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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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的政府失灵问题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自身条件的有限性决定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需要与社会力量合作。国内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与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公民个人在资源建设、服务推广、基础设施构建、管理领域开展的合作,可总结为基于项目的合同/协议式合作、以管理协调机构为依托的合作两种模式。为发展持续的合作关系,保障合作的顺利进展,需要维护合作对象的利益并为其创造价值,保持沟通畅通与协调一致。
关键词: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合作;公共文化机构;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 g250.7;g25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6040 research on the social dooperation in the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这一政策表明国家鼓励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合作提供了政策保障。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时代,公共文化服务需要向数字化转变,提供数字形式的公共文化服务才能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便利化。由于政府的资源与能力有限,政府作为唯一供给主体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因此需要与社会力量合作,优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提高社会参与度。本文分析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合作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然后从实践中调查合作领域并总结合作模式,结合实际提出发展社会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1 社会合作的必要性及理论解释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车”、排他成本等问题。公共文化服务属于公共物品,应当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理论模型已出现多种,理论与实践证明多主体协调供给已经成为目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合理模式[1],因此政府不应当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唯一主体。政府垄断式的公共文化供给已显现诸多弊端,如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的公共文化供给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的不均等,不能很好地与群众的需求相对接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形式,发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形成政府、市场、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多元主体供给机制。新公共管理运动提倡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但市场化的运作存在经济逐利性,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此外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市场机制下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难免导致“搭便车”现象的产生。面对“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一项有效举措。
资源依赖理论是解释组织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理论,其基本假设是没有组织是自给的,所有组织都在与环境进行交换,并由此获得生存[2]。每个组织都有其它组织不具备的特有能力,通过合作,他们能从外部获得资源,支持其核心业务的发展[3]。从资源依赖理论来看,组织通过合作可以获得互补性资源。由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自身条件有限,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具备复杂性,不是公共文化机构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联合社会力量以获取所需资源。从文化资源的层面来看,公众群体的多样性,需求的多样化,公共文化机构的资源无法满足各群体的需求,需要与政府部门、企业、公益性组织等合作以获取资源;从技术、资金、宣传、服务的层面来看,公共文化机构的技术能力、服务覆盖面、宣传面有限,需要与社会力量合作,以获取技术与资金支持、扩大宣传、举办服务活动与共建服务项目等。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需要从公共文化部门获取资源,如企业与公共文化机构合作可以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或为本机构人员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组织与公共文化机构的合作有助于实现自身的公
益价值。总之,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是一个资源互补、互利双赢的过程。 2 社会合作的主体
2.1 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包括基金会、协会、学会、公益性团体等。从国内外来看,非营利性组织都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重要对象,这类组织具备公益性、志愿性等特征,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公共文化机构的合作是为了维系自身发展,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非营利性组织通过合作可以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免费提供资源、吸纳资金、举办服务活动、提供宣传与培训等。
2.2 营利性组织
营利性组织主要是企业,包括数据库商、出版商、信息技术公司、媒体商等。企业具有拓展自身业务的需要,与公共文化机构合作可以获取订单,增加收益。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与市场竞争性,相比公共文化机构,企业更具备技术、人员等优势,是公共文化机构的有益补充。国外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非常普遍,近年随着我国“国家数字文化网”“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也越来越多地与企业开展合作。企业可以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资源获取、资源数字化加工、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推广等提供支持。
2.3 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合作的重要个体,与公民个人合作一方面使有能力有专长有资金的公民参与,补充公共文化机构的人才不足、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捐助;另一方面为公民提供了行使其基本文化权利的途径,使公民的文化需求得以表达,公共文化机构能够提供符合公众需求的公共产品,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公民参与合作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体独立参与,属公民个人的独立行动;另一种是通过中介组织参与合作,如理事会、协会。公民个人通过合作可以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政策的制订与监督、参与管理、参与服务活动的举办、为服务提供经验、资金与技术支持等。
3 社会合作的领域
3.1 资源建设
3.1.1 资源获取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开展需要资源作为基础,而公共文化机构的资源在数量、类型、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从外部获取以丰富服务平台的在线可获取资源,满足公众需求。资源获取是国内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最主要的合作领域之一。
3.1.2 资源数字化加工
在国内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中,公共文化机构普遍与技术公司合作进行资源的数字化或直接将数字化工作外包给技术公司,利用技术公司的技术、人才等优势,降低资源数字化加工的成本并提高效率。
奥地利国家图书馆与谷歌合作将其馆藏16世纪到19世纪下半叶的历史书籍约万卷全部数字化,这些数字化资源中的首批万卷通过europeana在线平台向公众免费开放[6]。奥地利国家图书馆还在开展音频素材的数字化,从2007开始与奥地利媒体中心(mediathek)、奥地利科学院的形声字档案馆(the phonogram archives of the austrian academy of sciences)合作将最濒危的音频文件进行数字化,这一项目到如今已经进行了10年[7]。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的资源数字化工作直接外包给技术公司。如国家数字文化网的国家中心设有资源建设部,但并不负责资源的数字化转换,而是将数字化工作外包给企业;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与相关it企业合作,委托数字化加工,外包公司负责资源加工,国家图书馆负责验收终审。
3.2 服务推广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使公众知晓并利用,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推广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