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斌、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集下载

葛海、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葛海、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葛海、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辽10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襄平刘大钧马伯乐【审理法官】杨襄平刘大钧马伯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葛海;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葛海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葛海【当事人-公司】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凤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赵晓丽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吴巍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凤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赵晓丽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吴巍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凤赵晓丽吴巍【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葛海【被告】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诉人葛海作出的辽市自然资责交字[2019]2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诉人葛海作出的辽市自然资责交字[2019]2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上诉人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2015年7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达辽政地字[2015]877号《关于辽阳市2014年度第13批次实施方案用地的批复》,能够证明白塔区东兴街道太子河村0.6105公顷土地被征用为科教用地系经有权机关批准。

修水县大桥镇礼源村十九村民小组、修水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修水县大桥镇礼源村十九村民小组、修水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修水县大桥镇礼源村十九村民小组、修水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赣04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波张伟商宏【审理法官】刘波张伟商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修水县大桥镇礼源村十九村民小组;修水县自然资源局;朱名全【当事人】修水县大桥镇礼源村十九村民小组修水县自然资源局朱名全【当事人-个人】朱名全【当事人-公司】修水县大桥镇礼源村十九村民小组修水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江新梓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段芳芳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邹小兵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冷天鹏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新梓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段芳芳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邹小兵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冷天鹏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新梓段芳芳邹小兵冷天鹏【代理律所】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修水县大桥镇礼源村十九村民小组;朱名全【被告】修水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水县自然资源局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权属登记。

涉案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盖修水县原国土资源局的公章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国家有权机关根据其法定职责作出,该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公信力,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能否定其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定案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水县自然资源局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权属登记。

张风云、张文武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风云、张文武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风云、张文武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桂09行终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慧琪梁文全吕博【审理法官】林慧琪梁文全吕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风云;张文武;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张风云张文武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张风云张文武【当事人-公司】玉林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梁卫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卫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卫【代理律所】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风云;张文武【被告】玉林市自然资源局【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中审查的行政行为,一般限于发生在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对其权利义 4 务产生影响的特定行为,行政机关之间基于上下级领导或者指导关系而产生的内部监督、监察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畴,对此,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有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张风云、张文武向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涉及的职责主要是查处博白县政府是否存在违法征地和书面答复申请人两项,如果资源局具有查处博白县政府违法征地的职权,也是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而产生,属于内部监督管理范畴,该职责的履行与否对张风云、张文武并不直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而且,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出发,人民法院也不宜过多介入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当中,故本院不认可本案中该职责的履行与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侯风利、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风利、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风利、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7【案件字号】(2019)冀02行终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强杜倩杨春艳【审理法官】刘志强杜倩杨春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风利;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侯风利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侯风利【当事人-公司】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邱萍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萍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萍萍【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侯风利【被告】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首先关于《举报事项告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举报事项告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被上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上诉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后,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南分局进行调查核实,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南分局作出受理回执并进行调查,在受理回执中告知上诉人其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申请由路南分局受理,经过调查核实路南分局作出了《举报事项告知书》,针对上诉人申请查处的内容,被上诉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了上诉人的举报权,该告知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一审法院驳回侯风利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刘罗秀、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罗秀、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罗秀、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赣03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修贵曾东林刘薇【审理法官】李修贵曾东林刘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罗秀;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萍乡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罗秀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萍乡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罗秀【当事人-公司】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萍乡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一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胡艳君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一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胡艳君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一琳胡艳君【代理律所】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罗秀【被告】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萍乡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开发公安分局于2019年3月6日对刘罗秀作出的萍公(洪)决字[2019]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二、被上诉人萍乡市政府作出的“萍府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管辖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开发公安分局于2019年3月6日对刘罗秀作出的萍公(洪)决字[2019]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二、被上诉人萍乡市政府作出的“萍府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开发公安分局对刘罗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3 马海斌、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赣03行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修贵曾东林刘薇 【审理法官】李修贵曾东林刘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海斌;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马海斌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个人】马海斌 【当事人-公司】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代理律师/律所】王鸿萍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鸿萍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鸿萍 【代理律所】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2 / 13

