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模板】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航运、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本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第三条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建立对民族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健全民族地区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民族地区所在地市、县、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0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2021年10月20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乡村依法治理第五章乡村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12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12号)《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审计工作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人大班子的评议意见

人大班子的评议意见

人大班子的评议意见作为人大班子,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机关纪检委的作用,促进廉洁型机关建设。

下面是店铺整理人大班子的评议意见的范文,欢迎阅读!人大班子的评议意见篇一20XX年换届以来,市人大会机关党委在市人大会两级党组、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的指导和领导下,以开展各项活动为抓手,以发挥服务保障作用和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市人大会年度工作任务和机关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党章要求,充分发挥机关党委“协助、服务、监督、保障”的工作职责,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圆满完成了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较强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把理论业务学习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努力促进学习型机关建设。

机关党委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作为学习型机关创建的引领榜样,加强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的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机关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为做好人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是重视抓好政治理论学习。

机关党委组织机关学习了关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胡锦涛在建党__周年会议上的讲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和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上的讲话,以及市委和机关党委指定的学习科目。

发挥中心组学习带头作用,制定年度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参加市委和机关党工委组织的“红船论坛”、“南湖论坛”等学习会、报告会。

组织会领导和县处级干部参加省委、市委党校培训,参加人事局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机关党委的有关工作培训。

开展读书活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1996.06.04
3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国务院
1992.08.01
3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370号
国务院
2003.03.01
3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国务院
2004.11.30
3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号
中共中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 23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2.01修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主席令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01.0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主席令第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02.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人事部、财政部
2006.07.01
64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人发[1997]23号
人事部
1997.03.28
65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事部令第7号
人事部
2007.11.06
6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第6号
人事部
2006.01.01
67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国务院
1997.05.2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号
国务院
1994.02.18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2年)正文:----------------------------------------------------------------------------------------------------------------------------------------------------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化解主体第三章化解途径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

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1日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罚没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存储和核算,禁止以收定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非税收入。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文:----------------------------------------------------------------------------------------------------------------------------------------------------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0日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中心
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一、采购人:X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XX市望岳东路1号
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
监督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用途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1 山东省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 1 办公设备采购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与本次采购项目响应经营范围;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9万元
三、获取询价通知书
1.时间: 2018年12月18日08时30分至2018年12月20
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市虎山东路畜牧局东综合楼三楼
3.方式:供应商须携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或法人授权委
托书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报名及购买文件
4.售价:每套人民币100元整,售后不退
四、公告期限: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20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8年12月21日14时00分至2018年12月21日
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XX市虎山东路畜牧局东综合楼三楼
六、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
七、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询价通知书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询价通知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