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整理资料——担保法&金融法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经济法合同的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
而合同的担保则是为了增强合同的履行保障,降低交易风险,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保障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履行。
它就像是给合同上了一道保险,让当事人在交易中更有安全感。
首先,我们来谈谈保证这种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比如说,A 向 B 借款,C 作为保证人向 B 承诺,如果 A 到期不能还款,C 愿意代为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C 就是保证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接着是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土地、车辆等有价值且能够依法抵押的财产。
比如,某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以收回贷款。
质押与抵押有些相似,但又有所不同。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质押物有动产如汽车、金银首饰,以及权利质押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留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经济法第十章 担保法

• 1、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 2、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 销合同 • 3、代位权、撤销权 • 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5、提存 • 6、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 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
第九章 担保法
• • • • •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权:不转移 (3)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 2、最高限额抵押权 • 例如:张某1月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又 借了30万,5月份又借40万元,6月份还了 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 • 张某 李某 • 抵押房产,最高限额100万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 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 债权作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 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 财产优先受偿。 • 1、最高债权限额:应明确规定限额是多少, 否则合同不生效。 • 2、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 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 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 借款的偿还作担保。 •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 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 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 4、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 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二、抵押物 抵押物:指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 动产或不动产或者权利 1、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1)--(6) 建筑物;地(使用权、经营权);动产 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1)--(6)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 案例二十九赵某重复抵押案 • 某市一个体户赵羽决定开办一个电器店,但现金不足,于是于 2000年11月12日以自己房屋4间中的向东的2间做抵押向城市信用合 作社贷款1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赵羽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 出租给了张河。在经营电器店的过程中,赵羽又向市工商银行贷款6 万元并以上面的4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赵羽又用同一办法在市农业银行贷款4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1年11月,赵羽归还了城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市工商银行3万元, 市农业银行4万元。2001年12月,赵羽将4间房屋中的向东的2间卖给 了黄飞虎,并未告知城市信用社与市工商银行,而黄飞虎在购买时已 经知道房屋被设立抵押权。 • 黄飞虎购得房屋后,在所购买的2间房屋旁建了个储藏室。2002 年2月,赵羽生意亏损,电器店关门,此时仍欠市工商银行3万元、城 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贷款。在2002年4月,市工商银行将3万元贷款上 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城市信用社。现贷款到期,赵羽无力偿还。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讲解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
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
担保的适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
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 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设定担保。
《物权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在借
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 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定设立担保物权。
标准 类型
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
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的债 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四、质押
质押的概念 质权的分类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质押的概念 质押的概念
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2)不动产质权 (3)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动产质权的效力
抵押权登记与抵押权的设立
(1)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登记是抵押
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生 效。
(2)登记对抗主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就设定抵押权达成合意便可以产生抵押权,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虽能生效,但不能对抗 第三人。
案例:
1996年,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
行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 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 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 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济法 担保法

二、担保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所设定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 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于法 定担保性质。 2.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自 愿设立的担保。大多数情况下,担保都是当事人自行约定 的。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 权和各类物上担保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 种形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 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 ,按 证责任。中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 为连带保证 立一般保证则要特 ,则 ,成 殊约定 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这 。
(三)二者的区别
1、成立发生基础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 。 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 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 而具有赔偿性。 3、担保力度不同
四、保证责任:
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 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 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一)概念: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 证的方式分为那两种 。 (二)种类:
1、 一般保证: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当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 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 辩权。 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 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 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经济法--合同的担保1. 引言合同的担保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合同中的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安全性而向另一方提供担保措施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的担保的定义、种类、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2. 合同的担保的定义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中,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的行为。
