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
关于通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有关情况的函

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相关规定,我司即将对2020年度证券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特向各位领导通报相关情况,希望得到各位的指导和支持。
一、评价目的本次评价旨在全面了解各证券公司在2020年度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全面评估行业风险,为监管部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评价范围本次评价将对所有证券公司进行全面评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经营状况:包括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2. 风险管理:主要评估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是否有效。
3. 依法合规:评价证券公司是否依法合规经营,是否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三、评价依据评价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办法》等文件,制定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评价工作安排1. 制定评价方案:组织相关部门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形成评价方案。
2. 数据采集和整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证券公司相关数据,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3. 评价实施:按照评价方案,对各证券公司进行评价工作,确保全面、客观、公正。
4. 评价结果通报:对评价结果形成报告,并向监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五、工作保障措施1. 严格保密:评价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结果不泄露。
2. 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方法和程序培训,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切实落实: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评价工作的开展,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通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相关情况,希望各位领导能够给予关注和支持,为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感谢各位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此致礼!尊敬的各位领导: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和组织,我司已经启动了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工作。
在此,我将就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措施进行进一步说明。
评价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监管工作,也是对证券公司经营情况的一次全面盘点。
信用风险与中债市场隐含评级

信用风险预警
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市场信息可以迅速在市场价格中反映,市场隐含评级更加及时反映信用风险变化
填补评级公司空白
对于部分无评级公司评级的债券,提供了市场隐含评级,填补了评级公司评级空白
互为校验
从市场角度反映出的信用评级,可与评级公司评级互为校验
挖掘投资机会
根据市场隐含评级与评级公司评级的差异,可以挖掘交易投资机会
从已违约债券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违约公募债发行人的存量债余额393亿,违约时涉嫌恶意逃废债的债券规模约116亿,占比30%.
统计结果也表明,涉嫌逃废债企业一般存量债券只数较多,当企业存量债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时,企业或出现较强逃废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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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债券兑付前 提前偿还贷款
发行人预计债务违约前剥离或转移优质资产至关联公司
一、全球市场债券违约概览 二、我国债券市场重大信用事件回顾 三、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与风险警示 四、不同行业的中债市场隐含评级 五、中债市场隐含评级的获取
中债市场隐含评级
中债市场隐含评级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综合发行人信用评级、企业性质、行业特点、财务信息、偿债顺序、担保情况等因素,客观反映出市场对评估对象的信用评级. 中债市场隐含评级自20XX推出,现已覆盖所有在岸人民币信用类债券,每日发布市场隐含评级逾20000个. 与评级公司评级相比,中债市场隐含评级的特点表现在对信用风险预警、填补评级公司空白、与评级公司评级互为校验以及及挖掘投资机会四个方面.
一、全球市场债券违约概览 二、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分析 三、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与风险警示 四、不同行业的中债市场隐含评级 五、中债市场隐含评级的获取
我国债券市场刚性兑付打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5•【文号】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各证监局:近年来,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约束机制持续强化,市场运作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
与此同时,出现了新股发行上市首日“破发”、新股中止发行等新情况,公开增发中大比例包销风险也日益凸显,对证券公司管理证券承销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对此,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积极督导辖区证券公司持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保荐承销专业水平,有效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为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经商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证监局结合辖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积极引导辖区证券公司提升保荐承销专业能力。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切实履行保荐与承销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服务能力,综合分析经济与市场状况,结合询价情况,合理评估相关证券的内在价值,与拟发行人审慎确定发行价格。
二、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承销义务,健全承销机制。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完善承销团协议,合理界定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比例,明确吝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发挥承销团成员作用,做到实质分销,依照协议合理分担承销业务风险,避免出现承销风险集中于主承销商的情况。
三、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开展专项压力测试。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在充分预计包销风险和明确界定承销责任的基础上,审慎设定相关压力情景,开展证券承销项目专项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承销业务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流动性不足或风控指标不达标的,相关证券公司应事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预案,确保具有充足、合理、可行的资金准备和净资本补足机制的实施安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a3e6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d9.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盘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和《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市国资委委托相关单位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2.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3.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4.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部门职责3第三章情景分析4第四章授信调查5第五章授信审批6第六章授信发放13第七章集团授信14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4-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截至此次申请时,近 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2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 意见(如有)
A(H)股上市公司通函 至开会15(45)天以上
股东大会通过公司 债券融资议案
发行部召开初审会 上报上会材料
回复反馈意见 证监会发行部公司债券审核
小组审核申报文件,出具反
保持与证监会持
馈意见
续沟通
申报材料 正式上报证监会
会签上市部,如10个工作日之内 无反馈意见即视为无异议
通过发审会审核
上报发审会反馈意见答 复(如有)
365天以内
主管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采取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方式,审批效率较高,批文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分
批发行 目前,有24家金融机构拥有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业务的资格,其中22家为商业银行,包
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商行及2家证券公司 中信证券是首家获得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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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债券