【原告】马海斌 【被告】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本院观点】本案马海斌向原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引发的行政诉讼,其诉请的实质是判决被告市自然规划局根据其申请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信息给付。本院(2013)萍民一终字第4号系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马海斌为被告提起的物权保护纠纷,生效裁定以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基于购买王坑水电厂的破产财产而主张对石门水电站的物权,否定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马海斌的妥当性,同时以案件在破产程序中处理为宜驳回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本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马海斌向原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引发的行政诉讼,其诉请的实质是判决被告市自然规划局根据其申请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信息给付。因此,本案在诉讼类型上属于一般给付之诉,而非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因此,马海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马海斌向原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查询复制涉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理由能否成立以及原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是否应当依照其申请向其提供查询、复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具体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马海斌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其系涉案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对此,本院述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在《中华 3 / 13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于除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查询主体、查询范围及查询机关等内容。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的范围并不相同,可以申请查询登记结果的利害关系人仅指向符合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部分利害关系人。查询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所登记的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本案中,马海斌与萍乡市王坑煤矸石发电厂签订的是《承包水电站协议书》,其提供的其他材料亦以此为基础。由于承包关系与租赁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马海斌以该协议是租赁协议主张其构成利害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马海斌提出本院(2013)萍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其与王坑电厂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意见。本院认为,本院(2013)萍民一终字第4号系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马海斌为被告提起的物权保护纠纷,生效裁定以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基于购买王坑水电厂的破产财产而主张对石门水电站的物权,否定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马海斌的妥当性,同时以案件在破产程序中处理为宜驳回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生效裁定中未将马海斌与王坑电厂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审理焦点,其表述“马海斌与王坑电厂(破产清算组)之间属于承包(财产租赁)合同关系”仅作为论证萍乡市亚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海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被告不适格的佐证理由,并未对马海斌与王坑电厂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实质、终局的认定,不足以羁束本案的处理。在本案其他申请材料亦不足以证明马海斌系不动产查询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原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不负有依照马海斌申请向其提供查询、复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义务,原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不予给付马海斌相关信息、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马海斌向原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查询复制涉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马海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马海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海斌负担。 4 / 1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3:03

马海斌、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赣03行终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MB1539315A。 法定代表人吴瑞文,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刘继东,该局副县级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鸿萍,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住。 法定代表人张圣泽,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祝振平,该厅不动产登记局二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罗懿,该厅法规处副处长。 上诉人马海斌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规划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及行政复议一 5 / 13

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9)赣0302行初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海斌,被上诉人市自然规划局负责人刘继东及委托代理人何赟、王鸿萍,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代理人祝振平、罗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马海斌系萍乡市王坑农村小水电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15日,马海斌以其系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萍乡市王坑煤矸石发电厂萍国用(2004)第33604号、33605号、33607号、33608号、33609号、336011号国有土地初始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市自然规划局于2009年变更颁发的萍国用(2009)第68657号、68658号、68659号、68660号、68661号、68662号等6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所对应宗地的查询利害关系人,向市自然规划局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等申请材料,要求查询上述12本证的法定不动产登记结果,同时要求查询原萍国有(2004)第33605号、现萍国用(2009)第68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要求查询该两证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及登记结果。2018年10月19日,市自然规划局以原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的名义作出《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告知书》,于2018年10月31日送达马海斌,同日,收回该告知书,并重新作出送达《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告知书》,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只能告知马海斌萍国有(2004)第33605号、现萍国用(2009)第68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结果。马海斌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2月27日以赣自然资复〔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告知书》。2019年1月2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马海斌寄送该复议决定书,马海斌于2019年1月3日收到上述复议决定书。马海斌不服复议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求:1.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市自然规划局2018年10月19日以其增挂的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名 6 / 13

义作出,2018年10月31日向马海斌送达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告知书》、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9年1月3日邮寄送达的赣自然资复〔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市自然规划局限期对马海斌所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中的查询结果要求及其所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依法审查并重新作出;2.因本案所列支的一切费用由市自然规划局承担。一审另查明,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文件)、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萍乡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萍编发〔2015〕4号)规定,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增挂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2019年萍乡市机构改革,根据萍办发〔2019〕2号文件,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的职责,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市房产管理局的房产交易管理职能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规划局。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萍办发〔2019〕2号文件,原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行政职能由市自然规划局行使和承继,故市自然规划局作为本案被告行政主体适格。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市自然规划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告知书》是否合法,以及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萍乡市国土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告知书》是否合法。关于市自然规划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告知书》是否合法问题。《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