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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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权处分合同

试论无权处分合同
律构成进行概 括性判 断 。无 权处分 的法律构 成要 件包括 四个 方面 : 处 分人 必须 现 实 占有 他 人财 ①
权 变动 , 故债权行 为又称为负担行 为。物 权契约是
以直接 发生物 权变动为 目的的法律 行为 , 故物权行
为又 称 为 处 分 行 为。这 两 种 行 为 有 不 同 的生 效
不得 依 据 善意 取 得 制度 获 得保 护 ; 《 同法 》 ③ 合 第
5 条侧重 于对 物 的所 有 人 的利 益 的保 护 , 善 意 1 而 取得制度侧重 于对 财产 受让人 即善 意 的第 三人 的
效 力待定说 观点认 为 , 无权处分行 为是一种效 力待定 的行 为 , 无权处分人 与相对人 订立 了处分 他 人财产 的合 同 , 经权利人追认或 行为人 订立合 同后 取得处分权后 , 合同 自始有效 。行为人 未取得处 分 权的 , 利人 又不追认 的 , 同无效 , 是该无 效不 权 合 但
《 同法》 5 条规定 的情形取 决于所有 人与无权 合 第 l
处分人的协商 结果 ; ②在 善意取 得 制 度 中, 求第 要
作 者 简 介 : 晓 蜂 (9 0 。 , 姚 18 一) 男 河北 石 家 庄 人 。 教 , 要从 事 学 生 管 理和 法 律 教学 及 美学 教 育研究 。 助 主
三、 无权 处 分与 民 法 中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比较
善意取得与无权 处分的区别有 以源自 几点 : ①善 意取得 成立 与 否完 全取 决 于法 律 的 规定 , 不 像 而
分他人财产 ,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 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 合同有效 。要想 理解我 国 该 ”
内地《 合同法》 上无权处分 , 第一 个需要 回答的 问题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一、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物权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对所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能采取的法律行为,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担保等行为。

物权行为是物权的本质表现,是保证物权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民法典中,物权行为主要分为三类:1.占有行为:占有是获得物权的必要条件,占有行为是指物权人在具有事实占有的基础上,对物品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例如修缮、保险等。

2.使用行为:使用是物权人获取物品收益的方式,使用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进行物品的利用或消费,例如使用、收益等。

3.处分行为:处分是指物权人对物品进行交易或让与的行为,是物权最常见的行为之一,处分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进行物品的出售、赠与、租赁、抵押等交易或让与行为。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物权人在未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者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物品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会对物权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因为它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通常,无权处分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未取得物品所有权的情况:物权人只拥有物品的占有或使用权,但未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此时物权人在进行处分行为时就属于无权处分。

2.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例如物品被他人抵押或者质押,物权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就构成无权处分。

3.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例如团体、组织的成员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直接进行处分行为也构成无权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无权处分的行为对物权人和其他权利人都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对于物权人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法发生正常的合法权益,因为他并没有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所以他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而对于其他权利人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会直接侵犯他们的权益,造成损失,造成的后果应由无权处分物权人承担。

以下是无权处分的具体法律后果:1.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前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

2.对于受让人来说,他们并未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得物品,他们获得的是无效的权利。

3.无权处分的行为会侵犯其他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物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实践过程适用分析——基于案例讨论的过程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实践过程适用分析——基于案例讨论的过程
无 权 处 分 与 无 权 代 理 的 实 践 过 程 适 用 分 析
— —
基 于案 例 讨 论 的过 程
李 娟 娟

