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村公墓管理制度

村公墓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村公墓的管理,维护墓地环境,保障墓地使用者的权益,特制定本“村公墓管理制度”。
一、墓地管理责任(一)村委会负责村公墓的总体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如下:1. 制定并完善村公墓的管理规定,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组织对墓地进行定期巡查,排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 合理安排墓地使用者,管理墓地使用资金。
4. 组织培训管理人员,确保其了解并执行墓地管理规定。
(二)墓地管理人员责任:1. 负责墓地的日常巡查,包括环境、墓碑、陵园设施等情况的检查。
2. 维护陵园设施和墓碑的完好,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或上报。
3. 按照规定保护好墓地的绿化环境,及时清理杂草,保持墓地整洁干净。
4. 监督墓地使用者遵守管理规定,防止擅自改建、迁移、破坏墓碑等行为。
二、墓地使用和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村公墓范围内的墓地使用和管理。
(二)墓地使用条件:1. 村民或具有合法住所的亲属可以在村公墓安葬亲人。
2. 使用者需持有相关手续,如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许可证等。
3. 每个墓地仅容许安葬一人,不得超过规定墓地面积。
4. 使用者必须遵守墓地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墓碑、损坏陵园设施等行为。
(三)墓地管理规定:1. 禁止私自拓宽墓地、擅自改建墓碑等行为。
2. 不得在墓地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发火灾。
3. 安葬时应保持庄重、整齐,不得喧哗和扰乱陵园秩序。
4. 使用者应每年缴纳墓地管理费用,费用用于墓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墓地维护和养护(一)墓地环境维护:1. 定期清理墓地内及周围的杂草和垃圾。
2. 维护墓地周围的围墙、道路等设施,确保其安全性。
3. 定期修剪墓地绿化植物,保持墓地环境整洁美观。
(二)墓碑维护:1. 墓碑必须稳固立在墓地上,不得倾斜或破损。
2. 定期检查墓碑,确保其完好无损。
3. 发现墓碑有损坏或倾斜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上报相关部门。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村公墓管理制度的行为,村委会有权采取如下措施:1. 对严重违规者,可以取消其使用墓地的资格。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公墓的规范管理、保障墓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制度的落实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和意义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制度建立的背景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墓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长和土地资源有限使得墓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此外,墓地乱象、乱收费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墓管理的公正和规范。
因此,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公墓管理行为,确保管理工作的透明、公正,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制度能够保障墓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强公墓的社会服务功能。
最后,制度的实施以及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监督,有助于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度内容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墓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法和监督权限,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墓规划和建设制定公墓规划方案,合理规划墓地用地、墓穴布局等。
在公墓建设过程中,要遵循环境友好、节能减排的原则,确保墓地的永久性和可持续性。
3. 墓地使用管理确定墓地使用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墓地使用者的登记制度,要求使用者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并明确墓地使用的期限和维护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墓地维护管理的监督,保持墓地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4. 墓地费用收费规定墓地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收费标准应公开发布,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
同时,要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墓地费用纠纷。
5. 公益事业推动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应明确公墓管理机构对公益事业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公益捐赠、慈善活动等。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墓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土地的需求和利用率也越来越高。
公墓的自然环境保护意义和对社会的维稳作用也因此日益凸显。
然而,在公墓管理上,目前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比如不规范的管理、公墓规划不合理等等。
因此,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重点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化管理确定公墓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标准,建立公墓巡查和检查制度,对公墓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规范场内管理和服务;同时,加强园区安全监管,保证公墓环境卫生和墓穴安全。
2.公墓规划与设计建立公墓规划管理体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现有公墓和新建公墓的设计方案,确保公墓宽敞、明朗、整洁的环境氛围,为祭扫活动提供优质的墓园设施和服务。
3.墓地供应与分配公墓管理部门应根据墓地的供需状况,合理调整墓地的供应与分配,建立公正的墓地分配机制,同时加强对公墓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墓地资源供应不足的情况,应积极探索推进绿色经济的发展思路,通过创新公墓管理方式和开发公墓资源,促进经济与公益相统一。
4.公益性服务建议通过科技手段优化公墓服务,实现高效智能化管理和服务创新,建立公墓墓穴状态实时监测系统、网络预约系统、系统化投诉受理和信息反馈系统等,以实现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祭扫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建议在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中,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并进行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同时,也需要注重环保意识的培养,推动绿色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各种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和管理。
最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公墓管理部门、民间社团、媒体等多方合作,共建公墓管理新体制,将公墓管理水平与公益性服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让“四时辞不得,离愁却暂减”的祭奠活动变得更加有温度和有质量。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的安全和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提高公墓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运营,包括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等。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建设和管理,以提供墓地、丧葬服务为目的的公共设施。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公益性、均衡适度、规范运营、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墓的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和墓地需求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墓地区域,确保足够的墓位供应和扩建空间。
第六条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墓碑、墓道、停车场、绿化等设施建设完备,并配有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
第七条公墓的建设应当突出人文关怀,为丧葬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出入口便利、照明充足、通风良好的场所,以方便市民祭扫和丧葬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公墓的运营与管理第八条公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运营与管理。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墓位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以及市民对公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墓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墓位选择,包括土葬和骨葬两种形式,并设立相应的价格标准,公示收费项目,确保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公墓应当提供墓地维护和清洁服务,检查和修复墓碑、围墙等设施,确保墓地的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公墓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识,落实防火、防盗、防腐等措施,加强对墓地的巡查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公墓的公益性第十三条公墓应当按照公益性原则运营,除了收取合理费用外,应当提供适当的免费或优惠服务,如老年人、残疾人丧葬补助等。
第十四条公墓应当促进环保理念的传播和实践,推广绿化、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措施,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型骨葬方式。
第十五条公墓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扶贫助残等,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和《***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本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县宗教局及道教协会做好丧葬宣传,负责本区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
第四条县城城区内的城乡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七条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
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
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
第九条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墓碑制作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
泾川镇古坝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泾川镇古坝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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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镇古坝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社区制定了农村公墓管理制度。
一、社区公益性墓地由社区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联营、转让或承包。
二、社区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三、社区公益性墓地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和土地使用等费用。
四、社区公益性墓地禁止对外开展墓穴的经营活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死亡热暖提供墓穴,不得接纳遗体土葬。
五、墓地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土地和维护,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六、墓地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区公布。
七、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泾川镇古坝村委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
2。
公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经营活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公墓的管理活动,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公墓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逝者权益,维护家属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墓管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章公墓建设与保护第五条公墓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公墓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等敏感区域。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墓穴尺寸、墓碑样式、绿化配套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墓穴使用年限为永久,不得擅自改扩建。
第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墓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八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开展绿化美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生态、环保、优美的墓区环境。
第三章墓位销售与管理第九条公墓墓位销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收费标准。
墓位价格应包含墓穴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与购墓者签订墓位销售合同,明确墓位位置、价格、使用年限等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墓位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墓位销售、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祭祀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尊重逝者家属的祭祀习俗,提供便捷的祭祀服务。
墓区应设立焚烧设备、祭祀用品销售点等,满足家属祭祀需求。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墓区安全巡查,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违规祭祀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墓区环境整治,保持墓区整洁有序。
对墓碑、墓穴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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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X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
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扶植、计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看法;
三)扶植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