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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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一般根据规定的安全事故程度以及安全事故的危害性程度划分。

一般来说,安全事故主要分为 5 级、4 级、3 级、2 级和 1 级五类。

一级安全事故,又称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代表的是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
生地及其毗邻地区及时可被全国重要部分社会关注,事故后果极其恶劣,造成一定程度的
社会影响,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1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本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组合,使得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或社会影响重大等等。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根据事故的性质省略大
量的安全管理手续,而且有助于政府、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就当前安全状况进行快速、准
确的评估,从而改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减少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的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安全事故的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安全事故的级别是怎么划分的安全事故可以从很多⽅⾯进⾏确定。

可以知道的是,安全事故可以按照等级来进⾏划分。

⼀般可以分为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灾事故、灼烫事故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安全事故的级别是怎么分的?《⽣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发⽣安全事故后如何处理?重⼤事故、较⼤事故、⼀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民政府应当⾃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起15⽇内做出批复;特别重⼤事故,30⽇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单位和有关⼈员进⾏⾏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作⼈员进⾏处分。

事故发⽣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员进⾏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事故再次发⽣。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会和职⼯的监督。

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由于安全管理不善或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其后果一般较小,对安全生产无严重影响,损失较小,但也可能造成轻微人员伤亡。

例如,车间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导致设备故障或轻微火灾。

较大事故是指比一般事故影响范围更广,后果更严重的事故。

它可能引起中等规模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失,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设备停产。

例如,工地起重机坍塌导致多人受伤甚至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事故后果更加严重,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设备严重受损,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环境污染、爆炸等严重后果。

例如,化工厂泄漏导致大面积污染和人员伤亡。

特别重大事故是最高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甚至死亡、灾害范围广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并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环境带来重大损失。

例如,核电厂核泄漏或大规模爆炸事故。

对于不同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预防,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方也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增加安全投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环境和社会稳定。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样的?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样的?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样的?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在日常的新闻中,常会出现一些对事故程度的描述,一般来说大家听的比较多的就是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其实对于这些对事故程度的描述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并不能随意的使用这些程度性的词汇,那么▲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样的?▲(一)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

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二)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的事件。

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等级划分,便于管理和监督,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标准包括:1. 人身伤亡,造成轻伤或者轻微伤的事故;2. 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标准包括:1. 人身伤亡,造成重伤或者重大伤的事故;2. 直接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标准包括:1. 人身伤亡,造成死亡或者重大伤残的事故;2. 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生产经营秩序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造成特别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特别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标准包括:1. 人身伤亡,造成特别严重的死亡或者特别严重的伤残的事故;2. 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特别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社会稳定和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对于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

安全事故划分为哪几个等级

安全事故划分为哪几个等级

安全事故划分为哪⼏个等级安全事故在国内频频发⽣,⽐如这⼏天发⽣的“电⼚事故”就让很多⼈⾮常的⼼疼,事故也造成了近70⼈死亡。

像这类的安全事故是有多个等级的,不同等级也意味着产⽣的危害不⼀样,那么安全事故划分为哪⼏个等级?安全事故划分为哪⼏个等级?4个等级。

(⼀)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根据《⼯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执⾏。

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12333。

会得到具体明确的答复的。

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以上就是⼩编对安全事故及其等级的⼀些整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安全事故的四个等级

安全事故的四个等级

安全事故的四个等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环境、日常生活或其他场所的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以分为四个等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本文将对这四个等级的安全事故进行论述,以加深人们对安全意识的重视。

一、轻微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伤害不严重,可以迅速得到解决和处理的事故。

轻微事故通常涉及轻微伤害、设备损坏或违反安全规定等情况。

尽管伤害程度相对较小,但我们仍需高度重视轻微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因为它们可能成为更严重事故的前兆。

通过对轻微事故的记录和总结,我们可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程度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类事故往往发生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高风险行业。

一般事故可能涉及轻伤、中伤甚至重伤,同时也会对设备、建筑物等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一般事故的发生与管理和现场控制不善、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密切相关。

为了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加强现场管理和监测,同时也要注重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巨额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类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与损失。

重大事故通常发生在工业、交通、建筑等高风险场所,其影响层面较广泛。

对于重大事故,我们需要重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找出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也要密切关注重大事故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四、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环境破坏或丧失重要资源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规模和后果巨大,往往对整个社会和国家造成极大的冲击和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包括核辐射事故、大型交通事故等。

因其严重性和复杂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需要充分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并由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指根据事故对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进行划分和评定,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中国,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等法律、规章及标准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人身安全程度1. 死亡事故: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1人死亡,但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被划分为一级事故。

2. 重伤事故:一次性造成10人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2人重伤,但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被划分为二级事故。

3. 一般事故:每次事故不超过10人轻伤,不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划分为三级事故。

二、财产损失程度1. 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划定为特大事故。

2. 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划定为重大事故。

3.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划定为一般事故。

三、社会影响程度1. 一级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社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划定为一级事故。

2. 二级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划定为二级事故。

3. 三级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划定为三级事故。

根据以上标准,不同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应着不同的防控措施和处置方式,以确保事故的再次发生和最小化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根据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适应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管理需要。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对事故根据人身安全程度、财产损失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和划分的依据,对于预防和管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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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

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中破1辆;(4)货车大破1辆;(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大破1台;(3)动车、客车报废1辆;(4)货车报废3辆;(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3)重型轨道车报废;(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中破1辆;(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5)重型轨道车报废;(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4)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5)重型轨道车报废;(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新标准根据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处理新规定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同时,条例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条例明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条例还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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