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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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农村用电安全,规范电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以下是具体的办法内容:
一、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责任制。

电网公司应制定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供电设备安全运行和用户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设备检查和维护。

电网公司应定期对农村用电设备进行巡检、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三、严格用户接入管理。

电网公司应对用户接入电网进行严格审核和验收,确保用户接入设备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教育。

电网公司应定期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用户的用电安全意识,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五、加强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

电网公司应建立健全农村用电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机制,对发生的用电事故进行及时处理、调查和处理,同时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建立农村用电安全监管制度。

电网公司应加强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对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电网公司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农村电力用户保持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开展。

以上是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保证供用电系统可靠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临时用电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性使用非标准配置380V及以下的低电压电力系统不超过6个月的作业。

第四条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七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对本部门组织的动火作业实施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开展相应培训,落实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职责第十条用电单位是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对用电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主要安全职责是:(一)负责向属地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票。

(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和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属地单位是临时用电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

(二)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票。

(四)负责临时用电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供电单位。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

(二)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票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一、工程概况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市政、机电等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

工程名称:×××工程项目工程地点:×××省×××市×××区建设单位:×××公司施工单位:×××公司施工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二、用电管理1. 用电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用电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2. 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包括用电申请、审批、验收、检查、维修等环节。

3. 用电负荷:施工现场的总用电负荷应按照施工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4. 电力线路:电力线路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敷设,满足施工需求。

5. 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6. 用电安全: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电工1. 电工资格:电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 电工职责:电工负责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安装、维修、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3. 电工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电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电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电工操作规范:电工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四、安全距离与外电防护1. 安全距离:施工现场用电设备与电源线路、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临时用电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及公司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电是指因现场工作需要从检修专用电源箱、盘上搭接的临时性的电源或通过电源插头直接从检修电源插座上插取的电源,以及现场临时设置的柴油发电机提供的电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临时用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临时电源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项目专兼职安全员职责:(一)负责临时电源方案的审核,负责现场临时电源敷设、接线、验收、使用核查等工作;(二)负责敷设的临时电源现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班组职责:(一)负责生产区域负荷小于5kW的临时电源接入方案的审批;(二)负责临时电源的停送电操作、接线、拆线;(三)负责临时电源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四)负责对使用临时电源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五)负责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第七条施工用电单位职责:(一)负责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办理临时电源使用巾请。

(二)按规定使用临时电源,对接出的临时电源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电源的使用安全负责。

(三)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生产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四)根据施工项目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五)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六)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组织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临时用电使用管理第八条管理内容和方法(一)临时电源的接入根据容量大小,执行分级审核原则。

负荷小于5kW的临时电源接入由班组长审核批准;负荷5kW及以上的临时电源由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外包工程敷设临时电源按照批准后的施工方案执行。

(三)使用检修箱临时电源,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场站班组长批准后,由场站运行人员(持有电工证的电工)进行接线。

(四)现场检修电源箱容量无法满足现场用电负荷时,使用单位应自备满足要求的柴油发电机,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保障学生正常权益,更好为学生提供服务,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违规使用电器,学生宿舍内实施智能控电管理,单个用电器功率不得超过800W,每个学生宿舍实际设计最大用电总功率1200W,若某宿舍总功率超过1200W,系统立即自动断电,恢复正常功率后,系统将在两分钟内自动恢复该宿舍的供电。

累计超功率15次后,系统不再自动恢复,需到用电管理员处说明情况,经调查没有发现违规后手动恢复。

2、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灯、乱装插座和配电设施线路上乱挂物品等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造成事故的并追加责任。

3、寝室内供电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作息时间执行:每天上午6:30至晚上23:30时供电。

4、学校将为每个学生每月无偿提供5度电。

每间寝室每年按10个月供电、供电度数按所住学生数5度,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用电保障。

5、学生应自觉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灭,合理用电,对超额使用部分按国家用电收费标准收取,学校会在每月25日后告知超额度数和超额费用。

