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X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

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扶植、计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看法;

三)扶植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 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第八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X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

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扶植、计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看法; 三)扶植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是用于埋葬和祭奠逝者的场所,是表达对逝者敬仰和缅怀的重 要方式之一。为了保障公墓的公正、公平、公开管理,确保其具备良 好的环境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从公益 性公墓的定义、管理原则、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益性公墓的定义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并运营的,供社会公众 使用的墓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居民的合法需求,让逝者得 到合适的安葬,并提供相应的祭扫服务。公益性公墓与私人墓地相比,其管理机构更加公正,服务水平更高,同时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原则 1. 公正原则: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公正、公平,遵循法律法规,做 到无歧视、无偏袒。 2. 透明原则: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详细的管理规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保持对外透明。 3. 敬重逝者原则:管理机构应以尊重逝者和家属的意愿为前提,提 供个性化的葬礼服务,并确保墓地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4. 提供优质服务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提供良好的服务设施,如祭坛、鲜花摆放区、祭品商店等,以提升服务质量。

5. 高效管理原则: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确保 公益性公墓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措施 1. 制定详细管理规定: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包括墓地选址、墓区划分、墓穴购买程序、祭扫时间安排等,为公众 提供明确的办事指南。 2. 完善信息公示机制: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公示板、官 方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公墓相关政策及服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监督机构,定期对公墓管 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4. 加强人员培训: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为逝者家属提供服务。 5. 维护公墓环境: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环境维护工作,定期清理杂物,保持墓地的整洁和美观。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意义与影响 1. 提升社会公众对公益性公墓的认同感和信任度,推动公墓管理水 平的提高。 2. 为逝者家属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环境,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缓解 他们的悲痛和伤感。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土地的 需求和利用率也越来越高。公墓的自然环境保护意义和对社会的维稳 作用也因此日益凸显。然而,在公墓管理上,目前仍然存在诸多困难 和问题,比如不规范的管理、公墓规划不合理等等。因此,建立公益 性公墓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重点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化管理 确定公墓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标准,建立公墓巡查和检查制度,对公 墓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规范场内管理和服务;同时, 加强园区安全监管,保证公墓环境卫生和墓穴安全。 2.公墓规划与设计 建立公墓规划管理体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现有公墓 和新建公墓的设计方案,确保公墓宽敞、明朗、整洁的环境氛围,为 祭扫活动提供优质的墓园设施和服务。 3.墓地供应与分配 公墓管理部门应根据墓地的供需状况,合理调整墓地的供应与分配,建立公正的墓地分配机制,同时加强对公墓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墓地资源供应不足的情况,应积极探索推进绿色经济的发展思路,通过创新公墓管理方式和开发公墓资源,促进经济与公益相统一。 4.公益性服务 建议通过科技手段优化公墓服务,实现高效智能化管理和服务创新,建立公墓墓穴状态实时监测系统、网络预约系统、系统化投诉受理和 信息反馈系统等,以实现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祭扫活动提供 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建议 在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中,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并 进行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也需要注重环保意识的培养,推动 绿色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各种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和管理。 最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 各级政府、公墓管理部门、民间社团、媒体等多方合作,共建公墓管 理新体制,将公墓管理水平与公益性服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让“四时辞不得,离愁却暂减”的祭奠活动变得更加有温度和有质量。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公益机构提供,以服务社会公众 为宗旨的墓地。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障广大公民合法权益,制定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 为有效管理公益性公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由政府或社会公益机构负责,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管 理和服务。 二、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与设施 1. 规划设计: 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当地人口、宗教信仰、文化习俗等因素,进行合 理规划和设计。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设计方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 墓地建设: 公益性公墓应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墓穴、墓碑、绿化、排水 系统等。墓地应根据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墓穴,以满足不同宗教 和文化的要求。 3. 环境保护:

