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AQ1029-2019瓦斯监测监控标准

术语和定义
17. 主机 host 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
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主机主要用来 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 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 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 管理网络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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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18. 馈电异常 abnormal feed 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 能的携带式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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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21. 甲烷报警矿灯methane alarm head lamp
具有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 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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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22. 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ad lamp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 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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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
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
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 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 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 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 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 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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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 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 力电缆等共用
井下分站(包括电源箱)应设置在便 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 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 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必要 时宜加防护罩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三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包括操作岗、监控中心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报警及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的系统,包括煤矿瓦斯监测系统、煤矿通风监测系统、煤矿水文监测系统等。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岗位应有专职操作人员,其人数应根据煤矿的规模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要求,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工具,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照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职责,服从指挥,做好工作记录,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熟悉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操作方法,并掌握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系统的开启、关闭、调试、校准等操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参数的设定和调整,保证系统的准确性和灵敏度。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根据系统的报警信息,及时判别报警源和报警类型,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为事故原因的查找和防范提供支持。
第四章紧急处置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第三条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特制定本制度: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 4≥2.5% 。
2、双巷掘进工作面混淆风流处、井下煤仓上方CH 4≥1.5% 。
3、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 4≥1.0% 。
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 4≥0.7% 。
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纳串连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余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 CH 4≥0.5% 。
二、瓦斯超限详细分类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装备不充分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由造成的瓦斯浓度超出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以为原由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办理,但煤矿一定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惹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出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样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办理,但一定查明原由,采纳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三、瓦斯超限报告办理制度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一定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告,保证能及时获得办理。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0.8%;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 0.4%;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6%;一氧化碳CO≥20ppm时、主扇停止运行时间>10mim,报告至调动主任、通风部长、机电部长,并由井下瓦斯员、通风跟从队长、机电队长现场办理。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 0.5%;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75%;一氧化碳 CO≥ 24ppm;主扇停止运行时间>10mim 