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民事证据三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文将围绕民事证据的三性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对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 合法性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形式和收集、保管、使用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必须来源于合法途径,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提供的证据。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证据收集、保管、使用合法: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真实性民事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内容真实: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匿。
(2)证据来源真实:证据的来源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证据来源。
(3)证据收集过程真实:证据的收集过程应当是真实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关联性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与案件事实相矛盾。
(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的联系: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存在联系。
(3)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如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不存在、原因、结果等。
证据学课件

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前提事实) 2、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不作为事实) 3、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 4、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主要有 (1)事实不清 (2)违反法定程序 5、规范性文件 此外,最近有学者提出以下事实也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1、立法性事实 2、预测性事实 3、行政案卷之外的事实
1、权利说 权利责任说 权利义务说 2、负担说 3、义务说
第六节 证明责任的承担
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审判人员、检察 人员和侦查人员的法定责任,是只有通过提供确 实充分的证据才能解除的、并且永远不会转移的 诉讼责任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
第二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研究它的意 1义 、证明对象 指的是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 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2、证明对象既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落脚 点。证明对象是证明的中心环节 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1、是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2、与证明责任密切的联系在一起 3、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 4、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第四节
一、立法规定 二、具体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 (二)作为罪行轻重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刑事 责任的事实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民事诉讼中研究证明对象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分类
(一)以诉讼理由为标准分类 1、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2 2、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 3、我国的证明标准规定: • 《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 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 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司 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的明确确认。 • 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 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但由于在规定中使 用了“明显”一词,因此又不同于优势证据, 所以一般认为仍应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
• 下疑点:一是该买卖纠纷审理期间恰逢“非 典”,并未开庭审理,乙公司起诉后,很快即 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产品实物并未在 法庭出示,而是根据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据 其给出的图型绘制在调解书上的;三是该买卖 纠纷恰恰发生本起诉讼期间。 • 4、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 对当前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评价。 • 公文书应具备与其证明效力相当的严谨的制作 过程。 • 对瑕疵公证文书的处理:区分是属于重大瑕疵 还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释的瑕疵。
对刑事诉讼“孤证不能定案”的若干反思

对刑事诉讼“孤证不能定案”的若干反思作者:田晓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摘要长期以来,“孤证不能定案”作为一种共识已经演变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潜规则,但事实上,它既不是法律原则,也不是证据规则,而且还违背了诉讼证明规律。
为了准确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必须破除这一潜规则,回归到证据质量优于证据数量的正确轨道上来,重视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审查判断,在特定情形下,孤证可以定案并不违法。
关键词孤证证据规则证明作者简介:田晓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75-02一、引子:一个难以释怀的案例2009年某日早上十时许,被害人任某(女)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马路边行走时,突然有一辆小汽车在其身边停下后下来一男子将其推上车带至十几公里外的一水库无人区,车上三名男子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抢得其人民币2万元及手机等物品。
案发一个多月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朱某。
经审查,二人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经被害人任某辨认,王某正是假装问路的男子,朱某是参与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另,任某被拉上车时与王某有过撕扯,提取任某指甲缝里的内容物与王某的血样标本进行了DNA 鉴定,比对后证实具有同一性;除上述证据外,还有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银行ATM机上取款的监控录像、取款记录和现场勘查笔录等。
由于无法获取已抓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口供,另一犯罪嫌疑人在逃,作案工具小汽车和赃款、赃物均未能起获。
公安机关遂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移送审查起诉,但认为认定朱某作案的证据不足,因为只有被害人任某的指认,形成了证据上的“一对一“,即所谓的”孤证“,后仅以其有吸毒行为为由送劳动教养。
面对这样一起案件,笔者不禁自问:假如没有DNA鉴定结论和ATM机的监控录像,王某是否也会就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呢?假如我是法官,依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朱某有罪呢?面对两个犯下同一罪恶的人却受到不同的处罚,面对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作为肩负实现正义的检察官,笔者着实难以释怀,深思之下,问题引向了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孤证不能定案”的潜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5.13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4)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规则:
①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②补强证据规则 ③最佳证据规则 ④优势证据规则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 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 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作出裁判。”
一定的联系。
3.合法性 ①含义: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
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②内容 第一,证据主体合法; 第二,证据形式合法; 第三,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第四,证据程序合法
(三)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证据能力 (1)概: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
案例
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 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 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 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 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 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 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主讲人:熊云辉