2.2 公司债券最新监管政策(续)
公司债有望与股权融资并行申报
鉴于公司债将与股权融资独立审核,公司债发审会将与其他再融资发审会进行区分,公司债有望不再受再融 资间隔影响,上市公司可并行申报股权融资和公司债融资
发行规模的监管趋于灵活
其它债券产品对于发债额度的限制较为严格,当企业的母公司发行额度已达到净资产40%的上限时,即使企 业仍有发行空间,仍不能获准发行债券。但公司债对此类情况无明确限制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一是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
本次修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
二是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修订于2021年。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家机构和4名个人提供的11条意见。
总体而言,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的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经研究,采纳了6条意见,其中,未采纳的主要是部分关于制度调整的具体建议,如注册批文有效期从两年缩短至一年,在发行条件中增加发行主体社保缴纳比例的要求,将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也纳入专业投资者范围、限缩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等。
企业 债务融资 A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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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继 续发展债券市场
加大债券发行规模,加快债券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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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核要求,重点审核偿债保障措 施,强化券商责任
偿债保障文件要完备,要有实实在在 的保障
主承销商报送“偿债保障措施分析报 告”;平台公司要求地方政府出文说 明“偿债保障措施”
最新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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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有政策进行梳理,看其 是否合适,是否需要调整
法规规定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债,通过固定收益电子平台(上交所)或综合协议平台(深交所)挂牌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无明确限制,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即有资格担任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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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债券
2.2 最新监管政策
公司债券监管动态
证监会连续召开会议,积极推动公司债市场发展,大力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 2011年以来,证监会加快了公司债的审核速度,同时从并行申报、发行规模、外部审批等多方面为上市公司发
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介绍
财富管理中心 汪晔 2012年8月
1. 主要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概览
证监会
公 司 债 券
非金融企业
发改委
企 业 债 券
交易商协会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渝银保监函〔2020〕210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市工商联:贵单位提出的《关于防范化解我市民营企业债务风险的建议》(第0021号)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和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为严格落实《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9〕1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具体措施》(渝委办〔2019〕76号)等部署要求,重庆银保监局联合有关市级部门持续提高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提供精准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丰富融资渠道,提升融资效率;同时,充分发挥债委会机制在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一企一策”制定脱困帮扶计划,全力化解公司债券违约、股票质押等重点领域风险,确保民营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一、多措并举,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工作纳入我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工作部署,组织开展重大信用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9〕81号),成立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举措和责任分工。
建立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项目机制,优先在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商贸物流等领域开展项目推介,吸引民间资本。
持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产品有市场的重点工业企业降低综合用电成本,对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降低配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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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规、健康发展,加强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偿债能力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契约条款安排,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强化承销机构核查要求,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试行分类监管。
具体要求函告如下。
一、房地产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一)适用对象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适用于申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相关指引执行。
(二)基础围和综合指标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围”是房地产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基础条件,综合指标评价是对符合基础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作进一步分类,根据指标将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1.基础围发行人应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1及以上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的以下类型的房地产企业:1对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引用发行人其他公司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有效期内的评级报告,不强制单独为此次发行出具评级报告(1)境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2)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3)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2;(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
鼓励和支持主要从事保障房建设等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导向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1)报告期违反“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尚未按规定整改;(2)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地王”,哄抬地价等行为;(3)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者报告期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
对因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被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查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意见。
2.综合指标评价和遴选对符合基础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作进一步遴选。
房地产业综合指标如下:2实际控制人为省级(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根据上述综合指标,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其中,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其余划分为正常类。
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扣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总负债-预收账款)/总资产;房地产业务非一二线城市占比=最近一年末涉及非一二线城市房地产业务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最近一年末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主承销商应按上述要求对拟申报公司债券的房地产企业的基础围和综合指标进行尽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三)综合指标评价结果的具体要求1.对于评价结果为“风险类”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严格风险控制措施,审慎承接相关项目。