时,报告至通风助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矿总工程师,并汇报煤业企业一通三防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给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现场处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坚守24小时不间断值班,不得空岗、脱岗,节假日坚守岗位;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双方签字交接;三、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对当日所协调的有关事项,要在值班记录薄详细记录,对当日未处理完毕的事项要提出下班处理建议;四、密切监控安全信息网络安全专用通讯网络的运行情况,及时、准确掌握煤矿各测点监测数据,对发现网络异常、出现故障做好记录按规定立即处理;五、严格执行监控系统日报制度,每日上报监控系统记录汇总情况及处理结果,监控日报必须有按程序传阅、审批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记录;六、值班期间要不间断浏览、分析监控系统各种数据信息、参数、掌握采掘动态及时更新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基础数据及图纸填绘,通过IP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上报接受各种文件、指令、及时上传汇报煤矿有关情况,重大隐患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存档;七、系统出现故障、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馈电异常情况等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处理时,要立即按安全监控系统异常处理程序的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八、按时修改,督促公司调度室、公司值班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的各项指令;九、值班监控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监控运行记录,并由值班领导批示后,报分管技术副总审阅,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分别下达有关部门;十、对市、县局调度中心室下达的指令,“监管处理决定书”等,要“谁当班、谁负责”,进行跟踪汇报处理;十一、值班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信息;十二、不得运行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十三、一律不准其它非操作人员操作监控主机;十四、值班期间必须佩戴胸卡,持证上岗;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监控机构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一、设备、仪表台帐;二、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三、检修记录;四、巡检记录;五、中心站运行日志;六、矿井安全监控日报;七、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安全监控机构必须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控机构保存;监测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实行监控中心、监控设备所在辖区综合管理制度;二、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系统及局域网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巡检、日常保养及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公司矿井生产等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完成防范管理和监督控制;三、监控中心对监控系统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因监控员不负责任造成的监控系统设备损坏进行责任追究;四、监控设备辖区单位与监控中心签订监控设备管理使用责任书后,对所辖监控设备负有管理维护责任;五、监控中心对监控设备要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监控主机,维护监控系统;六、由于不规范程序操作等人为原因造成监控设备损坏,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追究其管理的责任;七、未经监控中心同意,监控员等严禁擅自开启工控机接口,严禁将监控主机与U盘等外接输入、输出介质相连,严禁在监控主机或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严禁删除系统中的任何程序或改变其存储位置,严禁改动系统预设参数;八、监控室属监管重地,未经领导批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监控室;九、任何人不得在监控室会客和进行娱乐活动,严禁非监控人员操作监控系统设备;严禁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对因违反规定,造成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系统紊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十、监控员负责监控台及监控室的日常保洁,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室内严禁吸烟;不准在监控室内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十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调度室负责管理,具体井上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检修、分站的标校、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的管理由井上监控维修工负责,井下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检修、分站的标校、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的管理由井下监控维修工负责;调度中心负责值机、打印报表,协助安设各种设备;1、凡装有安全监测、监控、监视、通信设备及线路的生产队组,负责该区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队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保护和维护设备完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各队组管理区域内,凡敷设有光缆和监控、通讯设备的队组,对设备、线路的保护负有重要责任;3、生产队检修更换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相关联的电器设备,或有计划区域性停电检修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提前一天汇报生产调度中心,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后,配合机电监测工实施,生产队无权中断断电装置的正常运行;4、各生产队无权甩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生产,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5、各级职能部室,各级值班管理人员,在断电装置出现故障,未采取措施,未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不得指示甩掉断电装置不用;6、瓦检员负责所检查范围内瓦斯探头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每班与光检仪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值班人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与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成;7、通风部负责瓦斯探头的定期检验,建立台账,按时校对;十二、监控设备安装、拆移1、凡需要安设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工作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数量、安装地点、报警浓度、复电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装置安装地点、断电的范围和电源线及控制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2、应安装断电仪的地点,开工前3天由生产队组与机电部联系,机电监测工准备和调试所需断电装置、连锁开关、连锁线,安装前一天生产队组与机电监测工具体联系,安装期间积极协助、紧密配合;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断电仪安装、运行,影响采掘面正常开工者,将追究其责任;3、机电监测工安装断电装置、联锁开关到断电设备部分、断电线、由机电监测工现场检查测试瓦斯电闭锁情况,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方可开工,否则不得生产;4、采取完工或搬家,不再需要断电装置时,生产队组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机电部接通知后2天内必须拆除,凡因不及时组织拆机造成装置丢失损失的将追究责任;5、工作面掘进或撤回时,生产队组负责正常监控系统设备的移动,由于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6、综放工作面回撤时必须按规定回撤监控线路、设备等,不按规定造成损坏将追究其责任;十三、瓦斯电闭锁实验: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试验,简称断电试验,由瓦检员、机电工共同在现场完成,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并详细填写断电试验记录,列入日常检查范围;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负责公司的瓦斯监控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在维护过程中,要及时向监控室值机人员汇报检修维护工作的进展情况;二、监控设备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巡回检查维护,6个月进行一次全面升井地面检修工作;三、对井下甲烷传感器、井下分站进行检修维护时,维修工必须带足同等数量的完好备用传感器、分站,及时替换维护;对已损坏的传感器、分站要造表登记,做好检修维护记录;四、井上下数据电缆出现异常,要迅速查明原因,尽快修复;井下铺设的数据电缆局部断路、破损,必须立即对该段线路进行全部更换;五、地面监控机房网络设备出现故障,要立即启用备用设备;对可能涉及引起瓦斯监控系统不能与上级正常联网运行时,要及时上报县局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六、无论任何时候,严禁瓦斯监控系统无理由随意断开、长时间不在线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一、安全信息网络是用于全省煤矿瓦斯进行多级监督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县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二、公司