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 厂房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 厂房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一 1、编写目的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良好正确运行,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和 公司形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降低电力设施不完好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和浪费,根据相关国家标 准、行业规范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各生产制造车间、管理科室。 3、引用文件无。 4、名词术语无。 5、职能职责 5.1. 设备部门职责 5.1.1. 负责公司用电设施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公司用电设施正常运行。 5.1.2.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建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1.3.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5.1.4. 负责对全公司用电设施的使用进行检查。 5.1.5. 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外委维修工作。 5.2.1. 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执行。 5.2.2. 负责组织《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培训。 5.2.3. 负责对用电设施的安全状态进行评价。 5.2.4.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裁定。。 5.2.5.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激励建议。 5.3. 使用单位职责 5.3.1.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日常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5.3.2.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3.3.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5.3.4. 负责本单位部分用电设施的维修工作。职能科室由机修车间维修。 6. 控制内容 6.1. 电工作业人员技术条件 6.1.1. 从事电气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的电气 管理规定。 6.1.2. 必须参加国家认可部门进行的电工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 能从事电工作业。 6.1.3. 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6.1.4. 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6.1.5. 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 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6.1.6. 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及急救措施。 6.2. 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6.2.1. 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6.2.2. 必须采用两级及以上漏电开关。 6.2.3. 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时,其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熔断器,及任何断开零线或地线的保护电 器,并做重复接地。所有的用电设施外壳和人身所能接触及到的、与用电设施相连接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 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6.2.4. 严禁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6.3.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A停电、B 验电、C挂接地线,即“三措”。没有 经过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无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6.3.1. 停电 6.3.1.1. 停电操作时,应先停负荷,再拉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线路作业应停电的范围: 与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 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和同杆非同一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到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 6.3.2. 验电 6.3.2.1. 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在装接地线之前必须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器使用前应先确 认其功能良好; 6.3.2.2. 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 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并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6.3.2.3. 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6.3.3. 挂接地线 6.3.3.1. 线路验明无电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 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6.3.3.2. 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 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先放电; 6.4. 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6.4.1.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 具等。 6.4.2.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 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6.4.3.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6.5. 临时用电安全 6.5.1.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部门申请,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安技环保科批准方可实施。 6.6. 安全用电管理具体内容 6.6.1. 电缆线路 6.6.1.1. 电缆线路主要由电力电缆、终端接头、中间接头及支撑件组成。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 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电缆终端头、中间接头的外壳与电缆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均应良好接地。 6.6.2. 配电柜 6.6.2.1. 配电柜内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内无积 尘、积水和杂物。 6.6.2.2. 保护线连接可靠。 6.6.2.3. 触电危险性大的环境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6.6.2.4. 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喷涂红色“有电”字样或红色危险标志。使用中的配 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6.6.2.5. 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 放杂物。 6.6.2.6. 配电箱、配电盘应经常进行巡视和检查;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变色;配线是否破损; 各部连接点是否牢固;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缺陷及时处理。此外,还应经常进行清扫除尘工作。 6.6.2.7. 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 大不应超过40米。 6.6.3.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 6.6.3.1. 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手砂轮、冲击电钻等工具。 Ⅰ类0类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Ⅱ类、Ⅲ类设备没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要求。 6.6.3.2.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或地线)不应单独敷设,而应当与电源线采取同样的防护措施, 即采用带有保护芯线的橡皮套软线作为电源线。 6.6.3.3.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头。 6.6.3.4. 绝缘电阻合格,带电部分与可触及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Ⅰ类设备不低于2MΩ,Ⅱ类设备不 低于7MΩ。 6.6.3.5.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 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应符合相应的 国家标准。 6.6.3.6.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6.4. 电焊设备 6.6.4.1. 电焊时应当戴帆布手套、穿胶底鞋。在金属容器中工作时,还应戴上头盔、护肘等防护用 品。 6.6.4.2. 