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核算?如何纳税?[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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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方法

浅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方法
目, 在以后年度纳税 申报的成本 、 均
估增值 、存货评估增值 以及无形 资 资产 账面价值 。由于公 司当年已将 费用项 目中予 以调整 ,调增每 一纳 产评估增值 , 已计人成 本费用部分 , 资产评估增值 部分通过折 旧、摊销 税 年度 应 税 所 得 额 。 在年度计算 申报所得税时 ,分别对 等方式计 人了有关成本费用 ,因此 有 关成 本 费 用项 目 ,据 实 逐 年调 按规定应进行调整 。 整。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企业进 如上倒 ,资产评 估增值 额 50 9
调整 。
按 上述 方法据 实逐 年调整 每一
纳 税年度资产评估增值 计人成 本费
用中的金额 , 不仅 比较麻烦 , 而且对 各 项资产评 估增值 以及 计人有 关成 本 费用中的数额 ,在会 计核算上很 难 找出具体 的对 应关 系。
固定资产 其中 : 房屋
机 械设 备
39 O O 1 5 0 6
值与 喊值 相抵后 的净额 计人资本公 产项 目的评估增值 。 评估增值 ,因此按规定可采用综舍 人成本费用金额 : 额。 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l 。 旧 率 3 2 1 0年 .%
1 0万元 X . % : 5 2 3 4 8万元
{)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当年计 而且也 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1 其一 , 资 产评估 中增值幅度较大的是无 形资
调整 的期 限基本一致 ; 其二 . 改制后 房屋评估增值 10万元 { 5 年折 产 ,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期 限与综合
企 业会 计核算资料 所反映舶资 产账
值 ,至于哪些资产项 目评估发 生增
为股份公 司 ,改组前企业 资产账 面 价值是 : 货币资金
应 收 账款
机械设备评估增值 5 0万元 { 年 面价值 都是按评估值调 整的资产价

会计经验:企业改制中的“评估增值”,要交税吗?

会计经验:企业改制中的“评估增值”,要交税吗?

企业改制中的“评估增值”,要交税吗?编者按:长期以来,针对企业改制,国家针对部分大型央企出台过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其他企业,则一直政策不甚明确,由此带来税收征管和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2014年以来,为了鼓励包括国有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型企业改制重组,国家集中出台了相关税收鼓励性政策,有关企业改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趋于明确。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分析解读企业改制中评估资产增值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典型的企业改制包括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前者是指从非公司制形式改成公司制,本质上是公司设立的过程,股份制改制,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上是股份制公司设立的过程,二者均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无论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涉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均应进行评估作价,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那么,对于评估增值的部分在税法上是否属于所得?是否课以企业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立法来看,既没有明确列入征税范围,也未纳入不征税收入等范围。

后续,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税主管部门下发了几个具体文件,从文件的规定和导向来看,是将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的。

一、国有企业特殊规定1、公司制改制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采取递延纳税政策,旨在鼓励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少税收方面的障碍。

2、股份制改制针对国有企业(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如下:(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作者:牛学仕姜天艳苟霏飞来源:《看世界·学术上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资产评估中的增值部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在这部分处理工作中,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要求,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确保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本文将对企业改制与资产评估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税务处理;会计一、评估增值的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资产评估中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非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资产评估中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例如,一家企业正在进行改制,账面显示其固定资产原有价值1000万元,折旧价值200万元,对其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有价值1025万元,折旧价值200万元,在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出现了25万元的增值部分,其使用期限为10年。

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将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完全折合为新建股份制企业的股本,那么在股份制企业成立时,固定资产一般使用直接折旧的方式,应执行企业所得税率的33%,对于新建的股份制企业,其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评估的价值入账。

因此,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将資产评估中的增值部分折合成新建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交易,并为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如果出现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情况,应及时暂停交易,并向上级部门申报,在获得批准与同意后,才可以继续进行产权交易。

但是,这种交易方式中没有加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财会〔2007〕14 号)的规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制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2012-11-1 15:45:06目录: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

另立新账。

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比较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企业的特殊交易行为日益增多,一些企业不仅局限于开展其主营业务活动,还可能发生很多资产转让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这些都对税收征管、稽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在企业特殊交易行为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将会出现资产评估增值甚至是大幅增值的结果,随之而来就会出现对资产增值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增值金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后的资产按什么价值计提折旧?这些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那么,资产评估增值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呢?目前,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大多存在以下二种情况:一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二是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以下分别对这两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规定和税法处理进行举例对照分析。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其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的评估增值。

