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一、事故分类: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为了更好地对安全事故进行管理和预防,制定了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安全事故,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一级安全事故。
一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轻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一级安全事故通常不会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但也需要及时处理和解决,以免发展成为更严重的事故。
一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迅速处置,及时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二、二级安全事故。
二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一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障安全。
处理二级安全事故的原则是严肃调查,迅速处置,及时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三、三级安全事故。
三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处理三级安全事故的原则是迅速处置,立即报告,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工作,彻底调查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四、四级安全事故。
四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四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破坏,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全面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处理四级安全事故的原则是立即处置,紧急报告,组织全面救援,做好善后工作,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
五、五级安全事故。
五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五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全面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各类安全事故定义及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各类安全事故定义及安全生产事故分级1.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恶意破坏事故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事故。
3.工伤事故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4.火灾、爆炸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故。
5.工艺事故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滴、漏,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6.设备事故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事故。
7.食物中毒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的事故。
8.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如火灾、爆炸事故等。
9.涉险事故是指涉及危险可能酿成的事故,最重要的控制措施为控制好危险作业。
10.未遂事故是指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到位、设备、管线在安装制作过程中存在固有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1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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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事故类型分类标准

事故类型分类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领域和标准。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分类标准,供您参考:
一、按事故原因分类
1. 设备故障事故:由于设备本身存在缺陷、损坏等原因,导致设备故障或损坏,从而引发事故。
2. 操作失误事故:由于操作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操作失误,从而引发事故。
3. 自然灾害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暴雨、雷电、地震等)的影响,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
4. 人为破坏事故:人为破坏包括恶意破坏、意外事故等,例如工业原料流失、化工设备泄露等。
二、按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1. 一般事故:指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特大事故:指造成重大以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按伤害程度分类
1. 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轻伤(含轻微伤)的事故。
2. 中度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重伤或丧失一定劳动能力的事故。
3. 重度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或丧失生命的事故。
除了以上分类标准外,还有其他分类方式,如按照责任划分标准、按照影响范围划分标准等。
不同的分类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目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事故类型分类标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安全管理的需要,新的分类标准和指标也会不断出现。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最新的标准进行分类和分析,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按照事故的等级可分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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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一、事故分类: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

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1 人身事故 1.1 人身伤亡事故:在*******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和*******热电有限公司建立正常往来关系的外界人员(业余合作伙伴、承包商、访客、学、实习生等)因公伤亡事故,以及在*******热电有限公司所辖区域以外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及其聘请的外界人员因公伤亡事故,定为*******热电有限公司人身伤亡事故。
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试验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1.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施工安装、试验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工程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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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
1人身事故
1.1人身伤亡事故:
在*******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和*******热电有限公司建立正常往来关系的外界人员(业余合作伙伴、承包商、访客、学、实习生等)因公伤亡事故,以及在*******热电有限公司所辖区域以外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及其聘请的外界人员因公伤亡事故,定为*******热电有限公司人身伤亡事故。
1.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试验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1.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施工安装、试验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工程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1.2伤残(DI):因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引起工作人员1天及以上不能正常上班或从事限定性工作的伤害。
包括人身轻伤、人身重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确定。
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设备事故
1.3.1特大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特大设备事故:
1.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1.3.1.3其他经*******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1.3.2重大设备事故
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3.
2.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1.3.
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a)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1.3.
2.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
1.3.
2.4其他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1.3.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3.3.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3.3.2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3.3.3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一般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
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c)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1.3.3.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3.3.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1.3.3.6其他经集团公司、省公司或发电企业认定为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