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信息数据;三、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充足,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维修;四、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要责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同时按规定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并且相对保持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操作人员不得兼职;要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五、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是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六、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和相关安全,损害公众得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它信息;七、安全监控系统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八、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相应的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素软件系统升级;九、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成,应固定在监控值机室并保证畅通;十、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十一、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如属监控人员因素操作不当、删除程序、关机等,必须在半小时内恢复正常;如设备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网络线路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在4小时内恢复正常,且每半小时就处理情况上报县局调度;十二、其它异常情况按照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异常处理程序规定执行;安全监测监控故障报告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一通三防”的重要防线,为了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排除故障,采取安全措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措施:一、故障类型:1、探头断线;2、分站通讯中断;3、分站直流供电;4、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5、中心站软、硬件故障;6、网络故障;二、处理程序:1、井下部分:探头断线、分站数据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井下电工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处理;2、井上部分:探头无数据、分站通讯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地面电工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处理;3、中心站软、硬件故障,出现系统损坏、无法采集数据、终端程序损坏、无法正常上传,监控负责人立即进行处理;4、属于网络故障时,立即通知网络公司进行处理;5、出现无能力修复的,立即联系厂家,进行处理;三、安全措施1、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机,值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值机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2、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站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恢复正常;3、中心站上传程序出现无法上传的,监控值机员打印监测报表上报县监控中心,直至故障排除;4、中心站软、硬件出现故障、探头断线、分站通信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通风部责令井下的瓦检员用光学瓦斯器测量瓦斯,监控值机员记录所测得的瓦斯值上报县监控中心,直至故障排除;5、建立隐患档案管理制度,跟踪落实直至解决;安全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监控信息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分站状态、风门开关和设备馈电及网络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公司制定的汇报程序进行逐级上报,公司总工、机电副总、通风部、安全部和相关值班领导;同时必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县监控中心;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时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1、瓦斯超限;2、主要通风机停风;3、局扇停风;4、风门常开;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8、探头位置图纸填绘不当;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的;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以备核查;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副总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账、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账、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交接班制度一、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代签、缺签;二、定时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双方准确填写交接班记录,表明各类已办、待办事项,双方共同审核、签字;三、交接班要对网络设备及财产进行检查交接,履行财产交接手续,做好相应记录;四、检查网络,监控主、备机、IP电话,传真机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有异常,交接班双方共同处理;五、监控室及机房要干净卫生,发现卫生环境差,接班人员可责令交班人员进行清扫,否则可不予接班;监控系统日报表传阅审批制度一、监控系统每天24小时责成专人操作,每天打印日报表一份;二、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矿井工作面瓦斯超限情况,详细记录时间,瓦斯浓度、原因、处理结果及领导签字;三、监控系统负责人,每天要详细审阅监控记录及瓦斯监控日报表,报通风部长;四、通风部长审阅签字后,值机员要及时把日报表报送有关领导签字,依次顺序为:分管技术副总、总经理、由监控室档存;五、值班领导审核,对瓦斯超限问题必须立即安排解决,不准将问题遗留到下一班;安全检测监控设备调校制度一、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设专人维修校验,其它人员严禁乱调,维修时不允许随意更换与安全火花电路相关的元件,以保证仪器使用的可靠性;二、设备正常使用中,要定期每7天清理防爆网上的煤尘,保证通气性能良好;三、在调试和校验前,应备好标准气样和校验仪器;四、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0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校完毕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五、公司必须责成专人每班检查监控系统及数据电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记录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并用光学瓦期检定器检查数据与其对照,两者读数误差不得大于1%,当读数误差大于误差时,先以较大读数为依据,并在2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六、井下分站,传感器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维修;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情况要作记录并保存;。
2024年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东坪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与设施管理规定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
严禁任何人员未携带或超额携带瓦斯便携仪入井。
二、下井人员在领取瓦斯便携仪时,应仔细检查设备状态。
若发现电量不足、示数错误或示数不全等问题,应立即与维护人员联系,及时更换瓦斯便携仪或电池。
三、井下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更换或拆卸瓦斯便携仪。
如遇设备问题,应及时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更换。
四、井口检身人员应严格检查下井人员是否携带瓦斯便携仪,确保每位人员均符合安全规定。
五、井上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实时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监测数据的变化。
一旦发现信息异常或设备报警,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
相关人员需查明原因,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六、专业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监测监控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并处理。
