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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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国际法律体系或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万民法:即指“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发展形成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民法相对应,是调整外国人之间关系以及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格老秀斯:荷兰法学家,被誉为“国际法之父”,其名著是《战争和和平法》,使用“jus gentium”一词来称呼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使这一术语的含义扩大而具有万国法的性质。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是一个法律体系。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一元论逐步演变成两种理论观点: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二元论:国内法与国际法构成不同的法律秩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国内法优先说:代表人物是19世纪末的耶利内克,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这种学说认为,国家的意志表现在国内法。国家的一切活动范围,即使在国际方面,也是依其国内法而定的,所以国际法是国内法派生出来的。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有法律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代表人物20世纪的凯尔逊,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在此体系中,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效力最高的是所谓“原始规范”。

纳入:原则上作出规定,将国际法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而不需制定新的国内法,这种方法也被称为“并入”。(如美国)

转化: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国际法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使国际法条约规则在国内予以适用,这种方式被称为转化。(典型代表:英国)

国际条约的定义:国际法主体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书面协议。

分类:按条约当事方数目分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或普通条约与特别条约。按条约内容分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国际习惯的定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强调两个要件:

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就某一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这是构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

法律确信。即各国对已经存在的通例有一种把它作为法律来遵守的信念。这是构成国际习惯的心理因素。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之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

国际法的编纂概念:狭义:把分散的现有法律加以系统化,精确化,法典化。

广义:还包括以法典的形式制定新的法律。

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源于国内法,亦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在条约里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本原则是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在国

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所有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也不得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可采用谈判斡旋仲裁国际法庭等方法。

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民族自决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国际法上的承认: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未经承认,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即承认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能力。

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他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宣告。

恶债:指被继承国或政府违背转移领土人民或本国人民利益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

人身条约:指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非人身条约:指有关边界、河流使用、道路交通等与所涉领土有关,而与政府或国家无关的条约。一般应予继承。

白板主义: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所签订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联邦才是具有国际资格的国际法主体,联邦的成员国不具有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具有一定机关的国家联合。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的成员国仍然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战时中立国:在其他国家间发生战争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中立的国家。

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享有不被他国管辖的权利。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主张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给与豁免。

血统主义原则:是指一个人出生时根据父母的国籍而取得国籍。

出生地主义原则:是指一个人出生时依其出生地而取得国籍,一个人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国的国籍,而不考虑其父母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

国籍的抵触含义: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以上国籍,或不具有任何一个国家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称积极的国籍抵触(双重国籍人),后者称消极的国籍抵触(无国籍人)。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到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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