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事故分级
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与防范GB的指导作用

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与防范GB的指导作用在工作场所,职工伤亡事故是一件无法避免的问题,它不仅给企业带来损失,更重要的是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降低职工伤亡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职工伤亡事故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事故、二类事故和三类事故。
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三类事故及其特点。
1. 一类事故一类事故是指因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不安全行为或管理层的失误导致,具有明显的责任倾向。
2. 二类事故二类事故是指因设备、工艺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是由于设备故障、工艺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引起的,尽管不存在人为失误,但仍需要对设备和工艺进行改进。
3. 三类事故三类事故是指职工患职业病或经职业病危害导致的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职业病是指因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导致的疾病,而职业病危害是指那些能引起职业病的因素。
这类事故与职业病密切相关,需要从职业病危害的角度进行防范。
根据GB的分类,相关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职工伤亡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GB的指导作用GB《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是我国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法律文件之一,它在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与防范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GB指导企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科学分类。
根据GB的要求,企业需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编码,便于对危害因素进行管理和控制。
这有利于企业了解工作环境中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控制,从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其次,GB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氧化铝生产过程中碱烧伤事故分析

氧化铝生产过程中碱烧伤事故分析一、碱液特性及拜尔法物料含碱浓度氢氧化钠(NaOH,俗名火碱、烧碱、苛性钠。
在香港称为哥士的)常温下是一种白色晶体,具有强腐蚀性。
易溶于水,其水溶液呈强碱性,能使酚酞变红。
氢氧化钠是一种极常用的碱,它的溶液可以用作洗涤液。
化学表现:无色透明的钠碱液体,是强碱之一,易在水中溶解,能与许多有机、无机化合物起化学反应,腐蚀性很强。
主要危险性:对消化系统造成严重的和永久的损伤,粘膜糜烂、出血、休克。
吸入刺激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危险。
可引起灼伤直至严重溃疡的症状。
眼睛危险。
可引起烧伤甚至损害角膜或结膜。
根据《氧化铝生产工艺技术规程》,氧化铝生产流程中含碱主要指标2.3.2液体隔膜碱应符合下列标准:NaOH含量≥42%;NaCl含量≤2.0%。
2.3.3液体离子交换膜碱应符合下列标准:NaOH含量≥48%;NaCl 含量≤0.04%。
5.1.2循环母液Nk235~250g/l由此可见,氧化铝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烧碱与铝土矿矿石中的氧化铝进行反应,含碱物料充斥于全部生产流程中,且温度在80℃以上。
在员工生产运行巡检、操作中,含碱物料一旦进入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引发工伤事故。
二、碱烧伤事故案例根据某新建氧化铝厂3年间发生的碱烧伤事故及碱烧伤未遂事故,分为4类。
一类为放料过程中发生的碱烧伤事故,此类事故发生率最高;二类为处理冒料事故时发生碱烧伤;三类为设备突然损坏造成碱烧伤。
四类是检修过程中发生碱烧伤事故。
1、放料过程中发生的碱烧伤事故(1)2006年某月某日凌晨1点10分,某检修维护人员用化清泵清理堵料的2#晶种管,通知岗位操作人员杨某确认放料阀门。
杨某在没有戴安全帽和防护面屏的情况下,确认了放料阀门并在放料管旁察看放料情况。
在敲打堵料的放料管时,料浆突然从放料管内喷出,冲进地沟后反弹,站在一旁的杨某躲闪不及,被含有高浓度氢氧化钠的料浆灼伤面部。
其他人员及杨某数分钟后找到硼酸水冲洗,后被送往医院,住院约2个月,眼部留有疤痕,经劳动部门诊断为10级工伤。
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饶阳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等上级单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
作为各乡镇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突发事件(Ⅳ)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臵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一)水旱灾害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包括:1.滹沱河发生超标准(超50年一遇)洪水;2.全县作物全部受旱,40%以上人口出现严重饮水困难。
重大水旱灾害(Ⅱ)包括:1.滹沱河发生10年—50年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30万亩,20%—30%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较大水旱灾害(Ⅲ)包括:1.滹沱河发生5年—10年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20万亩,10%—20%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一般水旱灾害(Ⅳ)包括:1.滹沱河发生5年以下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8万亩,10%的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二)气象灾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包括: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大风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气象衍生灾害,对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10人或以上)及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Ⅱ)包括: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大风和台风及气象衍生灾害等,造成较多人员伤亡(3-9人)及重大经济损失的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干旱、低温冷害、大雾等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Ⅲ)包括:灾害性天气及气象衍生灾害直接造成人员伤亡(1-2人)及一定社会、经济影响的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Ⅳ)包括:灾害性天气及气象衍生灾害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有一定社会、经济影响的灾害。
(三)内涝灾害特别重大内涝灾害(Ⅰ)包括: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10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积水深度可能达到50厘米以上,造成大面积交通中断或者交通瘫痪。
各类事故分级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题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危货三类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货物运输需求日益增长,危货运输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有效应对危货三类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危货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
三、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1. 事故类别(1)泄漏事故:危货容器破裂或阀门损坏,导致危货泄漏。
(2)火灾事故:危货遇明火、静电、高温等引发火灾。
(3)爆炸事故:危货遇明火、高温、撞击等引发爆炸。
2. 处置措施(1)泄漏事故1)立即停止车辆行驶,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
2)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3)对泄漏危货进行堵漏,若无法堵漏,应立即报警。
4)对泄漏区域进行隔离,防止火势蔓延。
5)采取中和、稀释等措施,降低泄漏危货的危害。
(2)火灾事故1)立即报警,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2)驾驶员和押运员迅速撤离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3)采取灭火措施,如使用灭火器、消防水枪等。
4)对火灾区域进行隔离,防止火势蔓延。
5)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3)爆炸事故1)立即报警,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2)驾驶员和押运员迅速撤离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3)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爆炸冲击波对周边人员造成伤害。