要 :无权 处分和 无权代理作为民法意义上 的规定 ,既有相似之处,又蕴含 了不 同的法律行 为 内涵 ,但是法律行为 内涵并不能直接
的指 导 案 例 审 判 ,其 法律 行 为或 法律 上 所 蕴 含 的 “ 假 设 ” 在 实 践 中应 当如 何 认 定 与 适 用 ,是 民 法 领 域 从 法 律 认 识 到 法 售不动 产案件 ,讨论无权代理 与无权 处分的适用。并且讨论在该情形下保护真正权利人 的必要 。 关 键 词 : 民法 意 义 ;法律 ; 内涵 该分析乙行为属于哪种性质 。乙通过调包 的方式获得 了真正的证件 ,其 有理由让丙认为其是真正权利人,丙可以认为其为善意的第三人 ,但是可以 通 过善 意取得 来获 得房 子 的所 有 权否 ?善 意 取得 的前 提是 无 权 处分 。那 么 , 乙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呢?如上所述 ,无权处分是以本人的名义处分他人 财产 的行为 。而在 此处 ,乙的确是 在处 分他人 即甲的财 产 ,但 是他 并不 是 用 的 自己的名 义 ,而 是 冒名顶替 了甲 ,假 装 自己是 甲而与 相 对人 订 立合 同 。对 于丙来说,他自 始自 终都觉得是在与甲这个人进行交易,而不是与乙。这种 情形与无权处分是有区别的。因为其是以甲的名义,自己就代表甲的情形下 去为 的法律 行 为。并 不是 以 自己的名 义去处 分房 子 。 那 么,不是 以自己名 义 的这种情 形是 否属 于无权 代理 呢?如上 所 ( 一 ) 无权 处分 述 ,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的人以被 代理人 的名义为 的代理行 为。首先 代 所 谓 无 权 处 分行 为 ,是 指 无 处 分 权 人 处 分他 人 财 产 ,并 与 相 对 人 订 理是一种三方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 理人之 间有委托关系 ,代理人 以被 代 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在我 国民法条文中 ,《 合 同法》 第 5 1 条规定 了无权 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相关交易 ,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而在此 处分 。《 合同法》第 5 1条 “ 无 处分权 的人处 分他人 财产 ,经权 利人追 种情形下 ,对于相对人来说 ,自始 自终就 只有两方关系 。因为在 乙 自身 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 。 就 冒充 甲的情 况下 ,相对人是不知道其背后还有一个 乙。同时 ,在无权 ( 1 )根据 5 1 条 ,无权处分首先 意味着实施 了处分他人财 产的法律 代理的情况下 ,是不 可能适用善意取得的 ,因为相对人 不善意 ,其知道 行 为 ,而这种行为主要是处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行为 。包括财产 的出 该物所有权不是代理人 的,而是属于被代理人的。关键 的一点是 ,代理 让、赠 与,或者在财产上设立设立抵押等 。 是 用 被 代 理 人 的名 义 来 为 的行 为 ,这 里 是 冒用他 人 的名 义 来 为 的 法 律 行 ( 2 )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没有处分权的人以 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 为,是 自称本人的情形。这 与无权代理也是有区别 的。所以 ,该行为也 行为。这就意 味着一 方面 ,行 为人没有 处分 权或 者其处 分权受 到 了限 不属 于 无 权 代 理 行 为 。 制。 行为人在并没有获得所有权人 的授权并且也没有处分权 的情况下对 ( 2 )学说上之 意见 。 他人的财产做的一种处置 。因为处分是所有权 的一项重要权 能 ,处分导 那 如何定性 阐述这种行为?由于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那么就 由学 说 致的法律效果可能使该物绝对或者相对消灭 ,由此而对真正 的所有 权人 上解决这个 问题 。学说上认 为 :在没有他人委托授权 ,又是 以别人 的名 造成损害 。再者 ,无权处分是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的处分行为 。( 3 )根据 义来为的法律行为 ,分为 冒名代 理和替名代 理。在我理解 的 冒名代 理 , 5 1条 ,无权处分人与他 人订立 的合 同,属 于效力待 定 的合 同。其 只有 指的是为 自己的利益来为法律行为 ,即便 冒用他人之名 ,法律效果 也应 在 2种情况下使合 同发生效力 。一是经过事后真正权利 人的追认。二是 归 属 自身 ,而不 是 所 冒之 名 之 人 。 本来没有所有权的人 ,取得所有权 ,变成所有权人。前 者是通过真正权 ( 3 ) 法律 在 应 保 护 真 正权 利人 利 人 的追 认 生 效 。 本案之焦点在于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之 间,谁处 于法律保护 的 ( 4)无权处分行为 的关键在于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行 为 优位 。