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

职业道德守则(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执业人员应遵守执业道德规范,维护职业形象。

第四条执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能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七条执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公正处事、实事求是,维护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的利益。

第八条执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执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执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二章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本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1、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所有从业人员;

2、本所应向所有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

3、本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独立性

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所有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相关利益主体。

1、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执业人员在执业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避免本单位或执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除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等

利害关系。

2、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执业人员在社会公众面前要保持独立于委托方的身份。

第十三条本单位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应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相互沟通。

1、项目负责人应向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本单位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本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3、本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在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应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1、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应将获知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风险管理部门;

2、风险管理部门应将已识别的违反独立性的情况,立即传达给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相关人员;

3、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相关人员,在必要时,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告知自己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消除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4、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采取适

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五条执业人员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九条执业人员要保持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充分收集资料,合理分析、判断、预测,形成客观的评估结论。

第四章对客户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执业人员应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不得向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客户机密。

第二十一条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除下列情形外,本单位执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单位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客户机密: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资产评估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决定是否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对计算机(包括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光盘和U盘)的管理。

(1)计算机资源由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设备台帐档案,用以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统一保管。

(2)凡需外送修理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3)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的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计算机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承担涉密企业的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