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2009]N88号-马铃薯种植保险附加险条款

合集下载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7号-滚装船运输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7号-滚装船运输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滚装船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经沿海、内河滚装船运输的机动车辆及车上货物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货物未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三)运输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四)桥梁码头坍塌;(五)因本条(一)至(四)项原因所致运输船舶沉没失踪。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因运输船舶摇摆导致保险标的碰撞、挤压而造成的损失;(二)因机动车辆上、下船舶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导致的损失;(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扣押、哄抢;(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二)运输船舶本身的损失;(三)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及其他货物损失;(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车上货物包装不善、装载不妥造成的损失;(八)车辆、货物紧固、配载不当造成的损失;(九)任何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人保(备案)[2009]N474号-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74号-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六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保(备案)[2009]N229号 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229号 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2009版)、电厂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电厂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一)一般扩展责任类(KA)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KA04.洪水扩展条款KA05.冰雹扩展条款KA06.雷击扩展条款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KA11.地震扩展条款KA12.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KA15.自燃扩展条款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KA20.碰撞扩展条款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KA25.烟熏扩展条款KA26.恐怖活动扩展条款KA27.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KA30.存货变质条款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KA32.海潮保险条款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KA34.公用设施故障条款KA35.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KA3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KA37.水暖管爆裂条款KA38.液体泄漏条款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KA40.意外污染条款KA41.烟损条款KA42.液体渗漏条款KA43.霉变条款(二)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KB)KB01.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KB0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KB0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B0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B07.冷库扩展条款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KB0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KB10.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KB11.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KB12.铁路机车车辆露天存放、脱轨或冲突扩展条款KB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14.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KB15.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KB16.冷库条款KB17.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KB18.电气损害条款KB19.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KB20.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KB21.贵重文件条款KB22.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KB23.机动车辆条款KB24.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KB25.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KB26.建筑物变动条款KB2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KB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KB29.检修扩展条款KB30.草木特约条款KB3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KB32.扩展车辆测试条款KB33.流动机械扩展条款(三)扩展费用类(KC)KC01.复制费用扩展条款KC0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KC0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KC04.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C0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KC06.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C0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KC0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C09.空运费扩展条款KC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KC11.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KC1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13.额外费用条款KC14.加快费用条款KC15.建筑费用增加条款KC16.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KC17.空运费扩展条款KC18.水道清理条款KC19.重新装嵌机器条款KC20.疏散费用扩展条款KC21.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22.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KC23.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四)扩展标的地点类(KD)KD01.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2.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KD0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KD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KD0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KD07.厂内迁移条款KD08.场所外财产条款KD09.车载货物条款KD10.新获取财产条款KD11.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KD12.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KD13.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KD14.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KD15.临时移动条款KD16.内陆运输条款(五)扩展标的类(KE)KE0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KE0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KE03.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KE04.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KE05.其他物品扩展条款KE06.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KE07.个人财产条款KE08.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KE9.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KE10.内部物品条款KE11.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KE12.租赁财产条款KE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KE1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KE15.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KE16. 媒介物扩展条款(六)扩展赔偿基础类(KF)KF01.自动升值扩展条款KF02.合同价格扩展条款KF03.85%扩展条款KF0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F05.地域调整特别条款KF06.防止损失扩大条款KF07.通货膨胀条款KF08.不使失效条款KF09.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二、限制类(X)X01.暴风雨除外条款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X03.龙卷风除外条款X04.洪水除外条款X05.沙尘暴除外条款X06.碰撞除外条款X07.自燃除外条款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X09感应雷击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3.重置价值条款G04.定值保险条款G05.错误和遗漏条款G06.不受控制条款G07.不使失效条款G08.违反条件条款G0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10.72小时条款G11.赔款接受人条款G12.抵押权条款G13.指定公估人条款G14.预付赔款条款AG15.预付赔款条款BG16.索赔单据条款G17.紧急抢险条款G18.50/50条款G19.分期付费条款AG20.分期付费条款BG21.消防保证条款G22.防洪保证条款G23.仓储物特约条款G24.水位线特约条款:G25.防洪保证条款G26.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G27.配对成套条款G28.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KA01. 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254号-工程险附加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254号-工程险附加险条款
K0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K02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K03 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K04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K05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06 空运费扩展条款 K07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K08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K09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K10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K11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K12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K13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K14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K15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K16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K17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K18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19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K20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K21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
1
K2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K23 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 K24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K25 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 K26 安装试车条款 K2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K28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K29 车辆责任条款 K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K31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K32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K33 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 K34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K35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K36 盾构设备特别条款 K37 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 K38 41 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 K42 完工延迟条款 K43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 K44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 K45 未受损地基条款 K46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 K47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A K48 “暗河”特别条款 K49 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K50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3
K80 建筑物变动条款 二、限制类
X01 地震除外条款 X02 洪水除外条款 X03 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X04 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X05 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X06 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X07 旧设备除外条款 X08 风暴除外条款 X09 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X10 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 X11 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X12 打桩特别条款 X13 沉降特别条款 X14 地下服务设施条款 X15 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 X16 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 X17 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 G01 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G02 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G03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G04 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 G05 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G06 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G07 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G08 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G09 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1

中华联合(备案)[2009]N39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39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人本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电、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龙卷风、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及故意行为。

第八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7号-养鹿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7号-养鹿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鹿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鹿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鹿只(以下简称保险鹿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的鹿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二年以上;(二)投保时鹿只年龄在2周岁以上、12周岁以下,非淘汰鹿;(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五)鹿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鹿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鹿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鹿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鹿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疾病责任:急性脑炎、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狂犬病、肠毒血症;(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保险鹿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六)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七)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人保(备案)[2009]N279号-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9号)
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

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人保(备案)[2009]N374号-N378号-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下列附加险。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4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5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6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7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31号-财产基本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中华联合(备案)[2009]N13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______境内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名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名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名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名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