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概述: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正当需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墓地。
为了确保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营,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应当被建立。
本文将就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目的、法律依据、管理范围、运营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目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墓地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制定将有助于规范公墓管理行为,提高墓地的管理效益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形成合理的墓地管理秩序。
二、法律依据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基础法律法规,依法确保公墓权益的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规范公墓管理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
3.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根据地方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的相关法规,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提供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三、管理范围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墓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对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设计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墓地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2.墓地运营管理:对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政策等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和服务保障措施。
3.墓地维护管理:对墓地内墓碑、墓道、绿化、安全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墓地的整洁和安全。
4.墓地监督检查: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墓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四、运营标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运营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透明:公布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信息,确保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2.合理收费:制定公正合理的墓地收费标准,遵守相关收费政策,并接受社会监督。
3.服务质量: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包括墓地建设、墓碑维护、安全管理等,满足公众对墓地管理的基本需求。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一、公益性公墓的定义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目标1.保障逝者合法权益:确保逝者及其家属享有葬礼和安葬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优质的公墓服务。
2.推动文明殡葬:弘扬文明、人道的殡葬观念,打破陋习,提倡绿色、环保的葬礼方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3.提升公众满意度:通过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公墓的满意度,增强社会信任和支持。
4.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公墓,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降低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公墓管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逝者及其家属享有平等的葬礼权利,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便捷高效原则:公墓管理要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目标,通过使用科技手段简化管理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遵守法律原则:公墓管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4.生态优先原则:公墓管理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规划、节约用地、推广绿色葬礼方式等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措施1.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标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2.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殡葬文明知识,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公墓的认识和理解,倡导绿色、环保的葬礼方式。
3.政府支持: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的投入和支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协调解决公墓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监督力度,对不合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保障逝者和家属的利益。
综上所述,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对于保护逝者和家属权益、推动文明殡葬、提升公众满意度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与政府、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葬礼和墓地服务。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某某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某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镇人民政府是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
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
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某某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
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某某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
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根据某某《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某某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生态安葬公墓管理制度

生态安葬公墓管理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生态安葬公墓作为一种新型的葬礼方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
生态安葬公墓将土地的资源利用最大化,有效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热门选择。
为了规范生态安葬公墓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建立健全生态安葬公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生态安葬公墓的定义和作用生态安葬公墓是指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采用绿色植被覆盖、自然生态恢复的方式进行葬礼和墓地管理的一种葬形。
生态安葬公墓通过自然植被修复,实现生态环境与葬礼需求的和谐结合,不仅可以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和压力,而且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生态安葬公墓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安葬公墓通过绿化、植树和植被修复等措施,将原本的荒地或空地转化为绿地,有效减少了水土流失,改善了生态环境。
2. 提升景观品质。
生态安葬公墓将葬礼活动与自然景观相结合,打造了一个宁静、美丽的墓地,提升了墓地的景观品质,为祭祀者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
3. 节约土地资源。
生态安葬公墓采用绿植覆盖、绿色葬礼等方式进行管理,有效节约了土地资源的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4. 弘扬生态文明理念。
生态安葬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体现了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有助于引导人们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生态安葬公墓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为了规范生态安葬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健全生态安葬公墓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 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安葬公墓管理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首要任务,优先考虑生态效益,坚持绿色葬礼、绿化修复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2. 民生为本原则。
生态安葬公墓管理应以民生需求为依托,充分考虑市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合理规划墓地布局,确保葬礼便捷、舒适。
3. 公益至上原则。
生态安葬公墓管理应坚持公益优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众利益,杜绝利益输送,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

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保障墓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文明祭扫风俗,树立文明新风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依法成立,以公益为宗旨,对社会开放的墓园,以提供殡葬服务为主要职能。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对象为城市居民,可以提供合理价格的墓地、殡葬服务等。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利益。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应当以人为本,以文明祭扫为宗旨,倡导生态、绿色、低碳的殡葬方式。
第二章公益性公墓的权限和义务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有权利依法享有公益地位,开展公墓业务。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有责任定期维护和管理墓地,提供良好的墓园环境。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有义务按照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提供殡葬服务,接受各类监督。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有权利对未遵守公墓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有义务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保障公益性公墓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规范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规范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公墓环境整洁、安全。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公益性公墓的经营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合理的价格标准。
第十七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殡葬服务。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公布墓园规章制度,告知墓地使用者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墓地使用合同,保障墓地使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能力。
第五章公益性公墓的服务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建议等。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墓的运营与管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墓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对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探讨和分析。
一、公益性公墓的定义和意义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建设并运营的墓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旨在解决城市墓地资源紧张、墓地乱象频发等问题,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保证墓地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法律依据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公墓建设和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规范管理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采取规范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墓地划分、墓碑建设、殡葬仪式等,保证墓地的有序和整洁。
4. 安全环保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要注重安全和环境保护,合理规划防火、防汛等措施,严禁非法填埋和污染行为。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公益性公墓的设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公益性公墓。
2. 公益性公墓的运营与管理:公益性公墓的运营与管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包括墓地划分、墓碑建设、殡葬仪式等方面的规定。
3. 墓地使用管理:公墓管理部门应制定墓地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条件、收费标准、用墓期限等规定,确保公正公平。
4. 公墓安全管理:公益性公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墓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墓地安全和秩序稳定。
5. 环境保护与治理: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加强对土地、水源、空气等环境的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治理措施,减少对周边生态的影响。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推进与完善1.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墓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墓地,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用于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建设、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布局设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土地使用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公益性墓地;(二)爱护墓地设施,不得破坏墓地环境;(三)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四)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墓地使用权;(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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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
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
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
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
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认真搜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
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第十条需迁入墓地安置的,要由丧户及**市城市项目征地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区征地办公室核定,丧户到**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确认墓(穴)位。
墓(穴)位确认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定,并由征地办下发安置通知给**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安置。
通知书应包括征地项目的名称,墓(穴)位的编号、位于公墓的方位,面积,安葬(放)骨灰(骨骸)具数,丧主及丧户个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
第四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一)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
(二)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花坛、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
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三)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
(四)签订安葬及管理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表、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明复印件、经办家属*复印件等)。
(五)办理交款、开票手续(暂定墓穴管理服务费按每例元收取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定价为准)。
(六)发放安葬证。
(七)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八)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
(九)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
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墓主《安葬证书》。
(十二)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凡来祭奠一律凭《安葬证书》,应核对墓主有关手续,做好祭祀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墓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及安葬情况必须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需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墓地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申请表、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明复印件、经办家属*复印件、安葬及管理合同等),人员调动时要有移交清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经费核算将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墓地墓穴收费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因其
接收安置对象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的坟墓搬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助解决。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