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债务纠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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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3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当事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当事人-个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代理律师/律所】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梓豫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梓豫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中华李梓豫【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付方艳【被告】许大刚;滕悦【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上诉人付方艳提交录音,证明被上诉人滕悦对诉争借款是知情的。

被上诉人滕悦提交2012年1月11日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2012年1月11日协议离婚。

被上诉人许大刚提交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诉争借款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上诉人滕悦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许大刚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许大刚均对被上诉人滕悦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滕悦均对被上诉人许大刚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被上诉人滕悦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二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王飞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6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亮徐冰杨力【审理法官】杨亮徐冰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飞;胡镇峰【当事人】王飞胡镇峰【当事人-个人】王飞胡镇峰【代理律师/律所】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新【代理律所】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飞【被告】胡镇峰【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转账是否系借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转账是否系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二审期间,对于上述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款项,王飞认可系由胡镇峰转入,但主张系委托投资理财,即购买G币的钱,而胡镇峰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

经查,第一,胡镇峰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及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能够证实,胡镇峰自2017年3月21日到2017年4月26日间共计向王飞转账239746元;就上述钱款,王飞主张其中15万元系借款,另外89746元为委托投资理财,而胡镇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胡镇峰要求王飞还钱,王飞答复“我要骗你坑你,15万加那4万你给我拿来我就不会一点点给你还钱了,有欠条但是我没有偿还能力了”;此外,一审期间王飞对于有借条的10万元称“原告初次购买G 币,被告怕原告不信任,说输了算被告的,就给原告出具了借条”。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5【案件字号】(2022)浙03民终93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当事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当事人-个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代理律师/律所】陈欣欣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欣欣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欣欣【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爱秋;汪振永【被告】陈静【本院观点】该份银行流水尚不足以证明系陈静操作打勾。

一审中,陈静已提交其与陈爱秋、汪振永之间的银行流水,无重复调查之必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40万元借款的债务人系陈静,还是汪振永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实际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明力质证高度盖然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2011年7月6日,王联华向陈静转账40万元。

同年7月7日,陈静向汪振永转账40万元。

此后,王联华陆续收到陈静汇款合计361264元。

2021年8月12日,王联华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静,要求陈静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该院依陈静申请,追加汪振永为第三人,并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浙030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联华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业已生效。

2、富控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4日,2014年1月21日,富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振永。

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年2月28日,陈静向富控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9845333.5元,其中原始债权520万元、孳息债权4645333.5元,并提交汪振永于2014年3月1日出具的《结算协议》,其中记载:“汪振永于2011年7月份开始陆续向乙方借款,2011年7月7日借款50万元,2012年5月26日借款440万元,2013年2月1日借款30万元(共计借款520万元)……”。

王敬柱,王志华与刘贤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敬柱,王志华与刘贤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敬柱,王志华与刘贤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陕07民终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杪房建军岳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敬柱;王志华;刘贤涛【当事人】王敬柱王志华刘贤涛【当事人-个人】王敬柱王志华刘贤涛【代理律师/律所】陈波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波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波【代理律所】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敬柱;王志华【被告】刘贤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王敬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否真实发生,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王志华之间有无其他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2:35:35王敬柱,王志华与刘贤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7民终9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贤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敬柱、王志华因与被上诉人刘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敬柱、王志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三份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当庭质证,该聊天记录实际上是上诉人王敬柱给王志华2016年3月15日担保借款178万元,因王志华未按期给被上诉人偿还利息,被上诉人在向王志华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担保人王敬柱主张担保权利的聊天记录,而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王敬柱催要借款的聊天记录。

刘丽萍等与唐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丽萍等与唐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丽萍等与唐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19)京民终16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容红夏林林魏欣【审理法官】容红夏林林魏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盖振华;刘利晖;刘丽萍;刘秀云;唐慧娟(TANG);刘瑞吉【当事人】盖振华刘利晖刘丽萍刘秀云唐慧娟(TANG)刘瑞吉【当事人-个人】盖振华刘利晖刘丽萍刘秀云刘瑞吉【当事人-公司】唐慧娟(TANG)【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盖振华;刘利晖;刘丽萍;刘秀云【被告】唐慧娟(TANG);刘瑞吉【本院观点】一审判决关于本案管辖权及适用法律的认定均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追认法定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合同履行地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涉外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本案管辖权及适用法律的认定均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一、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因唐允系唐慧娟的表弟,故其作为唐慧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不违反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经本院二审向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刘瑞吉释明,其均表示不持异议。