担保的形式可以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保函等多种形式。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约履行的安全性,一旦债务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担保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担保的种类3.1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或动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对债务的担保。
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变卖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3.2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如股票、债券、定期存单等)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对债务的担保。
债权人在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变卖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3.3 保证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进行担保,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可以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保证合同,也可以是口头承诺。
3.4 保函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以其信用为基础对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进行保证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函可以是形成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担保文件。
4. 合同担保的作用4.1 降低风险合同的担保可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通过提供担保,债务人在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债权人可以依靠担保来实现债权。
担保使得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加放心,降低了与债务人交易的风险。
4.2 促进交易合同的担保可以促进交易的进行。
在一些关键领域,担保可以是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
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增加对方的信任,从而有助于双方达成交易。
4.3 保护利益合同的担保可以保护利益较弱的一方。
在一些交易中,一方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容易被对方操控或违约。
通过提供担保,利益较弱的一方可以在发生违约时获得保护,从而保证自身的利益。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2020/11/25
担保的性质
•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相同规定。
2020/11/25
担保的独立性
•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担保制 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的性质呈现出由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 性质的转变。
• 针对担保制度的独立性发展趋势,《担保法》 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二、保证 • 三、抵押 • 四、质押 • 五、留置与定金
2020/11/25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担保的概念 • 担保的适用、种类和性质 • 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 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2020/11/25
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狭义的债的担保 )。
• 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 • 保证方式 • 保证人的抗辩权
2020/11/25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 • 保证合同的内容
2020/11/25
最高额保证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 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 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 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 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020/11/25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一、引言合同的担保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以自身或第三方提供担保物或履行担保责任的一种安排。
合同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合同担保的种类1. 保证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债务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追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履约行为承担追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将其财产中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为债权的担保财产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有价值的财产。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将其财产中的动产设定为债权的担保财产的一种担保方式。
质押物可以是货物、股权、存款、证券等有价值的动产。
4. 其他担保形式除了保证、抵押和质押外,还有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银行保证、保证金等多种担保形式。
三、合同担保的法律规定1. 民法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担保需要经过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协商一致,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合同法》《合同法》明确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基本规定,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权益,以及追偿权的行使等内容。
3. 《担保法》《担保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合同担保的规定,规定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要件和效力,以及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四、合同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1. 适用范围合同担保适用于各类经济活动和合同关系,如贷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担保期限等。
2. 注意事项在进行合同担保时,各方需注意以下事项:- 保证主体的选择:选择具有偿付能力和信誉良好的担保人;- 担保物的评估: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足以覆盖债务金额;- 担保责任的范围: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限度,避免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担保的变更和解除: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经济法合同的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合同的担保,则是为了增强合同的履行保障,降低交易风险,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合同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履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它就像是给合同加上了一把“保险锁”,让交易双方更有安全感。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其中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由第三方(即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比如说,A 向 B借款,C 作为保证人向 B 保证,如果 A 到期不能还款,C 会代为偿还。
这里的 C 就是保证人。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比如,某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以收回贷款。
质押与抵押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常见的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如将汽车质押给债权人;权利质押,像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
留置,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甲委托乙修理汽车,修理完成后甲未支付修理费,乙有权留置该汽车,直至甲支付修理费。
担保法知识点
担保法一、概念比较题(概念、异、同)1、连带责任保证与共同保证答: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
异:①保证人数上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只有一人提供保证,而共同保证是由数人提供的保证。
②责任承担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而共同保证还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其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所有保证责任。
同:①二者都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来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②二者都是对债的担保,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得合法权益。
2、债的特别担保与债的保全答:债的特别担保又称债的担保,简称担保,是指为确保主债权的实现,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一种担保从债或从属性的担保物权,以增加主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异:1)、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通常使用债的保全这个术语。
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一方面,仍然属于债自身的内在效力范畴,是债的内生担保。