一、民事证据概述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 1.区分说:将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材料区别
开来 ①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
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 据。 ②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 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 各种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当前我国奉行的“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割裂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内在联系,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结合国情以及国际经验,应采取“以直接审理基础上的合理证据标准为主,以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为辅的证据审查标准”。
前言行政诉讼是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状态进行的审查。
主要包括:事实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该事实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律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
鉴于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继而作出相应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审构成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又称行政诉讼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事实审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尺度。
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通过举证活动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理论界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在笼统地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的同时,大多借鉴国外刑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张在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诉讼“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之间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
理论认识的分歧、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现实中存在各级、各地、各家法院在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甚至是同一家法院的审判人员,由于个人认识、审判经验的区别,在证据标准的认识上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曾将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因条件不成熟而最终未加以规定。
论刑事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的分配

第30卷第6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11月 Vol.30 No.6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Nov. 2008 ────────── 收稿日期:2008-06-10作者简介:姚美科(1984-),男,山东阳信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89-论刑事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的分配姚美科(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摘 要:刑事证明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责任分配,通过对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考察,在证明责任分配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范围予以界定。
为确保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履行,应建立相应的程序规则和配套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 D 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15(2008)06-0089-004On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between Prosecutor andDefendant in Criminal Prosecution CaseYAO Mei-ke(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Shandong Ji’nan 250100, China)Abstract: The key point of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lies is in the issue of distribution. On the base of distributive idea, it defines the respective sphere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between the defendant and the prosecutor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by studying the burden of proof’s distribution of the two big legal systems.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effective fulfillment of it, relative procedural rules and supporting facilities should be established.Key words: criminal litigation; burden of proof; distribution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不仅集中、动态地体现于整个审判过程中,并直接影响着诉讼结果,而且在诉讼证明的理论体系中占枢纽地位。
民事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进行了规定,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这三个属性被称为民事证据的三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民事证据的客观性1. 概念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即证据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2.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据必须真实,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毁灭。
”3. 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对于伪造、篡改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三、民事证据的关联性1. 概念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
2.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对于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民事证据的收集、提供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2.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证据的收集、提供和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毁灭证据。
”3. 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民事证据三性的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民事证据的三性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如下:1. 客观性与关联性的结合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关注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同时关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只有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它是诉讼活动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通常首先
取决于能否准确地运用证据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
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明的正确运用。
诉讼证明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证明活动。就其性质而言,
诉讼证明首先属于人们主观对客观发生的社会事件的一种认识活动,
因此它必须遵循认识论的普通规律。诉讼证明又是人类的一种逻辑
思维活动,我们必须运用辩证思维的形式和方法,使之符合形式逻
辑和辩证逻辑的一般法则。同时诉讼证明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在审
判实践中必须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约束。笔者在此提
了一些观点,与法律界的仁人进行探讨。
一、认识相对性
证据理论认为,查明案件的事实过程,就是一个证明过程,也
就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活动。我国诉讼中证明的任务
确定案件客观真实。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
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传统理论
主为,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因为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有认识世界的能力。
只要司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视调整研究收集证据。完全
可能掌握对查明案件具有意义的一切客观存在。因此,要探析认识
2
的相对性,就必须要从认识论着手,正确认识存在与意识、主观与
客观的辩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三个基本的理论要素构成是:反映论、
可知论、坚持认识论的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可知论,
认为人的思维是至高无上的,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在此意义上
看,认识具有绝对性。但这里所说的“人的思维”,不是指导个人的