6、超额度数和超额费用收取时间为次月的5日以前,逾期不缴纳超额用电费用的,系统将作自动断电处理。

7、2013年4月7日起实行计量收费。

8、交费地点:后勤集团二楼,交费时间:上午9:00至下午4:30分
9、本办法由后勤处水电科、学生处宿管科负责解释。

z学院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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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用电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电安全的保障、要求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用电安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以上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用电安全生产工作,发布用电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用电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用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中涉及的电力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监督电力资产没有移交给供电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力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区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工商(市场监管)、质监、海洋、交通、农业、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危害用电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辖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

镇、街和村、居、社区应协助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委托执法】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佛山市电力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电力用户、电力建设施工及各参建单位依法执行安全用电各项规范要求。

第六条【供电企业责任】市、区供电企业负责用电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如下责任:(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关于安全用电的要求,依法保持电力供应稳定性和可靠性;(二)接受辖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供电的监督和管理;(三)接受辖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有关用电安全的检查管理规范,协助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出具用电安全检查有关文书,提出整改建议,指导、督促电力用户进行整改;(四)建立专门的电力检查队伍,电力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电力检查业务能力及法律知识;(五)管理用户档案,完善安全用电、电力设备安装、维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六)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七)建立公用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公用供电设施的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职责,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八)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_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办法

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_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办法

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_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办法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_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办法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篇1一、办公安全用电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办公室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机电部部门统一办理。

未经机电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机电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二、办公室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机电部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室内电路属新建工程的由机电部统一组织施工。

扩建项目必须经机电部同意后,委托有执照的电工施工。

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三、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

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

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

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各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炉。

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机电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

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必须使用电炉时,须经安监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由专人负责管理。

六、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七、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八、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机电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是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性,促进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国家电网的正常运行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重要电力用户资质,属于国家、地方重点领域和关键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重要电力用户资格认定1.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的资格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定,并经过公示。

2. 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其对国家电力稳定运行的重要贡献、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等因素。

三、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措施1. 供电可靠性保障(1)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完善的电力供应备用方案,并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电保障协议。

备用方案应包括应急电源设备、备用电源等,以确保在供电中断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供电;供电保障协议应明确供电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2)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开展电力设备巡检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造成的停电风险。

2. 供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1)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供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用电负荷和电力设备运行状态,并能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2)供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应具备自动化、实时性和可靠性的特点,能够迅速发现和定位用电故障和设备故障,及时进行修复和处理。

3. 供用电安全责任制(1)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供用电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供用电安全工作的开展。

(2)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应对紧急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4. 电力设备安全维护(1)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设备巡检和维护记录,并做好档案管理,以备查阅和追溯。

5. 供用电安全信息报送(1)重要电力用户应按时、按要求向供电企业报送供用电安全信息,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设备运行情况、用电异常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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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使用安全,规范用电管理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遵守电力供应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用电秩序。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提供稳定、安全的电力供应,为用户提供安全用电保障。

第五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和处置等机制,对用电单位和个人的用电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备,不得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器设备。

第七条电力供应单位和用电单位应定期组织用电安全培训,提高用电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建筑工地、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等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电整治。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用电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标准选购电器设备,避免购买廉价、低质产品,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器设备。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电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电器设备的线路、插头等。

第十四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电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电器老化和故障。

第十五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凡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采取措施修复。

第三章安全用电措施
第十六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进行线路布置,避免过载、短路等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清理用电线路、插座和开关等,避免积尘和堆积杂物引发火灾、触电等事故。

第十八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力。

第十九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使用电线、插头等,杜绝故意损坏和乱拉线路的行为。

第二十条动力用电应符合电力供应单位的要求和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

第二十一条用电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变用电设备的线路布置。

第四章用电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定期组织用电安全培训,教育用电单位和个人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参加电力供应单位组织的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掌握紧急救援方法。

第二十五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档案,记录用电设备的维护情况、安全检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定期对用电单位和个人的用电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单位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电整治。

第二十八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用电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章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用电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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