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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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制度是指当民事主体在缺乏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1. 处分权人未授权处分权人未授权,是指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人的同意,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通知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丁。

2. 处分权人撤销授权处分权人撤销授权,是指处分权人先前授权处分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但后来撤销了该授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授权乙出售其车辆,但后来甲撤销了该授权,乙仍擅自将该车辆出售给丙。

3. 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是指处分权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处分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后因甲无力偿还债务,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甲仍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4. 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处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这意味着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2. 恢复原状责任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权人。

(2)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因擅自处分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恢复到原状。

3. 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一、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物权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对所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能采取的法律行为,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担保等行为。

物权行为是物权的本质表现,是保证物权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民法典中,物权行为主要分为三类:1.占有行为:占有是获得物权的必要条件,占有行为是指物权人在具有事实占有的基础上,对物品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例如修缮、保险等。

2.使用行为:使用是物权人获取物品收益的方式,使用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进行物品的利用或消费,例如使用、收益等。

3.处分行为:处分是指物权人对物品进行交易或让与的行为,是物权最常见的行为之一,处分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进行物品的出售、赠与、租赁、抵押等交易或让与行为。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物权人在未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者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物品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会对物权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因为它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通常,无权处分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未取得物品所有权的情况:物权人只拥有物品的占有或使用权,但未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此时物权人在进行处分行为时就属于无权处分。

2.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例如物品被他人抵押或者质押,物权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就构成无权处分。

3.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例如团体、组织的成员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直接进行处分行为也构成无权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无权处分的行为对物权人和其他权利人都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对于物权人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法发生正常的合法权益,因为他并没有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所以他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而对于其他权利人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会直接侵犯他们的权益,造成损失,造成的后果应由无权处分物权人承担。

以下是无权处分的具体法律后果:1.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前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

2.对于受让人来说,他们并未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得物品,他们获得的是无效的权利。

3.无权处分的行为会侵犯其他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物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浅谈无权处分

浅谈无权处分

浅谈无权处分【摘要】无权处分是指在没有相应的权限或权利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处分的行为。

本文从无权处分的特点、起因、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无权处分的特点主要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授权和主观行为等。

无权处分的起因可能是因为行为主体的错误理解或者未经授权的自作主张等。

在法律意义上,无权处分是不合法的,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实践意义上,无权处分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失,破坏社会秩序。

我们需要认识到无权处分的合理性、必要性和规范性,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引言、无权处分、特点、起因、法律意义、实践意义、合理性、必要性、规范性1. 引言1.1 什么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在没有相应权限或权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分或处理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因为只有拥有相应权利的人才能进行处分或处理。

无权处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转让、借用、抵押或出租他人财产,未经授权进行的经济交易等。

在法律上,无权处分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通常会对无权处分进行严格限制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处分行为,以避免陷入法律纠纷或责任承担的风险。

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无权处分的特点1. 无权处分是指在法定权限范围之外进行的处分行为。

这意味着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被超越,造成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违反了法治原则。

2. 无权处分通常是由于行为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

在进行处分行为时,行为主体未经授权或明知未经授权,仍然擅自进行处分,导致了无权处分的发生。

3. 无权处分往往涉及到私利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行为主体可能出于自身私利或权力欲望而进行无权处分行为,不考虑他人权益和法定权限范围,造成不正当的损害和影响。

合同的无权处分法律后果(3篇)

合同的无权处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交易形式之一。

合同的无权处分,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却擅自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将探讨合同的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无权处分,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却擅自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2)无权处分共有物;(3)无权处分已设立权利负担的物;(4)无权处分法律禁止处分的物。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具有处分意思;(2)行为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3)行为人对标的物进行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1. 对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若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2)合同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若合同相对人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3)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若合同相对人未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2. 对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或者不应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金钱等。

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3.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4.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赠与的财产。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2. 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3. 可撤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

四、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撤销权: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权处分行为。

3. 返还原物: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4. 恢复原状: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后,可以请求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论无权处分

论无权处分

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合法的权限的情况下,对他人的权益或财产进行处置或剥夺的行为。

无权处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治社会中,严禁任何形式的无权处分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行为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无视。

这可能是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制观念的淡薄或是个人的私利驱使等造成的。

第二,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权力的滥用或失职。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是受到胁迫或错误指导,误以为自己拥有相关权限。

第三,特定环境下的特殊情况。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有些人可能会为了救人或避免更大的损失而进行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的存在对个人、群体和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首先,对于受到无权处分行为的个人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心理创伤甚至生命安全的威胁。

其次,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无权处分行为的存在会破坏法治秩序,削弱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导致社会不安定和负面情绪的扩散。

最后,对于国家的治理和发展来说,无权处分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社会资产流失和道德风险的加大,不利于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进步。

为了有效地应对无权处分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只有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才能够减少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调查和追责,确保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最后,要强化社会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的无权处分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无权处分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个人、群体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我们必须加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警惕,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法律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有效应对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分权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具体而言,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2. 处分权已经消灭,但行为人仍以有处分权为由进行处分;3. 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行为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处分行为的效力(1)无权处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2)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有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有效;反之,如果受让人恶意、无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无效。

2. 处分人的责任(1)无权处分人应当对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让人也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受让人权利的保护(1)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善意、有偿的情况下,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无权处分的典型案例:甲公司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

甲公司未向乙交付汽车,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汽车转让给丙。

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无权处分后果法律条文(3篇)

