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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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劳社资字〔2005〕45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晋劳社劳资〔2005〕117号文发布了我省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我市贯彻执行作如下通知:一、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晋城市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省驻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部门要把工资指导线作为我市今年的工资调控目标,指导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增长工资。

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整,按“工效挂钩”的办法处理。

非国有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二○○五年六月一日第二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9号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经综合考虑本市2008年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7年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11%,上线为16%,下线为5%。

二、指导意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盈利水平较高的,若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平均指导线增长工资;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杨府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杨府发〔2005〕2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杨府发[2004]17号)中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如下: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7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8000元。

2、隆昌路、营口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 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5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200元。

3、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7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600元。

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2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8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杨浦区域范围内价格补贴中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一)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范围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1、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2、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应当以合并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户建筑面积。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军队转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军队转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云办发[2005]1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0.10【实施日期】2005.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5]16号)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各单位,各大型企业:2005年,是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前启后的一年。

落实好今年军转安置的各项工作,对确保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全省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转联[2005]2号文件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军转安置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坚持党政机关带头接收,政法、执法监管部门重点接收,企事业单位积极接收的原则,对有空编、有增员计划和需要补充人员的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从军转干部中补充。

一要认真落实相关安置政策、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军转安置工作,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发[2004]20号)精神,切实解决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去向、工作分配、职务安排、工资福利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和家属安置等问题。

二要加大执行年度安置计划力度。

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制定的年度安置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国人厅发[2005]141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根据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标准┌──┬────────────┬──┬──┐│专业│科目名称│试卷│合格││名称││满分│标准│├──┼────────────┼──┼──┤│ 注│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100 │ 51 ││ 册├────────────┼──┼──┤│ 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100 │ 60 ││ 全├────────────┼──┼──┤│ 工│安全生产技术│100 │ 60 ││ 程├────────────┼──┼──┤│ 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100 │ 60 │├──┼────────────┼──┼──┤│ 价│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知识│120 │ 66 ││ 格├────────────┼──┼──┤│ 鉴│法学基础知识│120 │ 68 ││ 证├────────────┼──┼──┤│ 师│价格政策法规│120 │ 72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120 │ 72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100 │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劳保基发[200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3.11
【实施日期】2005.03.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
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5)6号)
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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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河北省编办: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

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

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三日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夏自治区编办: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7]112号)收悉。

经研究,对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央编办综合司2007年7月17日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安徽省编办: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公务员录用计划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公务
员录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煤安监司人函字[2004]72号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4.08.20
【实施日期】2004.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
安全监察系统公务员录用计划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派驻机构和垂直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74号)要求,现就编报2005年度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公务员考录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事部考录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和所属办事处、北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公务员考录继续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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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安徽保监局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安徽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05]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安徽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意
见》的通知
(皖保监发[2005]3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引导我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局结合行业发展动态和自身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2005年安徽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加快发展,使人身保险业为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二日
2005年安徽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意见
2005年安徽保监局将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和自身监管实际,创造性地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继续引导公司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有效防范行业系统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使人身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建设、服务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加大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成长
(一)积极引导和推进公司全面转。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皖政办[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省扶贫办省残联二○○五年十月)各级党委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解决他们生产生活问题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加之受自身的残疾障碍、受教育程度低以及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仍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以上。

解决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医疗、康复、就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扶贫力度,着力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皖残联〔2002〕79号),把残疾人扶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规划中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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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05]18号
安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安海镇开展
“三合一”厂房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
根据晋江市“三合一”厂房整治工作领导组的要求,现
将《2005年安海镇开展“三合一”厂房大整治活动方案》印
发给你们,请各村(居)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狠抓整治工作
力度。

安海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抄送:市“三合一”整治办,存档
2

2005年安海镇开展
“三合一”厂房大整治活动方案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7月31日止,在全
镇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厂房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市关于《“三合一”厂房火灾隐患过度阶段整改办法》,以整
治火灾隐患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防止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
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对象
(一)辖区内经整治合格但整改工作不到位的“三合一”厂
房。
(二)2004年新增或“回潮”未整改的“三合一”厂房。
(三)2005年新增或“回潮”的“三合一”厂房。
(四)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难缠户”,已被查封但
至今尚未整改启封的企业。
三、整治要求
(一)凡属新增或“回潮”的“三合一”厂房,必须立即停业
整改。
(二)整治过程中存在下列现象的,必须限期整改:
1、员工宿舍安全疏散出口少于两个,或门向内开启置铁门反
锁的,或采用侧拉门、吊门、旋转门的;
2、生产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上(含丙类)的厂房未设置封闭楼梯
间眠;
3

3、高度超过32米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末设置
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的;
4、安全出口数目不足的;
5,疏散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宽度不足的;
6、人员住宿密度大、通道窄,不便于紧急疏散的。
四、工作步骤
(一) 摸底调查阶段。对辖区内所有“三合一”厂房进行一次
认真的梳理,摸清辖区内“三合一”厂房的企业数,其实这是一
项日常性工作,我镇每月摸底一次已形成制度化,要求针对无证
生产经营企业再进行认真梳理。并加强对已整改“三合一”企业
的跟踪复查,防止“三合一”厂房“回潮”现象的发生。
(二) 全面整治阶段(4月l目一6月30日)。对摸底调查中
发现的“三合一”企业,应根据不同火灾隐患类别,突出重点进
行整治:对严重违反规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
且无条件改造的要坚决取缔;对现有有条件改造。的企业进行指
导,采取调整功能布局:进行防火分隔,增设疏散通道、增加消
防设施等技术性措施,使其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最大限度地
消除火灾隐患。充分调动公安、劳动、城建、安办、工商、电力
等各部门的力量,必要时可采取查封、停水、停电乃至破坏其生
产用电线路,以铁的手腕、强硬的措施,督促各企业整改自身隐
患。在做好查处工作的同时,应认真做好对被查封隐患单位整改
工作的督促指导,帮助他们严格按照市整治办下发的通知要求整
改隐患并尽快恢复生产。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l目一7月15日)。在全面整治工作
完成后,对所整治对象进行复查验收,并将已整改的企业花名册
及有关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市“三合一”整治办。认真分析、总
结大整治活动,以便更好的推进下阶段整治工作。要将长效监管
4

工作贯穿始终,做到边整治,边整改,边巩固,并将各阶段的工
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全面大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团结作战。要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思想,提
高认识,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负起责任,坚决遏制本辖区
范围内“三合一”企业的存在,对存在火险隐患的生产厂房和企业
员工宿舍要坚决整改,跟踪监督,做到不整改不放过。
(二)讲究方法,突出重点,力求实效。要讲究工作方法,
标本兼治,堵疏结合,采取断水、断电、留置、吊销证照等综合
措施进行整治,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停产的要坚决停产,该
查封的要坚决查封,决不允许“三合一”企业存在。
(三)文明管理,严格执法,树立形象。在整治工作中要树
立服务大局和依法行政的形象,严格按照《晋江市“三合一”厂房
查封、启封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把查封、启封审批关,
真正做到违法一家查封一家,合格一家启封一家。对“三合一”
厂房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的法律责任及相关人员
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立足长效,严格监管,巩固成果。实践证明,长效监
管办法非常适用于“三合一”厂房整治工作。为巩固整治成果,
要严格按照《晋江市“三合一”厂房长效监管办法》的要求,认真
做好日常的检查、督察、监督工作,落实宣传、检查、反馈制度,
使整治工作继续有条不紊地进行、扎扎实实地推进,最终实现消
除“三合一”厂房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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