公益性公墓应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绿化措施和排水系统,保 护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在公墓内进行破坏环境的行为,如乱扔 垃圾、乱堆放物品等。 三、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与服务 1. 导引服务: 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导引标识,提供导引服务,方便探访者找到亲人 的墓地。导引标识应清晰明确,指引方向准确,定期维护更新。 2. 墓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对墓地进行管理,保持墓地整洁,提供墓地 清理、修缮等服务。对于损坏的墓碑、墓穴等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 修复。 3. 承办殡葬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可以承办殡葬服务,为需要的家庭提供便利。 殡葬服务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家属的意愿,提供专业的服务, 确保殡葬仪式的庄重和尊严。 4. 社区教育和宗教活动: 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社区教育和宗教活动,提供宗教传统 知识、文化教育等服务。同时,要与当地宗教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满足信众的宗教需求。 四、公益性公墓的监督与评估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和《***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本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县宗教局及道教协会做好丧葬宣传,负责本区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 第四条县城城区内的城乡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七条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 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 第九条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墓碑制作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公墓各项收费标准以县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县物价部门应根据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理等成本费用综合核定墓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民政、物价部门一般每三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导价。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烈属、特困户、低保户购买墓地,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证明,享受一定的优惠,具体标准由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费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费和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照壁等附属物。严禁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三条各丧户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安葬。 第十四条公墓墓碑要小型化,各丧户要严格按公墓管理单位的要求制作统一的墓碑。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秩序,提高公墓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也为了规范公墓设立、建设、使用、监管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原则 公益性公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性:保证公墓设施设备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完整性:保持公墓环境的整洁、优美和稳定,合理规划公墓布局,维护公墓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和功能性。 3. 公益性:突出公墓的公共属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 准确性: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墓使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制度: 1. 创建流程:公墓的设立应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获准设立后,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 2. 运营流程:公墓投入使用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运

营管理。包括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以及开展祭祀活动等延伸服务。 3. 管理要求: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公墓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同时,应加强公墓环境的美化和绿化,提升公墓公共服务水平。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执行 为确保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以下监管机制:1. 日常监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定期检查:定期对公墓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3.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处罚措施: 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和运营公益性公墓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对于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劣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五、公益性公墓管理监督和检查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概述: 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正当需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墓地。为了确保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营,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应当被建立。本文将就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目的、法律依据、管理范围、运营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目的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墓地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制定将有助于规范公墓管理行为,提高墓地的管理效益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形成合理的墓地管理秩序。 二、法律依据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基础法律法规,依法确保公墓权益的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规范公墓管理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 3.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根据地方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的相关法规,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提供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三、管理范围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墓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对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设计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墓地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2.墓地运营管理:对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政策等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和服务保障措施。 3.墓地维护管理:对墓地内墓碑、墓道、绿化、安全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墓地的整洁和安全。 4.墓地监督检查: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墓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四、运营标准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运营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透明:公布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信息,确保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2.合理收费:制定公正合理的墓地收费标准,遵守相关收费政策,并接受社会监督。 3.服务质量: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包括墓地建设、墓碑维护、安全管理等,满足公众对墓地管理的基本需求。 4.保护隐私:严格保护用户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方案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和文明习惯的要求越来越高,公益性公墓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为城市居民提供安置尸骨,节地节水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探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死亡率的提高,墓地短缺问题愈加凸显,公益性公墓建设逐渐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公益性公墓作为一种城市公共设施,不仅是城市文明习惯的证明,更是尊重死者、缓解墓地短缺、拓展城市用地的重要措施。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不仅需要考虑其实用价值,还需要考虑其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价值,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可行实施的建设管理方案,在保障建设质量的同时确保节约用地、环保可持续。 二、建设管理方案 1、公益性公墓选址 选择公益性公墓的地点应考虑文明习惯、环保和资金相容等方面的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边缘、周边环境良好,同时要与当地政府协商沟通。