基于乙通过欺诈 的方式处分 了房子 , 其 冒名行为实 际上 已经引起 的不仅 只是某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比如抛弃 。更多的在于其处分财产 时 了法律效果 ( 房子 已经成功转移登记 ) 。这种情形 实则 已经侵犯 了 甲的 常与相对人 订立 了合同 。在此处 ,一是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 的行 为。二 姓名权 ,在救济方法 上 ,可 以通过侵犯姓名权要求赔偿 。但 乙的 冒名行 是行为人 与相对人订立合 同。其中 ,涉及 到保护真正权利人利 益,又涉 为 只是手段 ,其通过此手段 引起 了真正权利人 与善意第 三人 之间的权属 及对善意第三人如何保护 的问题。 争议 ,法律应该如何保护 ,是应该探讨的问题。 ( 二 ) 无权 代 理 笔者在此认为法律应该 在此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首先 ,无论 所谓无权代理 ,指 的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 的不具有代 理权 的代 是 善意取得还是表见代理。其都是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的。它们 的共 同点 理行为。 在予 , 善 意取得和表见代理都有 一个可信赖的外观条件 ,基于这个 可信 ( 1 ) 根据含义 ,无权代理有如下特征 。首先 ,无权代 理是一种代理 赖的外观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 定 ,法律承认这种相对人行为 的有 效 行 为 ,即 其 应 以 “ 被代 理 人 ” 的名 义 来 对 外 实 施 。 ( 无 权 代 理 似 乎 不 是 性 ,保护相对人取得的权利。关键 在于这个可信赖的外观条件是 由真正 代理行为 ,你确定一下)若是 以本人名义实施 的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 权利人造成的。无论是在传统的无权处分 ,还是在表见代理之中。 ( 4 ) 如 何 更 好 保 护 真 正权 利 人 之 利 益 。 本 人 与 相 对 人 之 间 ,与代 理无 关 系 。再 者 ,无 权 代 理 是行 为 人 不 具 有 代 理权 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欠缺基础的关系 ,无权代理 I 、如果 可以适用替名代 理的规定 ,那么类 推适用无权 代理 ,即赋 人 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 2 )无权代理的类 型。按照通说认为 :广义 予真正权利人追认 的权利 ,真正权利人若 追认 ,则第三人获得 财产所有 的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的是代理人虽 权 ;如果真正权利 人未追认或者拒绝追认 ,则第三人不能获得 财产所有 然 没有代理权 ,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 由的代理 。狭 义的 权 。那么第三人可以根据不 当得利向侵害人请求返还钱款 。 无权代理 ,即通 常所说 的无权代理 ,是 指表见代理 以外的没有代理 权的 2 、另外一种可 能性是 。根据 《 合同法》 的 5 1 条, 将无权处分做 出 代 理行为。狭义 的无权代理 ,包括三种情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 适宜 的文理解释。在此处 ,乙首先是 “ 无权 ” 的处分人 ,同时,乙也处 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 的代理行为。 分 了他人财产 。虽然不与传统意义上的无权处分一样 ,但是 也并不违反 二 、基 于 民 法 法理 基 础 的 案 件 的 相 关讨 论 。 第5 1条的规定 。(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 ( 1 ) 乙行 为 的法 律 辨 析 注解 在本案之中 ,丙能否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 ?解决这个 问题 ,首先应 ① 参见杨 立新 :《 合同法总则》,法律 出版社 1 9 9 9年版 ,第 1 4 7页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在民法实践领域具有相似性 ,如何 区分实 际案 例中的具体 的违法行为 ,确定适用法律是 民法在法律调控领域难 以回避 的问题 。圃于法条 的严谨和社会活动的复杂 内涵 ,如何认定两种行 为的 区别 ,对于效力认定有非常确定的影响。 案例 和法 条 的法 理 探 究 案例 :甲欲卖一 间房 ,乙知悉 ,遂与甲商谈买房事宜 。在交 谈几次 之后 ,乙伪造了相关证件 ,在再次交谈之中将真正证件调 包。乙遂告诉 甲,想租房再进一步考虑 。甲于是将房租给乙。乙在租 房期 限里 ,又将 房 子 卖 给 了 丙 。最 后 顺 利 地 把 房 子 登 记 跟 了 丙 。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思考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思考