固定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与普通配电线路要求相同,移动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应按临时线 处理。 6.6.4.3. 弧焊机的电源线上应装设有隔离电器、主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6.6.4.4. 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6.6.4.5. 弧焊机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二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 MΩ。 6.6.4.6. 移动焊机时必须停电。 6.6.4.7.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潮措施,机下应用干燥物体垫起,机上有防雨罩。位于沟槽附近 的焊机应防止土埋。 6.6.4.8. 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 6.6.4.9.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橡套缆线,其长度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 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6.6.5. 照明 6.6.5.1. 生产现场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护套缆线外,应该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6.6.5.2. 办公室、宿舍的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灯具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2.5m。 6.6.5.3. 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 距离。 6.6.5.4. 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 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24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6.6.6. 接地、接零及防雷保护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电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五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就供电服务内容、用电需求、电价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用电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电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用电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效益,降低用电成本,保证用电安全并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共同维护供用电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不得私自改变电路和连接方式。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一、背景1.1 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电量不断增加。
电力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用电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
然而,在用电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电气安全隐患,如设施老化、用电设备无人监管等。
这些安全隐患存在风险,需要及时排查和管理。
1.2 目的为保障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用电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并贯彻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成为了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的制订依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的制订,基于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气设备安全检验规程》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单位评审标准》4.《企业用电安全规定》三、用电管理检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本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用电单位。
四、用电管理检查的内容用电管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电气设备安全对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排查设备老化、绝缘破损、电线电缆是否老化、接头是否松散等问题,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2 用电场所安全针对用电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定所有安全要素是否到位,布局是否合理,防火设施是否完好无损等,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3 用电管理制度检查用电单位的用电管理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加强用电管理和培训,从源头上控制电气安全风险。
五、用电管理检查的频次用电管理检查的频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电场所和用电设备的特点和特殊性逐步确定,一般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六、用电管理检查的责任用电检查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人员承担:1.企业负责人2.用电管理人员3.用电检查组成员其中,企业负责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用电管理制度;用电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落实用电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用电检查组成员应当按照用电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标准,开展用电管理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用电管理检查的考核和评估为了进一步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建议每年进行一次用电安全管理考核和评估工作,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用电管理检查制度和实施方案。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电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神奇小精灵,它能让我们的生活变得特别方便和有趣。
有了电,我们晚上可以在明亮的灯光下写作业、看故事书;夏天可以吹着凉爽的空调,吃着甜甜的冰淇淋;电视里还能播放各种各样好玩的动画片。
可是,电小精灵也会有点小脾气,如果我们不节约用电,它可能就会“生气”,然后我们就会面临一些小麻烦。
所以,我们要学会节约用电,和电小精灵做好朋友。
下面就给大家讲讲一些节约用电的小妙招和管理办法。
一、家里的灯光节约法。
在家里,我们要注意合理使用灯光。
比如说,白天的时候,如果阳光很充足,我们就不需要开灯,让阳光这个大自然的灯光来照亮我们的房间。
就像在一个大晴天,你坐在窗边写作业,阳光洒在桌子上,亮堂堂的,这时候再开灯就有点浪费。
还有,晚上的时候,我们只需要开必要的灯就可以了。
比如你在自己的小房间里看书,那就只开房间的灯,不需要把客厅、厨房的灯都打开。
离开房间的时候,一定要记得随手关灯,可别让灯一直亮着,不然电小精灵会很累的。
二、电器使用小窍门。
我们家里有很多电器,像电视机、电脑、冰箱这些,它们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需要消耗很多电。
所以,我们要学会正确使用它们。
比如说看电视的时候,看完了要及时关掉电视,不能让它一直开着。
有的小朋友可能会说,我只是暂时离开一会儿。
那这时候,你可以把电视调成待机状态,这样就能节省一些电。
还有冰箱,我们不能把热的东西直接放进冰箱里,因为这样冰箱就需要更努力地工作来降温,会消耗很多电。
就像你跑了很久很累的时候,再让你去搬很重的东西,是不是会更累?冰箱也是一样的道理。
我们要等热的东西凉了之后再放进冰箱,这样冰箱就不会那么“辛苦”。
三、制定家庭节约用电规则。
我们还可以和爸爸妈妈一起制定一些家庭节约用电的规则。
比如说,规定每天晚上几点之后,除了必要的灯,其他的灯都要关掉;每个月用电量如果超过了一定的度数,全家人就要一起想想办法,看看是哪里用电太多了,然后一起努力节约。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用电检查的内容是: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五、用户反事故措施;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十、受电端电能质量情况;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一、有多类电价的;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
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供电利益,国家对电力的供用实行管理。
为此,制定了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电力供应、输配电网络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电力企业的发电、输配电、售电等环节以及电力使用者的用电安全、能效监测、用电计量等方面。
二、电力供应和输配电管理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电力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合理规划电网,统筹规划电力生产、输配电和用电等环节,制定并落实电力调度和运行计划,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电力企业还应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配套设备的调试和检测,保障输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另外,电力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电力市场监管机制,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三、用电安全监督管理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同时,电力用户还应依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用电,进行合理配置和设施更新,保障用电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审核和落实用电合同,向用户提供具体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体系。
