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讲述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内容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
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
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
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
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
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我国⽬前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法律概念,但针对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还是会出现⼀些事实婚姻的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明确的划分,那么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根据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已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可以⾏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双⽅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活,嗣后⼜诉⾄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双⽅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可⾏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当事⼈双⽅具有夫妻的⾝份,彼此间的关系适⽤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为婚⽣⼦⼥;互有配偶继承权。
⼆、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1⽇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随时可以解除。
如果对财产或孩⼦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根据上⽂的讲解,你是否已经对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了解清楚。
由于事实婚姻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续,因此对于双⽅来讲是存在较⼤法律风险的。
以上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店铺咨询。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培训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来自于《道德与法治》教材第五单元“我们的国家”,第10课“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主要内容包括:1. 了解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理解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条款。
3. 分析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知道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培养学生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提高法律素养。
3.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促进家庭和谐。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理解,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条款的理解和应用。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课件、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一个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例,引发学生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兴趣。
2. 知识点讲解:讲解婚姻家庭法律关系,阐述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3. 法律条款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条款。
4. 案例分析:分析婚姻家庭法律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5. 随堂练习:布置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相关的练习题,巩固所学内容。
6. 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分享自己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感悟。
六、板书设计板书设计如下: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条款七、作业设计案例:小王和小李结婚后,小王经常对小李实施家庭暴力。
小李想离婚,但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1)小李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2)小李应该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3)请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与小李情况相关的条款。
撤销婚姻法律讲堂(2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社会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婚姻可能并不适合双方,甚至存在违法行为。
为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婚姻撤销制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婚姻撤销的法律规定与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定义婚姻撤销,是指因婚姻登记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行为。
二、婚姻撤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欺诈结婚的,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撤销的适用范围1. 胁迫结婚: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对方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迫使结婚。
2. 欺诈结婚:一方在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婚姻撤销的程序1. 提出申请:受胁迫或受欺诈的一方,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2. 调查核实: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 法院审理:经调查核实,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4. 撤销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
5. 注销婚姻登记: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婚姻登记。
五、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1. 撤销婚姻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2. 撤销婚姻后,因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注意事项1. 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期限:受胁迫或受欺诈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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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法 讲 解
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 刘永鑫律师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涉及到每一个家庭,
今天,主要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
是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如何认定其财产的分割合法有效等问题作讲
解。
一、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
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自取得结婚证时,即确立夫妻关系。
老年人再婚问题,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
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复婚登记。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
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
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
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此,应当理解为夫或
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
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
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
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
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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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
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清偿。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离婚的认定――离婚证
1、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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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理时,发给离婚证。
2、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协议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五、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
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
律约束力。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判
决。
当然夫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的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以上的规定。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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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
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
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
产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
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
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
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
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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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
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
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
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
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
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
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
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
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
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
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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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
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
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
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
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
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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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
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