4)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处置。
四、应急救援程序1. 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2. 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3. 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4.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事故原因。
5.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五、预案实施与培训1. 各级单位应将本预案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1.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1999年7月8日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条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分级标准水运公差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万吨级)、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4人(含24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含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准。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8.30•【文号】•【施行日期】1995.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8日)废止放射事故管理规定(1995年8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与分级第四条放射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第五条放射事故按类别分为: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按表1分级。
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按表2分级。
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按表3分级。
第六条放射事故按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放射事件(又称零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第七条凡属于多种类别的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的事故定级。
发生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对各种人员分别按表1判定,事故的级别按其中最高一级事故定级。
第三章事故处理原则第八条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第九条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的撤离工,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畜以及饮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第十条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第十一条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是怎样区分的
一、按诊断划分
3.7 诊断
3.7.1 职业性中毒occupational poisoning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组织器官受到工作场所毒物的毒作用而引起的功能性和器质性疾病。
3.7.2职业性急性中毒occupational acute poisoning
短时间内吸收大剂量毒物所引起的职业性中毒。
3.7.3职业性慢性中毒occupational chronic poisoning
长期吸收较小剂量毒物所引起的职业性中毒。
在慢性中毒病程中,有时可出现临床表现的急性发作。
例如,慢性铅中毒时可有铅绞痛急性发作。
二、按严重性划分
5 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
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5.2 中度中毒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
5.3重度中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岀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
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
c)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
三、按事故类别划分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者死亡5 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 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5 人以上,或者发生
职业性炭疽5 人以上的。
四、按危险度(评价)划分安全、轻度、中度、重度。
井下作业现场井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井下作业现场井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井下作业现场井控事故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井控事故应急处置反应速度,控制事态蔓延,降低人员、财产和环境损失程度。
第二条原则以人为本、及时处置、损失最低原则。
第三条井喷事故分级标准1、一类井喷事故:井筒作业时因井喷失控造成特大火灾烧毁井架和作业设备的、井喷造成井口完全失控或部分失控、井口大量泄漏石油或天然气。
2、二类井喷事故:井筒作业时发生井喷但井口部分被控制,险情未解除、井口或井口周围(设备、油罐、排污池等)发生火灾、井口有一定量的石油或天然气泄漏。
3、三类井喷事故:井筒作业时发生井涌、溢流关井后,井口控制压力超过允许关井压力而被迫放喷,影响到正常的作业、井口有石油或天然气泄漏。
4、四类井喷事故:井筒作业时发生井涌、油气侵等影响到正常的作业,井口有石油或天然气泄漏。
第四条本应急处置预案适用于四类(含四类)以上井喷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井下作业现场井控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现场负责人(作业队现场职务最高者)成员:司钻(1人)、一岗(2人)、二岗(2人)、三岗(2人)第六条井控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职责1、负责井控事故的前期状态控制工作,在第一时间对应急现场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及预防措施。
2、执行《井下作业现场井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按程序要求及时汇报。
第三章井下作业现场井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第七条座岗观察发现井涌溢流时,立即执行《井下作业现场井涌溢流应急处置程序》,并有人实时监测毒害气体含量,毒害气体超标立即执行《井下作业现场毒害气体超标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溢流有增大趋势或发生井喷立即执行《井下作业现场井喷应急处置程序》。
第八条井下作业现场井涌溢流应急处置程序(作业队作业现场五种作业应急演练程序)现场负责人(作业队现场职务最高者)指挥整个抢险作业,实时监测毒害气体含量,毒害气体超标立即启动《井下作业现场毒害气体超标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如果溢流井涌未得到控制,组织执行《井下作业现场井喷应急处置程序》;记录演习情况;做好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的准备。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一、隐患定义
隐患: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其他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统称为隐患。
隐患分类: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A、B):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C):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或排除的隐患。
二、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
1. (A级)特别监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旗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入坑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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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
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
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
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
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
数。)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
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
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
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
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