2.对于评价结果为“关注类”的发行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按以下要求作进一步披露和核查:(1)发行人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和《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等相关要求,对其房地产业务作针对性披露,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2)发行人应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现金流等因素,量化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偿债安排的可行性,并细化偿债安排。
偿债安排测算涉及现金流预测的,应提供明细及预测依据。
主承销商应对偿债安排的可行性和测算依据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原则上应对本次债券设置抵质押等增信措施,并在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增信措施的具体细则,明确触发条件及相关责任人。
(4)发行人应对本次债券增加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并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和承诺事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限制性条款。
相关契约条款可参考附件一。
(5)若发行人房地产业务非一、二线城市占比超过50%,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房地产企业特殊信息披露要求外,还应约定并细化存续期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非一、二线城市业务开展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说明业务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投资及销售情况,对此的风险分析和判断等。
受托管理人应完善存续期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6)发行人应对已做出的承诺、未来的预测、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等相关容,约定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受托管理人应做出存续期受托管理报告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四)承销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核查要求承销机构应强化对发行人执行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的尽职调查,加大对房地产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核查力度,强化相关的信息披露。
1.承销机构应强化尽职调查责任。
对于房地产企业主承销商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说明推荐理由、尽职调查过程、主要核查工作、核开展情况、发行人执行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情况、偿债保障安排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安排,以及对公司债券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和判断,并详细列明若出现违约将采取的相关处置措施。
2.承销机构应加大对发行人违规经营行为的核查力度。
除了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外,还要求对是否存在扰乱房地产业秩序、以异常高价购买土地等其他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核查意见。
3.承销机构应强化房地产业的信息披露。
在募集说明书中,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对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作针对性披露,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同时,约定并细化存续期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一)适用对象产能过剩行业分类监管适用于申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煤炭、钢铁企业。
煤炭、钢铁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相关指引执行。
(二)产业政策和综合指标产能过剩行业分类监管采取“产业政策+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
本所仅接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炭、钢铁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并根据综合指标评价将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1.产业政策煤炭、钢铁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产业政策3要求,不得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新增产能或其他违反产业政策的情形。
(1)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煤炭产业,本所暂不受理其发行(挂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违反国发〔2016〕7号文新增煤炭产能的;b.未按照国发〔2016〕7号文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c.不符合国发〔2016〕7号文要求,存在不安全生产、违规建设、涉及劣质煤以及生产规模不足300万吨/年的;d.根据《关于对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存在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行人。
(2)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钢铁企业,本所暂不受理其发行(挂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违反国发〔2013〕41号文及国发〔2016〕6号文新增钢铁产能的;3相关产业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b.未按照国发〔2016〕6号文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c.不属于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条件》三批企业中的企业及企业所属集团的。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照国家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政策以及省级主管部门规划,说明或核查是否存在相关情形及其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出具专项说明或核查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
其中,若省级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相应去产能规划,则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债券的发行出具推荐函。
2.综合指标评价和遴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的煤炭、钢铁企业,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作进一步遴选。
煤炭和钢铁业综合指标如下:根据上述综合指标,将煤炭、钢铁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其中,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其余划分为正常类。
主承销商应按上述要求对拟申报煤炭、钢铁企业的综合指标进行尽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三)综合指标评价结果的具体要求1.对于评价结果为“风险类”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严格风险控制措施,审慎承接相关项目。
“风险类”发行人若通过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使债项评级达到AAA级的,可归为“关注类”。
2.对于评价结果为“关注类”的发行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按以下要求作进一步披露和核查:(1)发行人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和《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等相关要求,对其产能过剩业务作针对性披露,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2)发行人应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现金流等因素,量化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偿债安排的可行性,并细化偿债安排。
偿债安排测算涉及现金流预测的,应提供明细及预测依据。
主承销商应对偿债安排的可行性和测算依据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原则上应对本次债券设置抵质押等增信措施,并在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增信措施的具体细则,明确触发条件及相关责任人。
(4)发行人应对本次债券增加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并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和承诺事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限制性条款。
相关契约条款可参考附件一。
(5)发行人应对已做出的承诺、未来的预测、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等相关容,约定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应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按照上述要求对发行人涉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同时,主承销商应进一步说明企业推荐理由、尽职调查过程和主要核查工作、核开展情况、偿债保障安排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安排,以及对公司债券风险和偿还能力的分析和判断等,并详细列明若出现债券违约将采取的相关处置措施。
受托管理人应在受托管理协议中,按照上述要求明确约定发行人涉及事项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三、房地产、煤炭和钢铁行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要求房地产、煤炭和钢铁企业应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及存续期披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