是将债权合同与所有权 的转移进行 了一体把握 , 合 同的内容是 标的物所 有权的转移 ,交付 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物权变 动的效果仅可 因买卖合 同 本身 ,而不依靠单独 的物权合意和物权行为。这种合 同内涵 与法国法 中 的合 同内涵相同 ,即买卖行为本身即为处分 , 仅 以发生债权 为 目的的合 同行为而不包括单独的物权行为 即可实现物权 变动的 目的。法国法规定
论无 权 处分 合 同的效 力

对 买卖 合 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 的思考
廖艳梅 王永 平
摘 要:无权处分合 同效力问题 ,在我 国学界颇具争议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 问题的 解释 》 的 出台和 实施,此 “ 精灵” 又再一次成 为了争论的焦点。笔者通过 比较我 国无权处分合 同效力 问题 的两种 学说 ,进 而理清对 《 合 同法》 第 5 1 条理 解 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歧的根 源,认 为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有效 ,才能更好 的保护 交易安全 ,平衡原权利人及买受人的合 法权益 。 关键 词:物权 变动 ;无权处分;合 同效 力



了德 国法 的追认制度 ,在认定 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上 ,没 有采 用法 国的 立法模式 。这种移植与 《 合 同法》 采用 的法 国法合同 内涵在逻辑上不 一 致。1 9 0 4年制定 的 《 德国 民法典 》采用 物权行为理 论,并 对物 权行为 和债权行为进行了区分 ,拥有处分权并不是债权行 为的效力的前提 ,其 对法律行为效力 的补 正仅是 针对处分 行为 ,其 效力待 定 的也是 处分行 为 ,而非无权处分合 同本身。《 合 同法》 中合 同的内涵受法 国法的影响 , 认为合同是包含物权变动内容的处分行为 ,但是关于无 权处分合 同的效 力却规定 了效力待定和追认 制度 ,这是对德 国的制度地机械移植 。 这种将法 国法 的合同概念与德 国法 的追认制度糅合 的立法模式不仅 在逻辑上有矛盾 ,也造成了合同法 的内部体系上的不统一 ,无法 给司法 实践提供科学 、充分 的判 决理 由。我 国 《 合 同法》 出 台于 《 物权法 》 之前 ,当时,法学界 尚未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达成统一的认识 。在物权 变动模 式没有 明了之前出台的关于无权处分 的规定 ,与我 国现行 的法律 体系有着不相协调 的地方 ,需要重新做 出解释 。 三 、无权 处分 合 同效 力 评 析 无权处 分合 同的效力 问题 ,应 着 眼于我 国民法 现有 的物权 变动 体 系。就前文所述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 的两种观点 ,本文赞同 “ 完全有 效说” 。

论无权处分——兼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第132条

论无权处分——兼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第132条

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虽 然学者对 “ 意思表示” 之含义有一 定争议, 但大都按照法国进行债权 意思主义解释。 r 由—物权变动 法律 效果的发生系千当事人债权意思 .
凶 此 , 物 权 变动 而 占 , “ 分 就 与 处 行为 ”意义 相 当 的 , 是 当事 人之 就 f所 订立 的 以物 权的 设克 、 更 H J 变 终 止为 目的的 债权 合M 。 当事 人 即 之 的合 同本 身构 成无权 处分 。
动模式下 。 无权处分的l涌为标的 ~
物 根 据 无权 处 分 人与 第 人签 订
( )债 权形 式主 义 三
下 的 无 权 处分
债 权 形 式 主_ 一 种 意 思 主 义是 义与 登 记或 交 付 相结 合 的 物 权 变 动 模式 , 原 则上 要求 以 登记行 为 在
的 转 让合 而 发 生 的 物 权 变 动 行
的 物 所 为之 处 分 ,经 权 利 人之 承
《 国 民 法典 》 似 , 第 16 法 近 其 7 第
规定 “ 物权 的 设 定 和转 移 , 凶当 只
起 标 的 物 物 权 变动 为 目 的 的 债权
合 。 典型的如出卖他人之物所订
立 的买 卖 合 吲 ; 在 物 权形 式 主义 l
效” 。在 我 国 台湾 地 区 , 者 一 学 致
认为其民法 第 18条中所 称 “ 1 处 分”是指处分行为 , 以物权行为搜 准物权行为为其规律对象, 并不包
括 负担 行 为。
所 以。 在物 权形 式 主义 物权 变
我的 内 涵 , 界定我 国 法律体 系 中 无 权 处 分 的 内涵 首 先应 确 立 我 国 的
权 处 分是 指对 标 的物没 有 处分权 的 当事人 所进 行 的 , 以引起 标 的物 的物 权 变动 为 目的 的物 权 行为 。基 于对我 国物 权 变动模 式和无 权处 分 内涵的分 析 , 者对 我 国《 同法》 5 箸和 笔 合 第 l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益 ,单 护 交 易 的 动 态安 空 二 者 发 生 ; 中兜时 . 应 当侧 重 保 护 善 意 相 对 人 的 利 益 但 善 意 取 得 应 烈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有
效为前提,
f 键 词 ] 无 权 赴 分 ; 善 意 取 得 ; 权 利 凡 ;善 恚 相 对 凡 ;利 益 :安 空 关 [ 围分 类号 ]DF 2 [ 赫 标识 码 】B [ 章 编 号 ] 10 6 8 (0 2 5一㈣ 7 0 中 55 文 文 0 8 2 5 2 0 )0 4 3
此 作 如 下 论 述
目标通过政府 的 税收 政 策.财务 政 策和 会计 政 策 能够 协
调 .尽 量 缩 小 会 计 收 益 与 税 法 收 益 的 差 异 其 次 ,我 国 具
除盘业利 用会计收 益与蚋税所得 的差异探蛆税后净利 ,损 害国享利益行 为;税务 人员和 财务人员与分 离相适应 的素
ad n
r ua o s o tisc J iak a d c ic e c ; te u ie t t n i e u t t a n ep i s t a d a t u t g c od ae∞c e [f n n a xr t tm n  ̄ n i n e h nf d“' t ca R g l i  ̄ frE tr r e : a l a c n i o r i t  ̄ e n c dt d i  ̄a l aos s x wn  ̄ n n h
是无 权 处 分 人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的 行 曲 பைடு நூலகம்又 是 无 权 处分 人 与 相 对 人订 立 无 权 处 分 合 同 的行 为 , 所 以 无 权 处 分 既 涉及 到 对

