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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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权处分合同的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有很多刑事,其中就有⼀种⽆权处分合同,在权利⼈未追认或⽆处分权⼈订⽴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属效⼒待定状态。

那么⽆权处分合同的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权处分合同的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要区分是否以有处分权⼈的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以有处分权⼈的名义签订合同,没有被追认合同⽆效,构成表见代理除外。

如果以⾃⼰名义签订处分他⼈财产的合同,合同有效但是不产⽣物权效⼒,但是构成善意取得产⽣物权效⼒。

《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第五百零⼆条【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续的当事⼈未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适⽤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对⽆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权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订⽴合同,被代理⼈已经开始履⾏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履⾏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的合同效⼒】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第五百九⼗七条【⽆权处分效⼒】因出卖⼈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目录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1)引言 (1)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和背景 (1)引出文章的目的和重要性 (2)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3)解释无权处分合同的含义 (3)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特点和要素 (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5)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原则 (5)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限制 (6)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保护 (6)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 (7)国内法律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 (7)国际法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 (8)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保护措施 (9)法律保护无权处分合同的措施 (9)合同当事人自身的保护措施 (10)无权处分合同案例分析 (11)分析具体的无权处分合同案例 (11)探讨案例中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方法 (12)结论 (12)总结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12)强调无权处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法性 (13)引言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和背景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平衡。

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但该方仍然进行了处分行为,那么这个处分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对合同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成为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核心问题。

其次,无权处分合同还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但该方仍然进行了处分行为,那么这个处分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对合同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同样成为了无权处分合同的问题。

无权处分合同的背景可以从合同法的发展和实践中来分析。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1. 引言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出卖人无权处分该标的物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2.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定义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在出售标的物时,并未取得该标的物的处分权,即出卖人无权对该标的物进行买卖。

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

3.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3.1 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合同无效当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那么该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3.2 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如果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且合同其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这是因为买受人是基于对出卖人的信任签订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因无权处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3 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如果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取得了标的物的处分权,那么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此时,买卖合同的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4. 结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以确保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

同时,出卖人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无权处分的事实。

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买卖合同才能得到有效履行。

5.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 无权处分情况下买受人的权益保护在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6.1 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如果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当一方无权处分其财产时,其签署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界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相应权力的情况下,以合同的形式处分其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权益或财产所有权方可处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没有相应的权益或财产所有权,却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处分操作。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1. 生效与否的争议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界普遍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权处分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法律对其效力不做限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无效,因为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权益或财产所有权,无权处分其财产或权益。

2. 无效与有效的区别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还涉及到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有效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无效的,即使被违约方执行,最终也会被法院判决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它存在一种相对性,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的部分无效。

四、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制度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并未明确规定。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依据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1. 自由意思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自由意思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对当事人的意图进行干涉。

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签署的无权处分合同应当受到保护。

2. 摇板原则根据摇板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和认定,以查明当事人真实的意图。

如果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并且能够满足合同法的其他要件,那么该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3. 补救措施如果当事人签署的无权处分合同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向法院申请合同部分无效,并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合同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一方不具备处分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其处分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首先,合同代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合同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但不具备为他人处分合同效力的权力。

因此,若合同代表没有按照授权范围行事,其处分合同的行为无效。

其次,当事人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未经批准处分合同效力。

合同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进行处分,其行为无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甲方需要经过乙方同意才能处分合同效力。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将合同转让给其他人,这样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再次,当事人违反禁止性规定未经批准处分合同效力。

合同通常会涉及到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转让、不得抵押等。

若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禁止,当事人未经批准去处分合同效力,其行为是无效的。

最后,当事人存在特殊属性未经批准处分合同效力。

例如,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处分合同效力的行为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足法定年龄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人不能对自己的合同进行处分。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合同代表未经授权、未经批准、违反禁止性规定、特殊属性等情况下进行的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无处分权 合同效力

无处分权 合同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将合同不能履行与合同无效严格区分开来。

1、即使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2、之所以认定合同仍有效,其实是给守约方提供足够的权利救济,即守约方仍可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与结果区分之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关系。

合同由《合同法》来调整,物权变动由《物权法》来调整。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

一方缔约时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则取决于一方的嗣后状态,此过程中,物权变动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因此,相对方不能以一方缔约时无处分权或所有权来主张合同无效。

追问第三条的当事人是否包括了:出卖人,买受人以及原权利人,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知道你的怎么看的!回答回复如下:一、在原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或无权处分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对原权利人无任何约束力。

原权利人针对合同标的物直接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即可,无需以《合同法》为依据。

二、我认为该条规定针对的主体是无权处分人及合同相对人,不包含原权利人,该条司法解释第1款并未也不能限制物权权利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是指当一方无权处分某个财产时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一方无权处分财产的话,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即缺乏效力。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是自由意思原则。

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只有当各方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意思表示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处分相应财产的权利,其行为就违反了自由意思原则,合同就不具备效力。

其次,在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

该条款规定:合同的内容、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当一方无权处分某个财产时,其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无效。

再次,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内容,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当一方无权处分某财产时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无效。

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被侵害的一方。

因此,当一方无权处分某个财产时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被侵害的一方。

总而言之,当一方无权处分某个财产时签订的合同是缺乏效力的。

无权处分财产违反了自由意思原则,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无权处分财产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被侵害的一方。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其类型可以包括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等。

