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海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7〕7号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
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蓝色海湾整治行动资金(城市名称)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一、现状及问题
(一)岸线、海域、海岛概况
(二)问题诊断
包括:目前相关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岸线、海域、海岛污染和受损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评估,原因分析等。
二、必要性
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现有工作基础
相关制度建设、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等情况;已经开展的主要工作、实施的主要项目,成效和经验总结;中央、地方财政支持工作开展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实施综合整治的目标及措施
(一)重点海湾综合治理。
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明确整治的岸线长度、海水水质改善程度、增加湿地面积三项海湾整治的重点工作目标,提出开展海岸整治修复与生态廊道建设,“南红北柳”滨海湿地植被种植和恢复,治理污染提升海湾水质,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监测能力建设等工作措施。
(二)生态岛礁建设。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打造蓝湾行动样板 助力海上花园建设——记温州市蓝色海湾整治

打造蓝湾行动样板助力海上花园建设——记温州市蓝色海湾整治温州市洞头区是全国14个海岛区(县)之一,由302个岛屿组成,区域总面积2862平方千米,其中海域面积2708.7平方千米,占温州海域的1/4。
洞头以海为美,拥海而兴,冬暖夏凉,宜居宜游,近年来在海洋生态建设领域取得长足发展,先后获得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海洋公园等多张国字号“金名片”。
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视察洞头时指示:“要特别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真正把洞头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海上花园”。
十余年来,洞头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发展方向,积极开展海上花园建设实践,努力彰显城在海中、村在花中、岛在景中、人在画中的美好愿景。
实施蓝色海湾整治项目,有效加快了建设海上花园的进程。
一、首期蓝湾项目的主要做法与成效2016年,温州市成为全国首批8个蓝色海湾整治试点单位,项目落在洞头国家级海洋公园核心区,总投资4.76亿元(包括中央海域与海岛保护资金3亿元),规划面积15平方千米,涉及17个村2.5万人。
洞头将蓝色海湾整治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工程,全力做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提升,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人和”。
(一)精心组织项目,增强行动自觉。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上下联动、凝心聚力抓好相关工作。
在项目设计上,将蓝色海湾整治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统一纳入全域景区化概念性规划,做好各子项目方案的衔接,最大程度体现项目的生态功能和经济效益。
在组织保障上,专门成立区级项目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项目实施;建立项目工作例会制度,做到“一月一研究一推进”;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成立审批服务组,确保项目快速推进;将项目列入区重点工程考核,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督查督促。
在资金监管上,设立蓝色海湾整治项目专户,实行财务统一核算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紧扣绿色发展,发挥融合效应。
蓝色海湾整治背景下的我国围填海政策评析及优化

蓝色海湾整治背景下的我国围填海政策评析及优化王琪;田莹莹【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y ,to reclaim land from sea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to expand space and develop economy in our country ,especially in the coastal areas ,but reclamation has also greatly damage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refore ,our country has unveiled a series of poli‐cies to curb the growing trend of blind reclamation ,and found some problems by examining the policies .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roposed "blue bay regulation",which will push the reclamation into a new stag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lue bay regulation",our reclamation policy should be optimized in order to ens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eclamation ,and establish marin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围填海已经成为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拓展空间及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但同时对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大破坏,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有效遏制了围填海盲目增长的趋势,但通过对政策梳理也发现了一定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正>2007年1月24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
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总页数】7页(P31-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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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海洋局修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J],
5.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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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0年第4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支持范围具体包括:(一)生态保护。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财建函[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财建函〔2012〕118号)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你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鲁政字〔2012〕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基本思路、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安排。
请结合你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以工业用(食品用与药用)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为主体、以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和生物材料为补充,以海洋工程装备和平台建设为支撑,突出区域特点,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加强政策资源集成,力争2015年实现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均增长率超过25%的目标。
其中: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海洋装备业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整治和恢复山东海域海岸线超过100公里,养护沙滩长度不低于20公里,海域面积近120公顷。
培育形成若干特色显著、优势突出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对产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大幅提升,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重点加强宏观指导、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监督检查,并利用现有经费渠道,加大对试点示范的资金支持。
(一)实施方案批复后,中央财政将拨付部分启动资金。
以后年度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对你省上报的实施方案年度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视考核情况确定下年度支持政策。
(二)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你省的方案实施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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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决
定,中央财政对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给予奖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
海洋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严峻,陆源污染严重,近海富营养化加
剧,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滨海湿地面积缩减,海水自然净化及修复能力不断下降,自然岸线
减少,海岛岛体受损以及生态系统受到威胁。加快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是
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岸、海域和海岛生态环境功能,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需要,对于沿海城市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国和美丽
海洋的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坚持海陆统筹、区域联动,加快推进海湾综合整治和生态岛礁
建设,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城市,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受损岸线、海湾得到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
断增加,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促进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
保护,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岛丽”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应突出地方政府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由地方政府负责制定
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中央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
二是重点支持、率先带动。支持部分城市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以起到示范带动作
用,推动沿海城市全面加快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步伐。
三是综合整治、系统推动。坚持陆海统筹、岸上与岸下联动,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并重,在有效
控制污染排放的同时,实施南红北柳工程等,增强海洋自净及修复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重点海湾综合治理。
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提高自然岸线恢复率,改善近海海水水质,增加滨海湿地面
积,开展综合整治工程,打造“蓝色海湾”,具体包括:海岸整治修复,通过建设生态廊道等,强化社会监
督,保护好自然岸线;“南红北柳”滨海湿地植被种植和恢复,治理污染提升海湾水质;近岸构筑物清理与
清淤疏浚整治,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生态岛礁建设。
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岛体,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海岛综合价值,
具体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育保全,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及生境保护,生态旅游和宜居海岛建设,权益岛
礁保护,生态景观保护等,并同步开展海岛监视监测站点建设和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等。
四、支持措施
(一)中央财政对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计划单列市4亿元,
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由地市
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二)采取评审选拔的方式确定支持城市。两部门将对申报城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组织评审,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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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整治必要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方面情况,将优先选择条件成熟、实施效果
好的城市给予奖补。
(三)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
罚。评价结果较好的,按照上述奖补标准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差的,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
金。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发布。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部门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此作为推进海洋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6年5月12日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2020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