二、关于案涉人民币5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刘瑞吉与盖爱荣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张忠信、王生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忠信、王生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忠信、王生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皖17民终6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进杨似友田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忠信;王生苗;何建洲【当事人】张忠信王生苗何建洲【当事人-个人】张忠信王生苗何建洲【代理律师/律所】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陈相国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陈相国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亮陈相国【代理律所】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忠信;王生苗【被告】何建洲【本院观点】本案已经历经原一、二审,发回重审后双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再次上诉,当事人的相关举证义务应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履行,现张忠信中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逾期举证,且未说明正当理由,对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高利放贷情形,因此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资金流向等事实,以确定真实的债权债务金额。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质证逾期举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3:59:02张忠信、王生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17民终6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生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国,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洲。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忠信与上诉人王生苗、被上诉人何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红娟、江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红娟、江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蕤邱平谢亚希【审理法官】林蕤邱平谢亚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红娟;江远飞;叶友铿【当事人】王红娟江远飞叶友铿【当事人-个人】王红娟江远飞叶友铿【代理律师/律所】欧阳灶文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大光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王建徽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灶文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大光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王建徽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阳灶文黄大光王建徽【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红娟【被告】江远飞;叶友铿【本院观点】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王红娟提出2016年1月16日至2017年10月23日,王红娟向江远飞支付67笔款项共365600元均是归还本案诉争300000元借款本息的问题,经查,王红娟向法庭提供的资金汇出表系单方制作,因双方存在多笔借款,王红娟的98笔转账还款仅有几笔转账有备注,双方未对王红娟98笔还款对应偿还借款的本息予以确认,故应将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进行统一核算。

故王红娟提出的67笔款项共365600元均为偿还诉争300000元借款本息的意见,理由不足,一审不予采纳。

关于王红娟提出2016年3月15日100000元、2016年5月11日20000元、2016年7月11日50000元、2017年5月31日50000元款项已结清,并且无需支付利息的意见,经查,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现有证据,上述四笔借款均未有借据,双方未对王红娟98笔还款对应偿还借款的本息予以确认;王红娟转账时仅有部分款项有备注,江远飞提供的清偿利息对应表系其单方制作,现有证据尚不能从98笔还款的转账时间、转账金额等方面确定利息,故一审认定上述四笔借款为无息借款,王红娟提出上述四笔款项已按本金结清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田庆云、张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庆云、张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1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审理法官】刘丽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庆云;张国亮;智进强;刘海;河南豫蒙晋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田庆云张国亮智进强刘海河南豫蒙晋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庆云张国亮智进强刘海【当事人-公司】河南豫蒙晋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应军、刘新民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王丽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上官绪波、徐冉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应军、刘新民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王丽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上官绪波、徐冉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应军、刘新民王丽上官绪波、徐冉【代理律所】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庆云;张国亮【被告】智进强;刘海;河南豫蒙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清算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智进强转账给张国亮,豫蒙晋公司出具收据,收据载明为“入股本金”,但智进强交付款项后,并未成为该公司股东,且张国亮之后向智进强转过款标注“2018年利息”,由此可见,智进强向张国亮所转款项虽名为“入股本金”,但实际上智进强并未成为该公司股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获取利息,故本案款项应认定为借款,智进强为出借人,豫蒙晋公司为借款人,彼时张国亮系经手人。

张国亮2018年3月5日成为该公司股东,并于2020年1月20日向智进强及案外人刘军伟出具《还款协议》,表示愿意偿还智进强的80万元入股股金,并对具体的还款日期、还款数额以及逾期不还按月息1%计算利息作出了承诺,其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其应与豫蒙晋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白冰、夏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冰、夏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28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王鹏王茂兵【审理法官】刘丽娜王鹏王茂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冰;夏远;杨小英【当事人】白冰夏远杨小英【当事人-个人】白冰夏远杨小英【代理律师/律所】张建明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党致远、王志祥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建明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党致远、王志祥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建明党致远、王志祥【代理律所】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白冰【被告】夏远;杨小英【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夏远是否应对杨小英所借白冰的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拘留维持原判审判监督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再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夏远是否应对杨小英所借白冰的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遵循“共债共签"原则,本案中,杨小英向白冰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该借款行为虽发生在其与夏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据上无夏远签名确认,一审开庭时,杨小英也称夏远对本案借款不知情,其收到款项后分多次转给了一个姓张的人,由此可见,杨小英收到本案借款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白冰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杨小英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其要求夏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再审时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白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李学斌、曾凯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学斌、曾凯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湘09民终8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立群毛杰中徐高龙【审理法官】夏立群毛杰中徐高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学斌;曾凯云;刘化冬;桃江沃尔森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学斌曾凯云刘化冬桃江沃尔森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学斌曾凯云刘化冬【当事人-公司】桃江沃尔森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备战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古少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备战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古少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备战古少栋【代理律所】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学斌【被告】曾凯云;刘化冬;桃江沃尔森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是否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驳回起诉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3:22:10李学斌、曾凯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9民终8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备战,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凯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化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沃尔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俊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少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学斌因与被上诉人曾凯云、刘化冬、桃江沃尔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5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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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书
原 告:(姓名),(性别),(民族), 年 月 日生,(住址),联系电
话:

被 告:(姓名),(性别),(民族), 年 月 日生,(住址),联系电
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 返还原告 欠款 元人民币及利息 ;
2、诉讼费 元由被告 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因经营资金紧张向 借款 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 个月后
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 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原
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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