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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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甘安办发〔2017〕83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甘安办发〔2017〕83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甘安办发〔2017〕83号各产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将《甘肃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0月18日甘肃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证照手续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产后复产、建设矿井(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等)在停工后复工适用本办法:(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各级政府和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二)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政府和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三)井工煤矿自行停产停工超过45天的;(四)露天煤矿自行停产停工超过90天的。

第三条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一)中央在甘煤矿、省属煤矿由所在煤业公司初验合格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所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初审后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

全省其它生产能力超过90万吨/年的煤矿,报所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二)市属煤矿和本市境内生产能力小于90万吨/年(含)大于30万吨/年(含)的地方煤矿,由所属市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三)其它煤矿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在煤炭行业中,煤矿的复工复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更直接影响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能源供应。

为了确保煤矿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制定一套科学、严谨、可行的验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煤矿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长等,且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3、安全教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复训、专项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培训记录应完整、可查。

二、通风系统1、通风设备通风机、通风管道等通风设备必须完好,运行正常,通风机的性能应满足矿井通风的要求。

2、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应经过科学合理的设计,通风方式、通风方法、通风风量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如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应完好无损,且设置合理,能够有效地控制风流,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三、瓦斯防治1、瓦斯检测煤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测仪器,如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等,且仪器应定期校验,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瓦斯抽采对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有效的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设备应运行正常,抽采效果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3、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1、水文地质调查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对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掌握含水层、隔水层、老空水等分布情况。

2、防治水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水措施,包括疏水降压、探放水、截水等,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工程质量达标,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的竞争力,树立矿山企业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在煤炭资源勘查、开拓、开采、利用、运输等全过程中的各项工程项目验收,以及在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质量检验监理、验收检测、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煤矿工程的质量,确保建设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全过程中的严格控制,确保质量合格。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确保煤矿工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经常进行自查与评估,确保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明确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各项要求的落实。

第二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领导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工程质量验收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员,具体负责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组建相应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组,包括设计验收组、施工验收组、安全验收组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质量验收人员,具备相应的质量验收资格,熟悉煤矿工程领域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档案,记录工程验收全过程,保留相关资料。

第三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资料、确定验收组成员、确定验收标准等。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根据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做好验收记录,记录验收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进行总结和评价,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

第四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工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2023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3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3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煤矿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必须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的验收工作,确保矿井设备能正常运行,各项生产指标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制度,确保矿井设备的安全性和生产能力达到预期标准。

二、制定验收标准1. 安全标准:对煤矿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包括火灾排雷、通风除尘等安全措施的完善程度。

2. 环保标准:对煤矿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包括煤矿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以及尘埃控制等环境问题的解决情况。

3. 生产标准: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设备的运行稳定性、生产效率和产量等指标。

三、建立复工复产验收机构1. 成立复工复产验收专家组:由煤矿行业协会、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2. 培养复工复产验收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复工复产验收队伍,对其进行持续的教育和培训。

四、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1. 联合检查:复工复产验收专家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共同进行煤矿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完善验收机制:制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评估方法和标准,建立起科学、公平、有序的验收流程,确保验收结果可靠。

3. 制定修复计划:对于未达标的设备和环保设施,煤矿必须制定具体的修复计划,按照时间节点进行修复和改善,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4. 反馈意见和结果:验收专家组将对煤矿的复工复产情况进行评估,给予指导和建议,并将验收结果向煤矿和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五、加强监督和检查1. 建立复工复产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验收结果,保障信息透明。

2. 增加复工复产验收频次,对关键煤矿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失职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切实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确保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机构成立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煤炭局局长担任,成员有县国土局、煤炭局、公安局、人社局、供电分公司、各涉煤镇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煤炭局,主任由县煤炭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二、各部门的职责1.国土局: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查,煤矿假图纸、假密闭和超层越界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2.公安局:负责煤矿火工产品的管理和储存场所的验收工作。

3.电力局:负责煤矿双回路供电的检查验收工作。

4.辖区政府:负责辖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5.人社局:负责煤矿职工劳动合同的签定、职工工资保证金的检查验收和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6.煤炭局: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复工复产条件对煤矿各系统和各岗位进行检查验收。

三、验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原则:依据中、省、市相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存优去劣、疏堵结合”的原则,分类管理。

对证照齐全、建设手续合法有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按照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实施方案,优先验收;对证照不全、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过期、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煤矿,原则不组织验收,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待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现场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坚决实施断电。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的矿井,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严禁以维护性推进或维修整改之名,变相为停产停工矿井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煤矿,原则不组织验收,严格按照中、省、市政策要求执行。

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隐患整改实行煤矿矿长总负责,驻矿安监员现场监督,煤炭局包联科室跟踪落实制度。

验收的依据是各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

复工验收规定

复工验收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9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煤矿复工验收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煤矿复工验收活动。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企业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编写草案,并提交公司领导审阅后,通过公司内部审核、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正式启用。

制度修订由公司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审批程序与本制度的制定程序相同。

四、煤矿复工验收制度1.名称本制度的名称为《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煤矿复工验收活动。

3.目的为规范煤矿复工验收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4.内容(1)验收申请在复工前,煤矿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列明预复工时间、原因、所属煤矿名称、安全准备情况、领导和员工安全教育的情况等内容。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下发《煤矿复工安全验收通知书》。

(2)验收内容煤矿复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山采空区治理、煤矿通风、防灾减灾、人员安全、特种设备、矿井监测等方面。

(3)验收程序煤矿复工验收程序包括:煤矿内部验收、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最终通过总公司领导同意、煤矿安监部门审核、安委会批准后正式复工。

(4)责任主体煤矿负责人、总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生产领班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5)执行程序本制度要求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合理、操作规范。

(6)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必要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到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

本制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法化。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煤矿复工后生产安全和健康有序进行,提高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煤矿复工验收工作。

三、主要程序1.筹备阶段(1)煤矿负责人成立煤矿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2)编制煤矿复工验收计划,并报送相关部门批准。

(3)组织开展复工前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员工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2.资料准备(1)编制煤矿复工筹备资料,包括复工报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2)完善煤矿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复工后的生产安全。

3.复工验收(1)煤矿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复工验收组,对煤矿复工情况进行验收。

(2)对煤矿资料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组织对煤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检查煤矿复工后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5)对复工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运行正常和高效。

(6)编制煤矿复工验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备案。

四、责任分工(1)煤矿负责人:组织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确保复工后的生产安全和稳定运行。

(2)复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复工验收计划、组织复工前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复工验收组成员:根据工作职责,参与复工资料和安全设施的检查、评估工作。

(4)相关部门:配合煤矿进行复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考核与奖惩对煤矿复工验收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根据验收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批准后生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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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
是针对煤矿在发生事故或停产后,进行修复和重新投产时的验收程序和要求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煤矿复产复建工作符合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保障矿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验收组织:成立专门的验收组织,由政府部门、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2. 验收标准:制定煤矿复产复建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指标,包括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质量标准等。

3. 验收程序:明确煤矿复产复建的验收程序和流程,包括验收前准备、现场勘察、技术评审、数据分析和验收报告等。

4. 验收内容:对煤矿复产复建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矿山设备和管理等方面。

5. 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煤矿复产复建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

6. 验收结果:根据验收结果,判定煤矿是否可以复产复建,提出整改要求或工程调整建议。

7. 验收记录:对煤矿复产复建的验收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留作后续监管和管理参考。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和环保水平,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保护矿工和周边环境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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