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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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新版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1—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2—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张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同时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

(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作质量,及时有效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工程结算,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选择社会信誉度高、综合素质好、技术力量强的招标代理机构。

所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做到招标代理和造价文件编制同体实施。

二、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模式(三)规范招标人发包行为。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06〕263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改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及中标后各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及《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按照本实施细则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招标应当使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五条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六条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个人执业章和注册单位公章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的5%(含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0%(含10%)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5%(含1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2年内不受理造价工程师个人续期注册材料,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对重犯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个人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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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11-12 发布人:dyfd 浏览:403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们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并予以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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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等管理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总库设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分库设在各设区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各设区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在其监管区域内从事评标的专家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专家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员和知名专家的年龄不受限制); (二)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相关专业领域技术、经济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熟悉评标业务; (四)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行为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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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的程序: (一)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填写《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本人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设区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评标专家申请登记和资格初审工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评标专家资格审定工作; (四)评标专家资格审定通过并经培训合格,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聘任证书》,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评标专家聘用期为二年,聘用期届满,经培训学习后方可续聘。评标专家因年龄、健康、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评标专家称号,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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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适当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可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五)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漏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参加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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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每次评标的有关信息,包括聘书编号、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其原因,以及培训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并告知当事人。 (一)不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二)无故缺席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结论两次被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活动中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秘密的; (三)评标期间擅离职守,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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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其清出评标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所在设区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报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解聘。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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