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第五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通风) ?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通风) ?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
?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 险性鉴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地质灾害防治水)
?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 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地质灾害防治水)
? 第九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地质灾害防治水)
?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地 质灾害防治水)
?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 水)
?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 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通风) ?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通风)
? 第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 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通风) ?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
? 第六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1月1日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应急管理部发布(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2 -应急管理部发布(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介绍随着我国煤炭产业的不断发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相应的隐患判定标准。
本文档旨在介绍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帮助煤矿企业逐步建立、完善并落实隐患判定标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标准分类按照不同的隐患类型,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机电设施类隐患机电设施类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备、机械运行异常;•机械设备维护不及时;•通风系统异常;•发电机异常;•电缆预防线故障。
安全管理类隐患安全管理类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及时;•班组长与工人安全意识差;•操作规程不规范;•生产任务管理不严格;•安全监测不及时。
煤炭自然性质类隐患煤炭自然性质类隐患主要包括:•煤与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煤矿水害危险;•灾害山体滑移、坍塌、崩塌危险。
判定标准为了将隐患判定标准落到实处,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标准判定:根据隐患等级判定按照隐患等级,可以将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分为三级,分别是一般隐患、重要隐患和紧急隐患。
•一般隐患:指存在的问题只是表面问题,并对生产安全没有显著影响;•重要隐患:指存在的问题会影响生产安全,需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解决;•紧急隐患:指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生产安全,需立即解决,处理过程要有计划性和紧迫性。
根据不同隐患方法判定根据不同隐患方法,可以将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分为预防、检查、整改三个阶段。
•预防:在生产实践中,提前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问题的问题进行提前预防,避免问题的产生;•检查:对生产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记录;•整改:在发现隐患的情况下,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排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推广和实施隐患判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是落实生产安全的关键。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隐患判定标准的宣传培训并进行推广;•与职工一起落实隐患判定标准,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隐患判定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严格制定监管标准,确保隐患判定标准的执行。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通过对矿山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判定其对生产安全的威胁程度。
下面是一些可能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地质条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首先要考虑的是矿山所在的地质条件。
如地质构造、地表地下水位、地质断裂带、矿山陡坡等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矿山的稳定性造成威胁,从而增加安全隐患。
2. 工程条件矿山的工程条件包括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施。
是否存在运输设备老化、通风不良、排水不畅、供电不稳定等问题,矿山是否具备启停机、故障隔离、人员逃生等安全设施,这些条件可能会增加安全隐患。
3. 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备设施是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设备的现场管理和维护至关重要。
是否存在设备老化、设备维护不当、设备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事故的发生。
4. 生产管理矿山的生产管理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是否存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过程监控不到位、生产计划与实际生产不符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5. 应急救援矿山的应急救援体系是安全产生事故后救援和处理的关键。
是否存在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救援设备不全、救援人员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影响事故的后果和救援的效果。
6. 人员素质矿山工作人员的素质情况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
是否存在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员工操作技能缺乏、员工训练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一些可能相关的参考内容。
在判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时,需要综合考虑矿山的地质条件、工程条件、设备设施、生产管理、应急救援和人员素质等多个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2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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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注解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标准,针对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和判定的一套标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防范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
2. 安全设备方面,包括生产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的安全性能、安装、维护和检验等。
3. 安全操作方面,包括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4. 安全环境方面,包括生产场所、环境气氛、卫生条件、消防设施等。
5. 安全人员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员、安全监测人员、安全操作人员等。
综合以上标准,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保护工人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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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煤矿安全工作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对煤矿生产安全形势的全面分析和科学判断对于避免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执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必须具有科学性,应综合考虑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状况、操作工艺、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因素,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简单。
2.可操作性原则:制定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明确的判定指导和操作方法。
3.全面性原则: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必须涵盖
所有可能存在的隐患情况,不能遗漏任何可能发生事故的因素。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过程
1.信息收集:收集各类与煤矿生产安全相关的信息,包括历史
事故数据、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出不同类型、不
同严重程度的隐患情况。
3.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所在地区或煤矿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评估和筛选出可能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因素。
4.专家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确保制定出的隐
患判定标准科学、可操作、全面。
5.发布和实施:经过论证和评审通过后,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式发布,并由各煤矿安监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隐患类型:将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划分为各个类型,如基础设施隐患、安全管理隐患、作业控制隐患等。
2.隐患评估指标:为了便于判断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
伤亡后果,设定相应的隐患评估指标,包括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事故发生的概率、事故的影响范围等。
3.判定流程:制定出明确的判定流程,包括隐患发现、评估、
判定的步骤和所需的资料和调查研究工作,使判定工作更加规范、有条理。
4.判定标准:根据隐患评估结果,制定出不同级别、不同严重
程度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一般隐患、严重隐患和特别严重隐患等。
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应用
1.隐患排查:采用制定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事故预防:通过应用判定标准,对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优先进行整改,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3.事故调查: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可以根据判定标准,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找出存在的隐患并进行整改。
4.安全教育培训:将判定标准纳入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中,提高从业人员对隐患的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煤矿生产安全意识。
总之,制定和执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预防和控制煤矿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和评估隐患,执行整改措施,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和事故的最大限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