无 权 处 分 与 善 意 取 得 概述

重要无权处分定义和学说论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

2007年3月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Mar .2007第1期(总第31期)Journal of Fujia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La wNo .1(Su m NO.31)论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郑长星1,闫 丽2(1.厦门海关,福建厦门 361000;2.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摘 要】 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学界有很大的争议,本文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无权处分效力的多种理解逐一分析,从而明确对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的解释。

【关键词】 合同;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D9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7)-01-0100-03【收稿日期】2006-12-07【作者简介】郑长星(1977—),男,福建平潭人,厦门海关干部;闫丽(1977—),女,山西盂县人,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我国合同法对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做出了规范,即《合同法》第51条,较民法通则有很大的进步。

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此规定却引起了许多学者的争议,尤其是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确有研究的必要,笔者将就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关于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由于《合同法》51条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无权处分”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法条中,而该条未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界定就直接引用,令人费解,因此首先应当对该概念进行澄清。

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来看,第51条的规定主要是参照台湾“民法”第118条的规定。

[1]而台湾法律界尤其是实务界也曾对法条中的“处分”概念产生过混乱。

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无权处分中的“处分”应当指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非为普遍生活上意义,而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与负担行为相对而存在,是指直接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其可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文献综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文献综述法学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国外研究现状世界各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立法是各不相同。

例如:1、物权行为模式。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在此模式下的“处分”,仅仅指的是使权力发生变动的处分行为而不包含了引起权力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负担行为。

无权处分,不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事实,而是指基于订立的合同所进行的物权转移的行为。

2、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非物权行为模式。

其本质意义的法律行为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是并没有建立相当的完善的法律行为之制度,债权行为的履行是其所谓物权行为之通常表现。

无权处分行为实质是对特定的标的物无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已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典型的如出卖他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将此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无效。

德国法系严格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换而言之,在买卖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是一个负担行为,可以看作是一个以互负债务为目的的债权行为,这个债权行为仅仅使当事人各方受到拘束,当事人各方均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权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处分权只影响物权行为之效力。

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精华在于法律行为,虽作为财产法和身份法的一部分,但确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下。

就是把“物权行为”从一般的以财产处分为目地的交易中抽离出来后,进而建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从而在法律行为之下,融合了债券交易与现物交易。

以《拿破仑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民法典不存在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没有区分请求权和支配权,更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统领整个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对于由于买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国法系采取的是“同一主义原则”。

产生这一原则的根据在于法国民法中并没有完全严格的准确的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总之,法国是用“合同”这一概念处理关于物的买卖。