另一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涉及到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2)、债的特别担保,就是担保法上的担保。
是通过另外的法律关系建立起来,其特征是外生担保,外生的含义是主债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一般而言,通过订立担保合同。
债的特别担保,通常的术语就是担保。
同:二者都是为了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都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得合法权益。
3、质押权与留置权答:质押权是指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其占有的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供为质押担保的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
经济法--合同的担保第一章绪论1、引言2、目的与意义第二章担保的概念与种类1、担保的含义和定义2、担保的种类及特点2.1 一般保证2.2 抵押担保2.3 质物担保2.4 动产质押担保2.5 不动产抵押担保第三章合同担保的设立与效力1、合同担保的设立1.1 担保合同的形式与要素1.2 担保合同的订立与成立2、合同担保的效力2.1 担保的效力范围2.2 担保合同的效力条件第四章合同担保的履行与违约1、担保的履行义务1.1 主债务履行与担保履行的关系1.2 担保的履行方式2、担保的违约责任2.1 债务人违约的补救措施2.2 担保人违约的责任承担第五章合同担保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担保的变更1.1 合同担保的变更方式1.2 变更的效力与条件2、合同担保的解除2.1 解除的方式及效力2.2 解除的条件与后果第六章担保的公示与登记1、担保的公示与登记制度的意义与目的2、担保的登记与公示程序2.1 担保登记的申请与办理2.2 担保公示的形式与内容第七章担保的民事责任与救济1、担保的民事责任1.1 担保的民事责任主体1.2 担保的民事责任范围与内容2、担保的救济措施2.1 担保的救济方式2.2 担保的救济条件与效力第八章合同担保的纠纷处理1、合同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1.1 协商解决1.2 仲裁解决1.3 诉讼解决2、合同担保纠纷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2.1 纠纷处理程序的流程2.2 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附件:1、合同担保的样本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注释: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保护、实施或解决合同目的,用其自己的财产向收受担保人债权的人提供保障的一种法律行为。
2、一般保证注释: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权人抬头或是其中某一债权债务给予的担保。
3、抵押担保注释: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抵押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设定抵押权,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形式。
4、质物担保注释:质物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质押物质押给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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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担保法
1.担保概念: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通过建立在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安排,加强和补充债的效力,以确保特定债务得到清偿。
2.担保的特征:担保地位的从属性;担保履行的条件性;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3.担保法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说,担保法是指以担保法命名的法律;从实质意义上说,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普通担保法是指民法或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制度。
特别担保法是指其他特别法中规定的担保制度。
4.保证的概念: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一般保证概念: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6.连带责任保证概念: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7.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A 成立发生不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确定); B 权利内容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C 担保力度不同(连带责任担保力度较强)
8.抵押概念: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抵押权概念: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或某种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其行使时无须经由抵押人的统一同意或借助抵押人的积极行为,而且具有优先于其它债权受偿的效力,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担保形式。
10.抵押权的特征:A 是一种特别的担保物权;B从属性;C 不可分性;D 追及性;E 顺序性。
11.质押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讲其出质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2.质权概念: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3.质权的特点:A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优先受偿性等特点;B 质权涉及的质物,有动产或权利,为债权人占有。
14.质权人的权利:A 质物占有权;B 优先受偿权和留置权;C 收取孳息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D 质物的转质权;E 质权的保全权与处置权。
15.质权人的义务:A 妥善保管;B 返还义务;C 禁止处分。
16.出质人的权利义务:A 返还质物权请求;B 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17.留置概念: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8.留置的性质:A 他物权性;B 担保物权性;C 法定性;D 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债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E 不可分性。
19.例:甲以一机器(办理了抵押登记)作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随后甲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将该机器交给丁修理。
因丙欠丁修理费,机器被丁留置。
受偿顺序:丁、乙、丙
金融法
1.金融调控概念: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由多业态金融管理机构共同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手
段,对金融市场加以宏观调控,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使之平衡、协调发展的活动。
2.广义金融法:调整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狭义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包括:金融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
4.中央银行法概念: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A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做出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的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报国务院备案;B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的工作报告;C 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它干涉; D 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断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6.中央银行的性质:A 发行的银行;B 银行的银行;C 政府的银行(资本大多属于国家,受政府控制,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
7.主要货币政策工具:A 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B 利率政策央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其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a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b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c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d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C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a再贷款制度与政策b再贴现业务
D 公开市场业务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8.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A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业务风险、内部风险、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四大领域);B 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督管理(首先,制定本行的业务规章,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其次,建立、健全对自身及分支机构的稽核、检查制度;最后,设立监事会); C 审计监督。
9.外汇概念: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以用做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0.外汇管理概念: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11.外汇管理要点:A 外汇账户与外汇业务机构的规定(a指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b 设立外汇账户)
B 分项目进行外汇管理(a经常项目b资本项目亦称资本账户c经常项目外汇管理d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C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D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E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