(一)会计处理。

新《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应加上补价;收到补价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仅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如果该项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评估增值会计处理常见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与不涉及补价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那么——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展处理:①支付补价,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与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收益与相关税费后减去补价后余额作为换入投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收益+应支付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入账本钱,具体详见下文例1。

〔二〕税务上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假设干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与其他相关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局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局部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与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展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三〕举例分析【例1】甲企业2004年9月1日以现金20万元与一台设备投资于乙企业,该设备账面净值为260万元〔原值30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400万元〔不含税价格〕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

另立新账。

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税务知识2007-12-10 15:52:43 阅读203 评论1 字号:大中小订阅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一)按国务院规定清产核资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财税字[1998]050号、京国税[1998]134号)(二)股份制改造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摘自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本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企业依据本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1.据实逐年调整。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摘自财税字[1998]050号、京国税[1998]134号)(三)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涉税处理与会计核算

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涉税处理与会计核算【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在企业改组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目前,对于资产评估升值的涉税处理及其核算还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资产评估升值要依据性质区别对待,属资本性资产发生的资本利得应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流动资产的交易也应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至于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应取决于会计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其他的一些原因。

一、资产评估升值的涉税问题对于资产评估升值应否征税的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即主张征税和反对征税。

主张征税的人认为,资产评估升值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也是企业的一种所得,因此理应征税。

反对征税的人认为,资产评估升值有许多是通货膨胀引起的结果,是物价上涨的转化形式;而且,这种收益属于非实现收益,不是企业的真正收益。

因此,对资产评估升值不应征税。

要解决这个争议,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评估升值的性质。

1、资产评估升值产生的原因首先,根据会计历史成本的原则,资产初始计价是以购入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的,但以此历史成本确定的账面价值不能反映资产的未来价值。

资产使用的年限越长,价格变动的累积影响就越大,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减值)额也就更可能变大。

资产评估后的升值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通货膨胀,即重置同样的资产,必须支付更多的货币,因而使资产评估后升值。

这种升值具有资本准备的性质。

第二种原因是因资源的稀缺。

一些资产评估后的升值是由于该项资产比较以前更为稀缺,物以稀为贵。

第三是折旧因素造成的。

出于刺激企业投资和加速设备更新的需要,在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都缩短了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从而使其折旧年限常常小于其实际使用年限,形成账面净值少于其评估得出的实际价值。

因折旧因素而产生的资产升值在评估升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当资产评估升值将产生企业的经营收益或资本利得时,理所当然是涉税的。

如企业资产评估升值后进行产权转让,这部分升值给出售产权的企业带来收益。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在评估与审计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企业的财务人员询问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在审计与咨询业务中,发现有的企业为使财务报表好看(主要为融资、投标等目的),对一些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增值后进行调账,使净资产增大和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达到某些指标要求。

也有企业因办理资质申报等需增大注册资本,对土地使用权等进行重估增值,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整入账转为资本公积并进而转增注册资本。

还有的企业因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企业重组等非日常交易或事项中资产经评估后产生的价值变动,不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及会计处理(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我们知道,资产评估从资产评估范围角度,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中一般像房屋、土地等资产,评估增值者居多,像机器设备、存货、应收款项等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也可能产生评估减值。

从业务性质角度区分,可分为清产核资评估增值、重组改制评估增值、合并分立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及资产(股权)转让评估增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评估增值、抵押贷款及担保评估增值等。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不一定都需进行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法定重估增值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可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但“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并无统一的规定,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

“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形主要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分立、合并、出售、股份经营,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性资产的租赁等。

这些“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某些情形也不进行会计调账处理,需进行会计调账处理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评估增值,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分立、合并等。

对评估增值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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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核算?如何纳税?[会计实务优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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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外融资是再所难免的,然而,要想融资,金
融机构得评估一下企业的家底,这样一来,资产评估就出现了。
那么,资产评估增值了,企业财务该怎么核算与纳税处理呢?今天昌尧讲
税就来同大家讲讲这资产评估的事。
案例
嘉诚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块100亩的商业用地,2012年以80万元/亩的价格,
受让该土地,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不太稳定,所以一直闲置未开发,公司
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以该土地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在进行土地抵押前,
对该土地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200万元/亩。
财务人员并将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进行了账务处理:
(一)受让土地使用权时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8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0万元
(二)评估增值时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12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20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嘉诚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开发前,应先按
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开发时,再将该土地
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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