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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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场景

适用于增资扩股合作开发不适用于联营土地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工程代建

要点

一方设立项目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获取地块,另一方通过对项目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双方共同

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对项目公司土地进行合作开发,共同管理,销售后分配收益。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年月日,甲方以总价人民币(大写)(¥元)

竞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号:);

2.年月日,甲方与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款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

付: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万元)累计支付比例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100%

为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有关合作开发地块(下称

本项目”)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本项目地块名称:

1.2本项目土地规划用途为:

1.3本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

1.4 本项目地块位于 ,四至范围:

1.5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容积率,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1.6 本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章合作方式和投资比例

第2条由甲方设立全资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专门负责本协议项下项目开发。甲乙双

方按51% : 49 %的股权比例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现对项目公司的持股,双方

按照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共同承担本项目的土地款、相关税费及建设资金,按照股权比例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第3条甲方负责项目公司的管理和运营,项目公司应该按照甲方的开发流程和操作标准进

行项目开发。乙方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和本项目的开发建设。

双方同意,以高周转作为本项目开发运营的基本策略,根据市场原则制定销售价格并控制去化速度,双方应将上述合作原则通过决策机制及经营手段贯彻落实。

第4条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由甲方合并,乙方协助提供甲方合并财务报表所需材料。

第5条项目开发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均须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约定的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职权内容等表决机制由双方共同决议,项目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公司的日

常经营工作。

第三章项目公司设立及乙方入股

第6条甲方应于竞得土地(以取得成交确认书或类似文件为准,下同)后30日内,

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项目公司,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

后30日内,按甲方占股51 % (出资人民币万元),乙方占股49 %

(出资人民币元)的约定,由甲方主导办理完成项目公司的增资手续(注册资金由人民币元增加至人民币万元),乙方予以全力配合。项目公司完成增资后,

股本结构为: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持有项目公司51%的股份;乙方出资人民

币万元,持有项目公司49 %的股份。增资按原值认缴,不计溢价。

有关上述增资扩股事宜,双方在本协议约定基础上另行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第7条在方按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完成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之日起至上

述变更正式完成期间,实际操作中甲乙双方的权益和项目公司管理权限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在董事会中所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行使与履行,以

及双方委派的董事、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不受工商等手续是否完成的限制。

第8条项目公司成立后日内,甲方负责组织项目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并于签订补充合同后日内,将目标地

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由项目公司全部承接目标地块开发的权利和义务。

如项目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产生税费,双方约定由承担。

第9条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制定及修改项目公司的章程和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因当地

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的原因不能进行登记或备案的,则双方同意,另行制作符合登记或备案要

求的章程和相关文件,如登记或备案的文本约定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章项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10条股东会

10.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0.2股东会表决机制

A款: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项目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但是,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B款:股东会对第10.1条所述的第项股东会职权经全体股东同意生效;第10.1条所述其他事项须经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生效。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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