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背景:2015年,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投标程序,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住宅项目的土建施工,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3.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违约金。
3.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已构成逾期竣工。
但考虑到建筑公司逾期竣工的原因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即2016年夏季连续降雨,影响了施工进度。
因此,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四、案件评析1. 合同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认定。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2021年5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
2. 交货延迟:2021年6月30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以生产问题为由延迟交货。
3. 质量问题:2021年7月15日,乙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但乙方拒绝履行。
4. 争议解决:甲方与乙方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赔偿损失,即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 乙方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Moulton v. Kershaw59 Wis. 316, 18 N.W. 172 Wis. 1884The complaint of the respondent alleges that the appellants were dealers in salt in the city of Milwaukee, including salt of the Michigan Salt Association; that the respondent was a dealer in salt in the city of La Crosse, and accustomed to buy salt in large quantities, which fact was known to the appellants; that on the nineteenth day of September, 1882, the appellants, at Milwaukee, wrote and posted to the respondent at La Crosse a letter, of which the following is a copy:MILWAUKEE, September 19, 1882.J. H. Moulton, Esq., La Crosse, Wis.--DEAR SIR: In consequence of a rupture in the salt trade, we are authorized to offer Michigan fine salt, in full car-load lots of 80 to 95 bbls., delivered at your city, at 85c. per bbl., to be shipped per C. & N. W. R. R. Co. only. At this price it is a bargain, as the price in general remains unchanged. Shall be pleased to receive your order.Yours truly,C. J. KERSHAW & SONThe plaintiff further shows that he received said letter in due course of mail, to-wit, on the twentieth day of September, 1882, and that he, on that day, accepted the offer in said letter contained, to the amount of two thousand barrels of salt therein named, and immediately, and on said day, sent to said defendants at Milwaukee a message by telegraph, as follows:LA CROSSE, September 20, 1882.To C. J. Kershaw & Son, Milwaukee, Wis.: Your letter of yesterday, received and noted. You may ship me two thousand (2,000) barrels Michigan fine salt, as offered in your letter. Answer.J. H. MOULTON.That said telegraphic acceptance and order was duly received by said defendants on the twentieth day of September, 1882, aforesaid; that two thousand barrels of said salt was a reasonable quantity for this plaintiff to order in response to said offer, and not in excess of the amount which the defendants, from their knowledge of the business of the plaintiff, might reasonably expect him to order in response thereto.That although said defendants received said acceptance and order of this plaintiff on said twentieth day of September, 1882, they attempted, on the twenty-first day of September, 1882, to withdraw the offer contained in their said letter of September 19, 1882, and did, on saidtwenty-first day of September, 1882, notify this plaintiff of the withdrawal of said offer on their part; that this plaintiff thereupon demanded of the defendants the delivery to him of two thousand barrels of Michigan fine sal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said offer, accepted by this plaintiff as aforesaid, and offered to pay them therefor in accordance with said terms, and this plaintiff was ready to accept said two thousand barrels, and ready to pay therefor in accordance with said terms.Nevertheless, the defendants utterly refused to deliver the same, or any part thereof, by reason whereof this plaintiff sustained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eight hundred dollars.Wherefore the plaintiff demands judgme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for the sum of eight hundred dollars, with interest from the twenty-first day of September, 1882, besides the costs of this action.”To this complaint the appellants interposed a general demurrer. The circuit court overruled the demurrer, and from the order overruling the same the defendants appeal to this court.The only question presented is whether the appellant's letter, and the telegram sent by the respondent in reply thereto, constitute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2,000 barrels of Michigan fine salt by the appellants to the respondent at the price named in such letter.The counsel for the respondent clearly appreciated the necessity of putting a construction upon the letter which is not apparent on its face, and in their complaint have interpreted the letter to mean that the appellants by said letter made an express offer to sell the respondent, on the terms stated, such reasonable amount of salt as he might order, and as the appellants might reasonably expect him to order, in response thereto. If in order to entitle the plaintiff to recover in this 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prove the allegations, then it seems clear to us that the writings between the parties do not show the contract. It is not insisted by the counsel for the respondent that any recovery can be had unless a proper construction of the letter and telegram constitute a binding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counsel for the respondent claims that the letter of the appellants is an offer to sell to the respondent, on the terms mentioned, any reasonable quantity of Michigan fine salt that he might see fit to order, not less than one car-load.TAYLOR, J.As the only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upon which a contract can be predicated, are the letter and the reply of the respondent, we must look to them, and nothing else, 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re was a contract in fact. We are not at liberty to help out the written contract, if there be one, by adding by parol evidence additional facts to help out the writing so as to make out a contract not expressed therein. If the letter of the appellants is an offer to sell salt to the respondent on the terms stated, then it must be held to be an offer to sell any quantity at the option of the respondent not less than one car-load. The difficulty and injustice of construing the letter into such an offer is so apparent that the learned counsel for the respondent do not insist upon it, and consequently insist that it ought to be construed as an offer to sell such quantity as the appellants, from their knowledge of the business of the respondent, might reasonably expect him to order. Rather than introduce such an element of uncertainty into the contract, we deem it much more reasonable to construe the letter as a simple notice to those dealing in salt that the appellants were in a condition to supply that article for the prices named, and request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was addressed to deal with them. This case is one where it is eminently proper to heed the injunction of Justice FOSTER in the opinion in Lyman v. Robins on, 14 Allen, 254: “That care should always be taken not to construe as an agreement letters which the parties intended only as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We place our opinion upon the language of the letter of the appellants, and hold that it cannot be fairly construed into an offer to sell to the respondent any quantity of salt he might order, nor any reasonable amount he might see fit to order. The language is not such as a business man would use in making an offer to sell to an individual a definite amount of property. The word“sell” is not used. They say, “we are authorized to offer Michigan fine salt,” etc., and volunteer an opinion that at the terms stated it is a bargain. They do not say, we offer to sell to you. They use general language proper to be addressed generally to those who were interested in the salt trade. It is clearly in the nature of an advertisement or business circular, to attract the attention of those interested in that business to the fact that good bargains in salt could be had by applying to them, and not as an offer by which they were to be bound, if accepted, for any amount the persons to whom it was addressed might see fit to order. We think the complaint fails to show any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 demurrer should have been sustained.The order of the circuit court is reversed, and the cause remanded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according to law.思考题:1.使法官作出上述判决的关键事实是什么?2.该法官在决定被告的意思表示是否一项要约时,运用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合同法案例

