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类别及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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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事故类别标准

12种事故类别标准

12种事故类别标准一、概述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的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常见的12种事故类别,以及相应的预防、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措施。

二、事故类别及定义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落下,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事故。

2.车辆伤害:指在运输、上下坡道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设备缺陷、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人员或物体伤害。

4.淹溺:指人员不慎落入水或其他液体中,造成呼吸障碍、窒息等事故。

5.高处坠落:指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因失去平衡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

6.触电:指人员直接接触或意外接触到带电体,造成电击、电伤等伤害。

7.火灾:指因物质燃烧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故。

8.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因设计或施工不当,造成倒塌、坍落等事故。

9.容器爆炸:指密闭容器内可燃物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故。

10.灼烫:指人员意外接触高温物体、强酸强碱等化学物质,造成皮肤烧伤、烫伤等伤害。

11.中毒和窒息:指有毒有害气体、物质泄漏或隔离,造成人员中毒或窒息的事故。

12.其他事故:指不属于以上十一种类别的事故,如设备故障、机械损坏等。

三、预防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加强危险源管理,设置危险源标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6.加强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7.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8.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9.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突发的、意外的或者非正常的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这些事故可能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矿山、能源等各个领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是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的,往往没有提前的预警和准备措施。

2. 意外性:安全生产事故是意外事件的结果,通常是由于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

3. 非正常性:安全生产事故是生产过程中的非正常状态,违反了正常的生产规程和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对于企业、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企业来说,安全生产事故会导致财产损失、生产停滞、法律责任等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

对社会来说,安全生产事故会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等问题。

对个人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生命丧失等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是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安全事故类别及定义

安全事故类别及定义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危险因素分为20累类:1 .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

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 .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

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 .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安全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划分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安全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我们需要对安全事故进行划分,以便更好地加以管理和处理。

一、按照事故性质划分。

1. 人为事故,由于人为操作不当、违章操作或者疏忽大意引起的事故,如操作失误、违章操作、未经培训操作等。

2. 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因素引起的事故,如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3. 设备事故,由于设备故障、设备老化或者设备维护不当引起的事故,如机械故障、电气故障等。

二、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

1. 轻微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如轻微划伤、轻微火灾等。

2. 一般事故,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或者一般财产损失的事故,如一般烧伤、一般交通事故等。

3. 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如重大爆炸、重大坍塌等。

4. 特大事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者特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如特大火灾、特大爆炸等。

三、按照事故发生阶段划分。

1. 事故前期,包括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事故风险评估等阶段。

2. 事故发生期,即事故真正发生的阶段,包括事故初期、事故扩散和事故控制等阶段。

3. 事故后期,包括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事故救援等阶段。

四、按照事故处理方式划分。

1. 应急处置,即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措施,包括紧急疏散、紧急救援和紧急封锁等措施。

2. 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以便制定更好的预防措施。

3. 事故处理,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处理,包括伤员救治、财产赔偿和环境恢复等工作。

4. 事故防范,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可能发生类似事故的地方进行预防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总之,安全事故的划分对于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类型的安全事故,才能更好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调查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1、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见事故分类第五条第三项)。

2、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3、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死亡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各事故类别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9、迟报是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限。

10、漏报是指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11 、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人们需要对事故进行划分和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可以按照多个维度进行划分,包括事故的性质、紧急程度和原因等。

根据事故的性质,可以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机械事故、火灾事故、化学事故等不同类型。

这些不同类型的事故所涉及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和预防。

另外,安全生产事故还可以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进行划分,包括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特别严重事故。

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为了让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根据不同紧急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应对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

最后,安全生产事故还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划分,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和管理失误等。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归类,可以帮助企业找到事故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预防。

总的来说,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划分和分类有助于企业和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事故的性质、紧急程度和原因,从而制定更科学和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管理策略。

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安
全生产管理体系,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按照事故的等级可分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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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危险因素分为20累类: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

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

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物质燃烧特征把火灾分为A、B、C、D 4类。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一般具有有机物性质)火灾,通常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9.高处坠落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

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

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15.瓦斯爆炸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矿井瓦斯,是指在矿床或煤炭生成过程中所伴生的气体产物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时出现小量的氢、二氧化硫及其他碳氢化合物。

矿井生产中。

瓦斯又是矿井内有害气体的统称。

煤矿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险性最大的甲烷。

甲烷在井下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可产生燃烧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其上限为16%。

如其可燃气体有煤尘混入时,可使爆炸极限扩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

还因瓦斯浓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相对减少,当氧减少到一定程度,会造成人员窒息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

压力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因为化学反应失控,或环境温度过高等原因,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超过了设计容许的压力,导致压力容器发生物理性破裂,这种破裂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都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压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压液化气体立即蒸发,然后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产生化学爆炸.通常也称为容器二次爆炸,两种情况都统计为容器爆炸事故。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性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苯挥发蒸气。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料、谷物淀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生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粉尘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而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

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 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较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而引起的骨折)。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大拇指轧断1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1节的。

⑦脚轧断3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 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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