无权处分后果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条文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而发生的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承揽、委托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无权处分行为。

第二条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追认前,原则上无效。

第四条权利人的追认权利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追认无权处分行为:1.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2.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3. 在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该行为的效力。

第五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撤销1. 权利人可以随时撤销无权处分行为,但应当通知相对人。

2. 撤销无权处分行为后,相对人可以请求赔偿因撤销而产生的损失。

第六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1.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者撤销无权处分行为前,相对人可以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2. 相对人请求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无权处分。

第七条善意取得1. 相对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财产的,取得行为有效。

2.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行为人无权处分;b. 相对人在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对价;c. 相对人在取得财产时不存在恶意。

第八条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1. 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由权利人承担。

2. 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后,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赔偿责任1. 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a. 直接损失;b. 间接损失;c. 合同利益损失;d. 其他合理损失。

第十条诉讼时效1. 因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可以请求调解或者和解。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本法律条文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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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权处分
提要:无权处分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是民法的精灵(王泽鉴语),它时时刻刻困扰着民法同仁。

我国《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一出更是争议纷起。

无权处分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中,理论上都能保持逻辑上的一致。

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现行的《合同法》无权处分立法在逻辑上极为统一、严谨,只是无法兼顾实情和法律上的公平。

可是若承认债权合同有效,如何解决善意取得与所有权人的的追认问题?本文通过比较三种物权变动类型中无权处分立法的规定,分析我国无权处分立法上的缺陷,建议对无权处分重新建构,以达到逻辑上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平。

关键词:无权处分; 物权变动; 重新建构
一、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把无权处分行为人所订立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与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之合同归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条一出,即遭到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非议与责难,各抒己见,仁者见仁,迄今为止尚未形成共识。

梁慧星老师自然成了众矢之的,为此梁老师特在《民商法论丛》十五卷作出特别的解释与阐述。

无权处分行为可谓是“民法上的精灵,困扰台湾实务界数十年”⑴我国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见解不一,自可理解。

见解冲突主要原因是对处分行为的认识不一致造成的。

台湾学者王泽鉴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处分系民法上常用之概念,其概念有广狭之分。

最广义的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

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外,尚包括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而言。

”⑴。

台湾采用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其《民法典》第118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仅指狭义的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我国《合同法》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究指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
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⑴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是无效行为,债权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是一种例外。

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自无异议。

⑴无权处分行为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

梁老师认为:“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

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
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

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

有的学者作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以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根据的,与合同法立法思想不符”⑴。

⑴无权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债权合同始终有效。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债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自始有效。

买卖的标的物不必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所有为必要。

只要履行时有处分权即可。

有无权处分权不应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否则势必会影响交易的安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再者,51条的规定明显继受台湾《民法典》118条无权处分行为之规定。

依台民118条的规定。

此无权处分行为的处分应指物权行为。

⑴无权处分行为的处分行为是指债权合同,债权合同应为有效。

此说为王轶所主张,该说的主要依据为我国采用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只有“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⑴。

⑴无权处分行为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若无处分权人经所有权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有效。

此说与梁老师所持的观点大致相同,只是该说认为善意取得可以补正合同的瑕疵,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有效。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立法
我国物权立法将采取什么物权变动方式?
通说认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缺乏公示,有碍交易的安全与物权的保护。

债权意思主义下债权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的移转,这虽强调
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带来了无穷的后患,因物权的移转与占有的公示在时间上未必一致,不能真正保护物权人且影响交易秩序。

法民1599条与1141条的规定即为明证,且物权取得与占有时间上的不一致,导致了物权与债权逻辑上的混乱。

物权形式主义引入了“物权行为”的概念,逻辑严谨,但其与一般的交易观念不符,可谓纯属法学家为解决法理上的逻辑统一,引入的一种观念上的抽象。

梁老师认为:“第一、第三、两种模式均有其弊,唯第二种债权形式主义,既便于实行又能保障交易安全,且为现行法制所采,因此无变更的必要,应在物权法明文规定。

”⑴物权法意见稿中物权变动采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船舶、飞行器和车辆采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权处分行为没有设置一般性的规定。

只在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除其买卖关系。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买方若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
意,有偿取得该项动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依此两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

1999年《合同法》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此条一出,即招争议。

对法律规范的制定,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

该条在逻辑上极为严谨: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合同无效,买受人善意占有该物时,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有人追认无权处分行为时,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在逻辑上极为统一。

但不利后果显而易见。

⑴未能周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51条的规定,如果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未能取得处分权,合同无效。

这是交易相对人无论善意、恶意只能根据《合同法》42条之规定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市场经济中商品经济极为发达,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广泛存在,买方只要卖方在债务到期时能够履行合同为己足,买方对卖方对标的物订阅合同当时有无处分权根本无需考虑,更无这种义务。

在订阅合同时卖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买受人没有过错,却只能主张依赖利益损失。

不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何在?公平何在?
⑴影响商品的流转速度,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买受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势必会使他们在订立合同之时胆小谨微、慎之又慎。

若去调查出卖人有无处分权将增加交易的成本且又无
从下手。

这样一来势必会影响商品的流转难以使商品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⑴与现实的交易习惯不符。

现实生活中,由于一级批发、二级批发与零售商在订立合同之时,没有取得标的物处分权的可能性大量存在,若认定他们订立的大量的连环合同的效力待定恐怕在心理上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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