1.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5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确认函。
5月20日,B 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A.于5月11日成立B.于5月15日成立C.于5月20日成立D.不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
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5月20日收到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
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
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所以,选项C正确。
2.香港某商行于1997年1月20日向福建成名公司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成名公司于当天收到对方电报,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泉州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1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1月20日发盘撤销。
”香港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成名公司。
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香港商行撤销其发盘的行为无效B.成名公司表示接受的回电晚于港方撤销发盘的电报到达,因此不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D.香港商行1月20日的发盘属于要约邀请【答案】A【解析】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法律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2019年,开发商推出该项目,公开向社会销售。
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在了解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后,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某套住宅。
二、合同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 合同双方:甲方(开发商)、乙方(购房者);2.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型、楼层、房号等;3. 房屋价格: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4. 付款方式:购房者分三期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于房屋交付前支付;第三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房屋交付后支付;5. 房屋交付时间: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6. 房屋质量:开发商保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7. 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纠纷发生购房者于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出现了以下问题:1. 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收到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渗水等问题;3. 延迟交付: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房屋面积缩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构成违约。
合同法案例
• 问:乙是否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为什么?
分析
• 乙应当为甲更换热水瓶。 甲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了乙出卖的热水瓶,双方形 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在商店入口处以醒 目标志标明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 属于格式条款,因为甲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 能与乙协商。同时,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排除乙应 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依产品质量法而应承担的 销售者责任,故应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 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三
• 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000m³ 的优质松木。 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 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m³ 的价格购买 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日内答复, 过时不候。 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的第 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 价格购买3000m³ 松木。 第三天,双方经过协商,将甲代办托运货 物改为乙自提货物。
• 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仓 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 1000m³ 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 以860元/m³ 的价格出卖,会少赚很多钱。 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 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 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 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 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 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 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
• 3、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为丙为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 得手表的所有权。 • 4、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 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 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有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 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赔偿甲因乙 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即市场价格。甲 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江西财经大年夜学法学院熊进光)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案例一:水泥购销案——要约与承诺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
因该公司怕今后停工待料,造成损掉,故1987年4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
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跨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
”甲水泥厂收电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4月10日收电,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4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
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
如斯多的水泥,公司弗成能都要。
经研究,公司决定接收乙水泥厂4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急速划拔了货款。
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色,不再须要为由发函拒收。
成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
建筑公司保持两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司法效力。
是以,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该承担负何义务。
因此,甲、丙、丁三水泥厂均告状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补偿损掉的义务。
问:本案应若何处理?案例二:天鹏商场购洗衣机案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
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情愿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包管供给,限日在7天内答复。
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畅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
在收函的翌日即7月6日遂回电称情愿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
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情愿接收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前提,但因临盆义务劳碌,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本身付出运费,本身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急速答复。
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
合同编号:XX-2020-01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Real cases of Contract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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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合同诈骗真实案例2、篇章2:房屋面积差异处理例文3、篇章3: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模板标准版4、篇章4:精神病人卖房效力范文5、篇章5: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范文6、篇章6:土地出让金该万补交范文(实用版)篇章1:合同诈骗真实案例李先生开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理业务,原本以为金钱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费,风险不大,没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振兴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
李先生看其手续齐全,便在专业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几天后便有了“回音”,广东某养殖户来电说急需4000米高分子净化膜,金额共计27万元。
李先生一算,可赚几万元的代理费,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马上和上家联系。
上家很爽快,答应把一批去汕头的货调往广州,但需立即支付货款。
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对方立即派人送来了上万元的订金,表示实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帮忙先提货,事后会加付提货费。
因为不想放弃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帮着提货并垫付了货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变了:下家表示暂时不需要这批货了,而上家的“负责人”怎么也联系不上,“馅饼”变成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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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答题要点: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