事故处置的步骤等方面展开阐述。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2.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逐级分析和识别,找出事故根本原因。
3.事故影响评估:评估事故对企业产能、环境和人员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4.相关责任人信息:记录相关责任人姓名、职务以及涉及事故的具体责
任。
5.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描述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效果。
事故信息报告流程
1.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启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2.相关人员填写事故信息报告表,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3.信息报告表报送至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安全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进
行初步审核和整理。
4.审核通过后,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
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汇报。
5.事故信息报告存档备查,待事故处理结束后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今后
预防类似事故提供参考。
事故处置办法
1.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置责任人和措施。
2.确保现场安全,尽快控制事故扩大,并救治受伤人员。
3.恢复现场秩序,清理事故残留物,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避免类似事故的措施。
5.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发生,降低损失,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与稳定。
希望各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做好相关预防和处理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第一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