在无权处分场合,当然应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这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根基。

但是,在保护财产关系静态安全的同时,也出现了如何对待财产关系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不再单纯地奉行“所有权高于一切”的法则,而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来追求。

因而,在解释合同法第51条时,应同时注意保护所有权与保护交易安全这两方面的要求。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三、无权处分的合同可撤销吗不能。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的全部内容。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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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页的篇幅来论证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实属罕见。

这也足以说明无权处分行为实值探讨,耐人寻味。

一、对“处分”及“无权处分”的再认识
我国学者在探讨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时,大多首先对“处分”的含义进行界定。

被引用最多的是我国学者王泽鉴先生的论述:“处分是民法常用之基本概念,其意义有广狭之别:(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

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等。

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买卖)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事实上的处分不包括在内;(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由是可知,民法所称处分的意义,不可一概而论,应斟酌其文义,法律体系及法律规范目的,审慎认定之。


而在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在立法中没有明确体现“处分行为”与“无权处分”,但这并不代表其法律对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不予规制。

对“处分”和“无权处分”含义的理解,若是在立法层面,是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特有的概念;若是从现实生活层面来理解,则是各个国家大量存在的事实,虽各个国家立法没有明确体现“处分行为”和“无权处分”,但依据自身的立法传统和其他因素均进行了规制。

我国采纳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因此没有明确提出处分行为的概念,对无权处分这一生活事实进行规制的是我国《合同法》第51条。

二、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无权处分制度的比较分析
表面上看,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我国大陆地区《合同法》,都将无权处分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当无权利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经过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无权处分有效。

然而,若仔细对比,可以发现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我国大陆地区《合同法》存在着很大差异。

前二者是“处分”效力待定,我国《合同法》是“合同”效力待定。

显然,这里的“处分”是指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合意,而在我国不采纳物权行为制度,该合同也就不可能是物权合同了。

表面上都是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真正权利人追认后无权处分为有效,不同的是,有效的内容不同。

这里涉及到法律的移植与创新这一永恒话题。

尽管孟德斯鸠曾经宣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由于被继受的每项制度及其规则都属于其整个民法的构成部分,均有其所处的背景,……我们在借鉴时就必须注意到它们所处的背景,它们所受
◆学术前沿
/交付,真正权利人追认的对象包含于登记或交付中的物权合意;我国合同法,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为:债权合意+登记/交付,真正权利人追认的对象为债权合意。

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权合意为有效,效力待定的是物权合意,如果得不到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债权合同依然有效,无权处分人将承担违约责任;而我国合同法效力待定的是债权合意,如果得不到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债权合同效力待定。

面对这一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的迥然有异的结果,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或者得不到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在我国究竟是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还是规定为有效、让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各方主体的利益衡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等诸多问题,下文将展开详述。

三、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探讨
如上所述,正是由于我国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合同法》无法将物权行为理论下的物权合意规定为效力待定,所以将债权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

这遭到了我国一些学者的批评,不少学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的合同。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着眼,合同有效,债务人届时不能,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获得履行利益的赔偿。


按照崔教授的观点,既然赔偿范围没有区别或时常相近,那么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不够便站不住脚了。

虽然崔建远教授的引证丰富,论证有力,但也不能很好地支持自己的观点。

因为既然二者赔偿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为什么要选择“效力待定说”而不是“有效合同说”呢?在此笔者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重新论证无权处分行为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国外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560条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物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移转于买受人的义务。

”第561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出卖人不能取得其卖掉的权利并移转于买受人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契约。

但是,如果买受人于契约当时,已知该权利不属于出卖人,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意大利民法典》第1478条第1款规定:“如果缔结契约之时出卖人不享有买卖物的所有权,则出卖人承担使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第1479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受人在缔结契约时不知出卖人对物没有所有权,并且在缔结契约后至发现出卖人没有所有权的期间出卖人依然未使买受人获得所有权,则买受人得请求解除契约。

”由此可见,在日本和意大利,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

虽然德国民法典也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但与日本和意大利相比,二者的法律效果有异。

如前所述,在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德国,债权合意有效,不区分合同相对人主观心理状态,合同相对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在真正权利人不予以追认处分行为之时,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获得履行利益的赔偿。

在采债权意思主义的日本和意大利,只有在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形下,买受人才得以解除契约,请求损害赔偿。

立法例上均承认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但其法律效果却存在如此差别,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通过条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恶意的合同相对人,是否应予保护?无权处分制度旨在限制无权处分情形下的物权变动,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鼓励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保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促进商事迅捷为现代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事交易迅捷,需要对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予以保护。

至于恶意相对人,由于其在交易前已经知晓对方无处分权,这时仍然承认合同有效,对其予以保护,不符合保护交易安全的民法理念和促进商事交易迅捷的民法原则。

因此,对于恶意相对人,没有保护的必要。

在采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时,真正权利人由于其享有拒绝追认的权利,其权利得以保护;善意的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完成,这与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日本和意大利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虽然合同非为自始有效,不能解除以请求损害赔偿,但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更有利于对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予以保护。

这样一来,法律就没有必要大费周折做修改,改采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说。

因此,笔者赞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注释: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
页.[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
页.崔建远.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在和谐问题.法学家.2003(4)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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