同时,电力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巡检、维修、保养等电力设施和线路的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四、能效监测和用电计量管理为促进用能结构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电力用户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建立用电计量、计费、检验等装置,并依法审核和落实计量合同及计量服务。
同时,电力用户还应定期进行能源使用数据的分析和评估,推进能源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计量管理服务体系,开展计量技术服务,制定和执行计量技术规范。
同时,电力企业还应强化用电计量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管理法规和纪律要求为保障供用电监管的顺利实施,电力企业和电力使用者应当依法加强管理,落实电力管理规定。
其中电力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保障供电安全。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力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
第三条用电检查目标用电检查的目标是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防止电气火灾和其他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用电检查内容用电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用电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2. 用电设备的线路是否破损、漏电;3. 用电设备的地线是否接触良好;4. 用电设备的绝缘是否完好;5. 用电设备的开关、插座是否正常;6. 用电设备的电线是否符合规定;7. 用电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
第五条用电检查程序用电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用电检查计划;2. 开展定期用电检查;3.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形成用电检查报告;5.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记录。
第六条用电检查周期用电检查周期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 定期检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常为每年一次;2. 不定期检查应根据需要进行,如发现异常情况时需进行检查。
第七条用电检查记录用电检查人员应记录以下内容:1. 检查时间、地点;2. 检查人员;3. 检查内容;4.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5. 检查结果。
第八条用电检查报告用电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用电检查的基本情况;2.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3. 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状况的评估;4. 对用电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用电检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供、用电单位、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以科学合理使用电能,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2. 以保障供电安全为中心,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可靠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是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用电计量第五条:用电计量的目的和要求1. 为了公正计费和优化节能管理,用电计量设备应当达到高精度和长周期的要求。
2. 用电计量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1. 用电计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校验和维护。
2. 用电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用电安全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用电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经过实践不断完善。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全1. 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设备运行时应当按照其技术特点和使用条件加以管理。
第九条:用电事故的处理1. 用电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2. 用电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四章用电服务第十条:用电服务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可信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用电服务应当及时、周到、真诚、高效。
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做好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用电法律、法规,影响用电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单位、个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用电计量设备安装和维护规范。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用电服务机构用户服务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法》:电力领域的基本法律。
2、《用电管理条例》:用电行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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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公司供电、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为培训、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确保中心电力正常供应,
做到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根据市政府和市供电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
我中心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所有输变电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统一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管
理(维修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未经中心统一计划、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
卸、出租、损毁以及私拉乱接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
第二条 各部门确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办公需要,增装或改装用电设
施、线路时,须先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
施工。
第三条 新建校舍的用电设施及线路敷设,由总务处组织基建科和物业公司研
究确定,基建科组织实施,竣工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第四条 中心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承包单位、承包个人、基建施工单位、“个
体”用电人员等,都要安装电表,按表计量收费。装表工作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
施,装表材料费、人工费由装表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五条 中心无论部门或个人,如果发现窃电或用技术手段窃电,将按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并在全中心通报。
第七条 教学、科研、实验、医疗、生产等专用电热器(1000W以上)使用,由使
用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使用时间、地点、范围和保管人,报物业公
司,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核发使用证,方可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使用1000W以上电热器。
第八条 学生公寓及家属楼、单身宿舍、办公室,电器设施的配备(灯头、插
座、开关)原则上保持施工数量。如用户确需增装或拆除,应由单位或个人向物业
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负责增装或拆除。学生公寓及教职工单身
宿舍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章 供电管理
第九条 物业公司负责全中心电气设备的管理以及正常运行和检修工作(不包括
独立核算单位)。对全中心电力的供应做到按规定时间停、送电,不得随意停电,
需要临时停电时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条 物业公司负责对中心中心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供电局《工矿企业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工矿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