(二)国内现状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民法典,也本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在法律继受的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影响。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分权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具体而言,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2. 处分权已经消灭,但行为人仍以有处分权为由进行处分;3. 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行为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处分行为的效力(1)无权处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2)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有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有效;反之,如果受让人恶意、无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无效。

2. 处分人的责任(1)无权处分人应当对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让人也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受让人权利的保护(1)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善意、有偿的情况下,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无权处分的典型案例:甲公司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

甲公司未向乙交付汽车,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汽车转让给丙。

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论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民法 院不 予支 持 。出卖人 因未 取 得所有 权或 者处 分权 致使 标 的 物 所有权 不能 转移 , 买受 人要 求 出卖人 承担 违约责 任或者要 求解 ( 三) 有 效说 理论基 础是 物权 行为理 论 。合 同法 5 l 条 的规定,曾经参考
除 合 同并主张损 害赔偿 的 , 人 民法 院应予支 持。 蛐根 据此条 文, 我 德 国 民法典 和我 国 台湾 民法 的规 定 。 。 其认 为债 权契 约和物 权契 们 得 出的解释 是 : 无权 处 分人或 者合 同相 对人 在订立 合 同后 , 无 约 是两 种不 同 的法律行 为 。 要发 生物 权变动 , 除签订债 权契 约 以 论 所有 权人 是否 对买 卖合 同追 认或 者无权 处 分人 事后 是否 取得 外, 还需要一个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 目的的物权契约。 就无权处
制占 缸金 2 0 1 4・ 2 ( 上)
◆理论新探
论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毛瑞兆 孙琳琳
摘 要 自 《 合同法》 公布实施以来, 无权处分行为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便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我国学者对《 合同 法》 第5 1 条的理解形成“ 无效说 ’ 、 “ 效力待定说 ’ 和“ 有效说” 三种。 2 0 1 2年 6月公布的《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 问题的解释= 》 ( 以下 简称买卖合 同解释三 ) 第三条采用了“ 有效说l ’ I , 认定无权 处分的合 同有效。该条在其保护第三人和保
处分权, 买卖合同都有效。该司法解释显然与《 合同法》 第5 l 条 分 来说 , 认 为债 权合 同有 效 , 物权 行为 效力待 定 。在这 种理 论的
之 规定互 相矛 盾 , 本 文特 以此 展开论 述 。 二、 我 国关于 无权处 分买 卖合 同效 力的学 说之 争 基 础上对 5 1 条 的理解 就是 : 买卖 合 同 自双方 合 意成立 之时 即生 效, 物权 变动 的行 为效 力待 定。 该学 说充 分保 护 了第 三人 的利 益 , 在无 权处 分 的情 况下 , 即 使权利 人拒 绝追认 或者无 权处分 人事后 没有取 得处分 权 ,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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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不 仅 对 权 利 人 的 意 志 和利 益 是 一 种 漠 视 , 正 常 交 易 这 对 秩 序 也 会 产 生 很 大 影 响 。 在无 权 处分 情 况 下 , 要 强 调 对 相 既
无权 处分 中 的处 分 , 文 意 解 释 , 民法 上 有 最 广 义 、 就 在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最 广 义 的 处 分 , 括 事 实 上 的 处 分 与 法 律 上 包
的价 格 出售 摩 托 , 回来后 认 为 乙帮 了大 忙 。显 然 , 利 人 甲 甲 权
效力待定状态 ; 物权法》 意取 得制度理解 , 以《 善 该合 同应有
效。针对 上述解 释 , 法学界争议很大。许多法律工作者还认
为 , 意 取得 制度 只适 用 于 动产 。 善