七、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如发现监测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汇报,并进行核实。
八、各有关区队需加强管辖区域内监测监控装置的看护管理。
每班应指定专人进行巡查,对设备或线路上的积尘、“挂汗”进行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如设备丢失或损毁,责任区队需查找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同时照价赔偿。
九、专业维护人员应及时维修和更换有问题的监测探头,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不受影响。
十、专业维护人员需确保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连续运行。
一旦出现故障,应及时排查,保障系统的安全可靠。
十一、各分站电源由机电科负责管理,严禁长时间停电。
若出现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开关的正常运行。
十二、井下分站严禁随意移动或搬迁。
如因巷道施工需要影响分站位置,必须经机电科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取得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024年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二)为确保监控设备的高效运行与日常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监控设备管理规定,以期达到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目的。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监控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要求与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及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结合澄合矿业各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要求与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上级公司联网。
4、接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上传到地面主机。
6、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7、各矿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地面中心机房。
8、各矿要有安全监测监控的专门管理机构.二、具体要求(一)机构组成各矿要有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门管理机构安全测控管理机构设在生产调度室或通风区,设一名主管进行管理,并有专门的技术负责人员。
安全监测监监控系统值班员、维护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二)中心机房1、应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专用机房,中心站机房应铺设防静电地板、安设调温设备。
2、煤矿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
3、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4、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2欧姆)和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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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是对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功能,确保监测系统监测的连续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监测监控由通风科管理,直接接受总工程师领导。
2.瓦斯监测微机每天应24小时开启,必须具备两台主机、两台显示器、两台数据接口,一个备用电源延电时间大于2小时。
当一台主机需要停机维护时,必须先开启备用主机。
监控员应保证24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通风科和总工程师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负责当班故障报告与处理,运行日志记录、报表打印等工作。
瓦斯监控报表应每天打印一份,交总工程师、矿长每天审阅签字。
4.井下工作面搬家,采掘地点发生变化,监测设备及电缆的移动由监控中心、机运科、生技科、通风科共同完成,并确保传感器首先工作。
碛头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完善好。
5.监控室应随时保证两台主机完好,一台出现故障,另一台要及时切换开启。
6.井下瓦斯监控系统管理维修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一旦探头出现问题要及时抢修好,故障不得超过3小时。
7.井下所有监控线路必须按井下电缆管理的原则进行标准化管理,发现人为破坏或责任事故损坏,由安监科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8.当主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否则应及时更换分站的蓄电装置。
9.监控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功能,运转正常。
10.监控系统图要随采掘地点的变化及时修改,保证图纸准确无误,设计新采区及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对探头数量位置及监控线的铺设作出规定。
11.因检修或断开监控系统开关电源,需停用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和通风科,并上报总工程师,制定出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调试校正,传感器每15天必须使用标
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13.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测的数值,与该点甲烷传感器的数值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科,当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用备用传感器更换该点的传感器。
将更换出的传感器交仪器维修室进行维修。
14.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全规程规定。
15.所有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采面串采面,掘进串掘进,采掘串联工作面,被串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处、一翼回风、矿井总回风均就设置甲烷传感器。
具体设置标准和报警、断电浓度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相关规定执行。
16.所有传感器必须保证位置正确、数据准确,系统运行可靠。
17.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要悬挂在距工作3~5m的地方,距顶板小于30cm,距巷帮大于20cm处,打炮时要把探头移至放炮员躲避地点,炮后再挂回规定的标准位置,这个工作面组长或放炮员完成,瓦检员督促。
18.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巷口10~15m的地方,标准同上,由监测巡检工完成。
19.进入被串工作面风流中设置的传感器应吊挂在局扇前3~5m的地方,标准同上。
20.回采工作面的传感器切顶线处安设隅角传感器,距工作面3~5m的地方安设采面传感器,距回风10~15m的地方,标准同上。
21.瓦检员每班必须对传感器校正对比一次,并有对比记录。
22.监测巡检工每天对监测系统进行巡查,及时与瓦检员核对传感器显示的瓦斯浓度是否与光瓦检仪检测的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时校正。
23.监测巡检工入井时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对监测系统进行中出现的故障要在24小时内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在24小时内更换,要向地面监测室汇报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24.监测巡检工对传感器吊挂错误,强制送电,或者擅自甩掉系统不用的现象,有权责令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有权停止作业,并向调度中心汇报进行严肃处理。
25.瓦检员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系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维修工联系,如果维修校正工不在,要调度中心或者监控中心汇报。
26.电工要确保监测系统在所辖区域内的正常运转,严禁强制送电和甩掉系统不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7.各队队长是本队辖区内监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各类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和安设位置的正确,发现问题要及时与调度中心以及监控中心取得联系。
28.调度室要向监控室了解当日井下监测情况。
29.监控室人员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并做好记录。
30.发生监测系统人为损坏和丢失现象的,由发生事故的在地的队组负责赔偿,赔偿办法是原价格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