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1-4353-2017 蓄电池托盘搬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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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ZJM-001-4353-2017
蓄电池托盘搬运车
2017-10-18发布2017-10-18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
目录
前言 (3)
0引言 (4)
1.认证范围 (4)
2.认证依据 (4)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4)
3.1单元划分原则 (4)
3.2认证模式 (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4)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5)
4.1.1所需资料 (5)
4.1.2受理 (5)
4.2产品检验 (5)
4.2.1样品要求 (5)
4.2.2检验方案 (6)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6)
4.3初始工厂审核 (6)
4.3.1审核内容及要求 (6)
4.3.2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6)
4.3.3审核结论 (7)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7)
4.4.1评价与决定 (7)
4.4.2认证时限 (7)
4.5获证后监督 (7)
4.5.1监督时间、频次 (7)
4.5.2监督内容 (8)
4.5.3监督评价 (8)
4.6证书到期再认证 (8)
5.认证证书和标志 (9)
5.1认证证书 (9)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9)
5.1.2认证变更 (9)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9)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0)
5.2认证标志 (10)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0)
6.认证收费 (10)
附录1产品描述 (11)
附录2自我声明 (12)
前言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蓄电池托盘搬运车
0引言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蓄电池托盘搬运车产品“浙江制造”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认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的货叉上表面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300mm的蓄电池托盘搬运车产品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2.认证依据
DB33/T944.1—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0209-2017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蓄电池托盘搬运车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3.1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制造商在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具有相同结构型式的蓄电池托盘搬运车为同一个认证单元。
3.2认证模式
自我声明+部分项目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申请认证。
4.1.1所需资料
认证申请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适用时)、税务登记证(适用时)、生产许可证明(适用时);注册商标证明(适用时);产品结构图、产品原理图(适用时);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自评报告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GB/T19001、GB/T24001、GB/T28001认证证书及手册和程序等体系文件;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产品检验报告(适用时);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核心产品的专利(企业自己申请)或省级进步奖/标准创新奖;自我声明(见附录2)。
下列资料应至少在工厂审核前十五天向认证机构提交: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质量诚信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申请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
4.1.2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申请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申请。
4.2产品检验
检验可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在生产场地现场进行,或由认证申请人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2.1样品要求
初次认证时,应至少在一个型号的申请认证产品上完成所有要求的检验项目(见4.2.2条)。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可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进行检验;认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申请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的产品上补充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选取。
年度监督时,在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选取一个产品进行检验。应尽可能选取有代表性的型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