认为此处分符合 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 从而追认 了该无权处 分 行 为。由此可证 , 在权利人 、 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都 自愿接受 合 同约束情况下 , 一概认 为无权处分 合同无效 , 就完全 忽视 了当事人的意愿 , 不利于交易流转 。
为 而 言 I 即直 接 引起 物权 变 动 的行 为 。 2 】 。
对人利益保护 , 也要视其是否善意而定 。如果相对人是善 意 的。 则应根据有 效的债权行 为加 以保护 ; 如果 相对人是恶 意 的, 则应把保护重心移至权利人利益上。只有这样 , 才能真正 保护权利人利益 , 促使交易正常流转。
20 0 9年第 5 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0N0MI S C C RE EARC GUI E H D
No5, 0 9 . 20 S ra .3 ei l No4
总第 4 3期
也 论 无 权 处 分
宰 海 平
(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 区司法局 , 江苏 镇江 2 2 2 ) 10 8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 , 无权处分依 然是现 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 象, 其涉及多方法律关 系, 是个较复杂的
我国《 同法》 5 条规定就属 于效力 待定 说。可以看 合 第 l 出, 无处分权人 订立 的合 同 , 其效力在于权利人 , 只有当权利 人予 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 ,合 同才有效 ;
否 则 , 同无 效 。 合
却经 常被采用 ,通常将无权处分合同一概确认 为无效合 同。 理由是行为人 主体不成立 , 因为造成 对真正权利人 的侵 害只 是一种可能性 , 不一定必然造成权利人的损害。王利明教授 认为 : 出卖人 为 了能够及 时将 其从前买受人 买到 的货 物销 “
人 ) 。
有效说是建立在物权行为模式下 的。有 的学者认 为, 出 卖 他人之物 的买 卖合 同属 于债 权行为 ,仅 发生债权债 务关 系 , 权行为不 以出卖人有处分权 为必要 , 债 出卖人对标 的物 虽无处分权 , 买卖合 同仍然有效。这就没有区分买受人是善 意还是恶意 , 而一 概认为合 同有 效 , 对真正权利人 的保障 这 是不利的。因为无权处分行为极有 可能造成对权利人 利益 的 损害 , 尤其在相对 人恶意情况下 , 为无权处分行 为一概有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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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 :一是无处分 权人在经 过权利人追 认后发 生效 力 。原 因在于 : 无处分权 人本 质上是在 没有 获得权 利人授权
22 有 效说 .
1 无权处 分 的概 念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 并与相对人订
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 1 然, 。显 在无 权处 分 中 , 为 人 是 在 没 有 行 处 分 权 的 情 况 下 , 自己的 名 义 实 施 的处 分 行 为 。无 权 处 分 以 涉及 到三方 当事人 , 即权 利 人 、 权 处 分 人 和 相 对 人 ( 三 无 第
的处分 。前者指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 、 改造或毁损 的行 为, 后者除负担行为 外 , 尚包括处分行 为 , 如 , 有权之移 例 所
转 、 押 权 之设 定 、 有 权 之 抛 弃 、 权 让 与及 债 务 免 除 。广 抵 所 债
义 的处分 , 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狭义的处分 , 系指处分行
理论和 实践问题 。 学者争论的“ 无效说 ” “ 、有效说 ” “ 、效力待定说 ” 以及无权 处分行为与物权行 为、 善意取得制度等法 律 关系, 管众说纷纭, 尽 但主要 目的是保护 交易的流转与安全 , 维护稳定交 易秩序 。
关 键词 : 权 处 分 ; 同 效 力 ; 无 合 物权 行 为 ; 意取 得 善 中图 分 类号 : F 1 文 献标 志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 0 )5 0 6 - 3 D 4 A 17 — 9 X(0 9 0 — 16 0
我国《 合同法》 5 第 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 分他人财 “
售 出去 , 在没有取得标 的物所有权情 况下 , 而 便联系下家 并 与买 受人签订合 同。此种无权处 分行为也并非 对权利人 有
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 得处分权 的, 该合 同有效 。” 以反对解 释, 在权利人不予追认 或无 处分 权人订立合 同后未取得处分权 的, 该合 同无效 ; 以体系解释 ,
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以前 , 合同处 于 该
害, 相反 既有利于处分人 融通资金减少市 场风险 , 也可能 对
权利人是有利 的” 。就是说 , 无权处分行为也 可能符合权利人 的意志和利益。例如 , 笔者 曾遇到这一事例 , 权利人 甲出差时 将摩托车借予乙 , 也曾向乙流露 出想换台摩托 , 乙以 22 0 0 元
23效 力 待 定 说 - Nhomakorabea2 无权处 分的效 力
无权处分 的效力 目前 在我 国学术界 和实务界 有三种说 法: 即无效说 、 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 。下 面分别予以评述 。
21无 效 说 . 、 无 效 说 在 我 国 学 术 界 虽 然 只 是 少 数说 , 在 司法 实 践 中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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