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四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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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笫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LI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丄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丄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2017年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规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文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文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文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我们需要采取十五条硬措施:1.加强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将其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3.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加强设备维护与检修: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

8.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9.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等,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10.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益。

11.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12.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建立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同时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1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政府监管部门、安全检测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的落实。

14.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

15.推行安全文化建设:培养和弘扬安全文化,使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将安全意识融入到工作和生活中。

通过采取以上十五条硬措施,企业能够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和信任。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3篇)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二)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领域的安全管理:(一)危险化学品;(二)特种设备;(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四)高处作业;(五)有限空间作业;(六)用电安全;(七)交通安全;(八)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键字】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下文是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对其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执行操作规程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计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黄石市安全生产条例

黄石市安全生产条例

黄石市安全生产条例黄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黄石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石市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黄石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四条黄石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黄石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黄石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黄石市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黄石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黄石市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黄石市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及时的排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黄石市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二条黄石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黄石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黄石市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安全防护第十五条黄石市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O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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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四条全文
《安全生产十四条》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生产十四条》。

这是国家针对安全生产问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内容丰富、具体明确,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安全生产十四条》。

第一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守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我们最重要的目标,不能以牺牲人民的生命安全来追求财富和发展。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始终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仅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还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意识。

第二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形成合力保障安全。

国家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达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

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

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

个人要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改动、拆解设备,不得违反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条,加强危险源治理,降低事故风险。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
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管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个人要增强危险源意识,遵守危险源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无小事。

第五条,推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杜绝事故隐患。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彻底排除。

个人要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掩盖事故隐患。

第六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国家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国家要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效果。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加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

国家要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和信息化系统,统计各类安全数据,及时发布安全风险信息,提供决策参考。

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数据,主动分享安全经验和教训。

第九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国家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要主
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科技创新,推动安全生产发展。

国家要加大对安全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安全监测、预警和预防技术的发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应用安全科技成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曝光,形成舆论监督。

国家要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曝光力度,让全民了解事故的危害和教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公开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三条,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国家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和违法行为人,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国家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参与国际合作,积极融入国际安全生产体系,推动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安全生产十四条》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旨在构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只有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四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才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福祉。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富有安全感的社会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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