2、建墓指导 为保证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质量,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情况提供指导,传授于民众文明安葬墓地的方法,进一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意识。 3、建墓的规范化建设 在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过程中,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设原则,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以确保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质量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标准。例如,墓碑、墓园的标识应具有统一的规范或字体,从而方便管理和识别。 4、节约用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空间有限,土地资源越来越宝贵。因此,建设公益性公墓应采取节约用地的原则,不仅要遵循国家标准,还要根据墓地资源等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地利用已有空间资源,以减少空间上的浪费。 5、环保可持续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从建设、维护、清理等方面着手,以确保不会影响周边环境、土地和空气的质量。使用生化制剂等环保材料进行绿化设计,改变传统墓地的土堆状景观,打造出具有艺术美感的花坛和庭院,将墓地和生产生活空间衔接起来,达到环保美化的双重效果。 6、设立公益性墓地服务中心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2015-10-1912:46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 (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 (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 1 / 5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 2 / 5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 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公墓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殡葬管理条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全县辖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规划建设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葬区域。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选择建设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饮水堤坝200米内以

及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界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的范围。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取得较为集中意见后确定。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命名要选择能体现本地特点、自然风光或具有历史渊源的名称,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存放格位)。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规划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安葬墓位,节地生态安葬率不低于35%。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按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进行建设。既建公墓,可作为传承生命文化、孝道文化、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学习园地,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林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依林建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参照辖区人口数的年死亡率6.35‰计算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原则上按不超过5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满足最少5年使用需求。墓穴建设要坚持“逐年建设、分批增补”的原则,将空穴控制在1年使用计划内,满足辖区内亡故人员骨灰入公墓安葬需求。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初审后,报自然资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土葬区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火葬区,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经营性公墓。 在土葬区,应有计划地建立公墓性墓地。 第五条建立公墓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八条建立公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控制数量的原则。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制定公墓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条公墓墓地发芽距离风景名胜区2000米以外,距离铁路、

公路和干河50米以外。 第十一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在县(市)范围内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公墓区。 申请扩大公墓用地面积的,应按照建立公墓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公墓建立单位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公墓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公墓墓志应小型多样,墓区应合理规划、因地宜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少于公墓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逐步实现园林化。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庭墓、宗族墓、活人墓。 公益性墓地建立单位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第十九条经营笥公墓墓穴的墓主,应向公墓经营者交纳规定费用。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公墓作为社会文化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墓,保护公共利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机构 1. 公益性公墓管理委员会 公益性公墓管理委员会是由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社区代表等组成的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公墓管理政策和规定、组织公墓维护和修缮、解决墓地争议等。 2.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由社会公众、媒体和相关专业机构组成,负责监督公益性公墓的运营和管理,确保管理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 公墓管理中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位逝者和其家属 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因财富、身份、职位等因素而获得特殊待遇。 2. 法律法规遵循原则 公墓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运营。同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公墓 管理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3. 社会监督原则 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任何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都应被严惩。同时,应设立举报渠道,接受 公众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举报,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问题。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内容 1. 墓地规划与划定 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公益性公墓的区域划定和 规划方案。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因素,确保公墓的 合理利用和环境友好。 2. 墓地使用与维护 公益性公墓应设立统一的墓地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面向 社会公众的墓地申购和使用办法、墓地维护与修缮等。同时,要 加强对墓地的巡查和监测,防止违规使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3. 墓地费用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应确立公开透明的费用收取机制,明确收费标 准和项目,并定期公布。同时,要监督用于公墓维护和改善的资 金使用,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快速增长,公共墓地的资源已不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死亡人口,因此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迫在眉睫。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确保公益性公墓的发展和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内容 1.财务管理部门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性公墓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是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机构,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1)会计核算制度 公益性公墓的会计核算应当做到规范、准确、及时的反映公墓的运营情况。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拟定明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2)资金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部门应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公益性公墓的资金稳健运营。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资金结余管理制度、资金运转管理制度等。 (3)审计制度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仔细使用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墓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内部控制制度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部管理不当或者人为犯罪所带来的结算风险,确保管理风险的最小化,促进自主运营。

3.资金管理 公益性公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个人捐赠,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做 好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1)资金运用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墓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资金的运用,尽 可能将资金运用于公墓建设和日常管理,在保证公墓运营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资金监督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实行严格的资金监督制度,确保公墓的资金用于 正当合理的目的,并避免借机滥用资金带来的风险。 4.财务报告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财务报告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开展 财务报告工作。财务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及时反映公益性公墓财务情况。 三、结语 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是公益性公墓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良好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公墓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墓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切实执行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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