思维,而是作为无数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思维的整体存在。也
就是说,辩证唯物主义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永无止境的世
代交送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活
动都发现或达到绝对真理。相反,从人具体的事物的认识这一意义
上讲,认识是相对性的,这种的认识的相对性还取决于认知能力的
相对性、不至上性,也反映在认识结果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同时
受到法律的阶级性的约束。
因此,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
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不可能永无止境、无限期地
进行下去。而且,司法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要受到众多主客观因
素和条件的限制,他们在具体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在能力上
只能是不至上和有限的,在目标上只能追求相对真理,而不是绝对
真理。
二、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以证明对象为标准,人类的证明活动包括对以自然界为对象的
自然证明和以社会为对象的社会证明两大部分。诉讼证明属于社会
证明活动的一种,首先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原理,
受认识普通规律的规范和制约。但诉讼证明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
3
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从性质上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或日“历
史证明”。它的证明对象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这种具有回溯历
史证明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
学实践来证明,司法人员只能运用证据推论的方式对诉讼中的争议
加以追溯,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进
行绝对性的认识。二是对案件事实的结论也不能通过科学实践来检
验。诉讼证明是司法人员依靠经验法则和证据法则,结合一定的伦
理法则对既往事实的主观推导,其结论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
吻合,由于不可能以科学实践或其他验证方法进行检验而不可避免
的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从证据目的看,诉讼证明与自然证明和其他社会证明也
存在很大差异。诉讼证明的目的在于论证诉讼中的争议事实以维护
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无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实质
都是通过诉诸法律而由司法定分止争,换言之,诉讼是以确认法律
权益、解决利益争端为目的法律实施活动。在诉讼证明中,控辩双
方必须努力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实
现己方的法律请求,司法者居中凭借自己的思维判断能力和对法律
的辩知程度采信证据。尽管诉讼中争议事项的解决通常以查明争议
事实为基础,但控辩双方地争议事实的证明和司法机关对争议事实
的评断认定只要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解决争议的程度即可。也就是说,
此种对事实的认识,实际上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即通常所说的诉讼
真实,而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真实。
第三、诉讼证明是种具体的诉行为,直接受诉讼法律和证明规
4
划的调整和制约。这有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思维活动。诉证明除了必
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外,还涉及
到一系列法律价值的选择和权衡,必经体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
理念。如司法人员先入主或收集证据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势必导致
确认事实不能与客观真实的不相吻合,即使有的证据从内容上看能
够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由于司法者的取证明手段违法,
造成所收集到的证据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导致诉讼证明相对真实还有诸多因素,他们都决定了诉
讼证明在大多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具体有:
1证明主体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主体
主观能力的限制。无论是国家公诉人员还是普通的诉讼当事人,都
不同程度会受其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的限制。
是诉讼利益对证据主体的影响。特别是普通诉讼当事人与案件的处
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难免对自己不利或对方有利的案
件事实作虚假陈述。
2、证明案件的局限性。诉讼证明并非对科学原理或自然规律的
证明,所证明的是特定主体实施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形成的
事实。这一事实是人为的,掺夹了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和主观意识。
尽管案件事实的外在部分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加以认
识,但已不可能达到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完全契合。
3、证明时限上的局限性。证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由
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证明活动或根据已有的证明无法得出明确的证
明结论,而法官却不能使案件久拖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不
能超过羁押或调查的期限,导致司法者凭借已有的证据作出裁判。
5
4、证据规则的制约。现代诉讼,普通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证
明责任的分担,对证明的方法、手段、进程均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和
严密的程序保障。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出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在近年来赋予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加大
了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难度。
三、诉讼证明标准
在诉领域,诉讼证明即是指导国家公诉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在法
庭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
用证据阐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实现自己诉讼请求的活动。
那么证明标准就是关于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
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须达到程度方面的要求。法律关于证明标准
的设定,对诉讼各方面均有约束力。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各类案件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既作用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也
作用于裁判者的审判行为。具体而言,法官以证明标准为依据对当
事人的证明活动进行法律评价,如果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达到法定
的证明标准,法官就认定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成立。反之,法官则
判定其诉主张不成立。对当事人来说,负担证明责任的公诉机关或
当事人依循证明标准努力收集和组织证据,履行自己的举证行为。
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则遵循证明标准来抨击或质疑对方的
举证行为,并选择己方是否有必要提供证据反驳对方。控、辩、审
三方诉主体均可借助证明标准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动向和即将采取
的程序步骤,同时决定自己所将采取的诉讼措施。
我国法律对证明标准是预先明确设定的,没有因诉讼性质的不
而作任何区别设定,三大诉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案件,均要求
6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达到“案件(犯罪)事实清禁楚,证据确实
充分”,也就是所谓的“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笔者认为,诉讼证
明的相对性决定了证明标准有特定性,法律设定证明标准还应当考
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标
准,因为诉讼中确立证明标准的目的就是为诉当事人和事实裁判者
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提供基准和参照,我国的证明标准却过于抽象,
不便操作。
其次,证明标准应当是大多数诉讼在时空限制和资源许可的情
况下所能进行的标准。诉讼证明总是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
受到有限资源的制约,必须兼顾考虑成本、效益、效率等因素,不
能顾此失彼。若对履行举证责任的诉讼一方要求过高,则不利于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要求司法机关为寻求某案件的绝对真实而
不惜一切代价,不付任何成本,同样也产脱离司法实际的。
第三、诉证明的标准还应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司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认定有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在民事诉
讼中所判明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诉讼的性质
不同,在证明标准上出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
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质,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所要求的标准就应有所区
别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诉讼。虽然
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但都必须确保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
事实,确保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大程度地符合案件事实的
本来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