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模板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公墓的公共利益,确保公墓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墓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丧葬习俗、地形地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公墓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

第三章公墓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公益性公墓的使用需遵循以下规定:1. 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放,须遵守当地殡葬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公益性公墓内骨灰安放实行实名制,墓位信息须准确登记。

3. 公益性公墓内不得擅自修建、扩建坟墓,严禁擅自改变墓位用途。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墓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对墓位出售、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内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文明祭祀。

第四章公墓环境卫生与安全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杂草,维护绿化景观。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内禁止乱扔垃圾、焚烧祭祀品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应加强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确保墓区安全。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行为,祭祀时不得使用明火。

第五章公墓维护与更新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公墓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的更新改造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占用、修建、扩建坟墓,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

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

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

农村公益墓地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农村公益墓地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农村公益墓地管理制度细则范文农村公益墓地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益墓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为农村群众服务的功能,做好农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公益墓地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墓地服务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墓地的管理原则是“公益优先、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村公益墓地的管理主体为村委会,负责农村公益墓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墓地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村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益墓地规划,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墓地资源的可利用性,合理划定墓地用地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农村公益墓地应与农民居住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墓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出行便利和生活环境的和谐。

第七条农村公益墓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文化氛围,为农民提供一个恭敬祭祀的场所。

第八条农村公益墓地的建设应注重防火、防盗、防护等安全设施的设置,确保墓地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墓地管理与维护第九条村委会应定期对农村公益墓地进行巡查,保障墓地的环境卫生、安全建设等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村委会应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公益墓地的日常管理。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做好农民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墓地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保证墓地的整洁和井然有序,维护墓地围墙、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墓地的管理应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随意调整墓地的使用和管理,不得私自销售或转让墓地。

第四章墓地使用与服务第十三条农村公益墓地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村委会应建立墓地登记制度,确保每一位墓地使用者都有合法的使用权和负有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墓地的服务应做到公正、高效、便民。

村委会应提供墓地开放时间、祭祀用品、清扫服务、安全指导等相关服务,满足农民的需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墓地的费用应按照规定进行收取,不得违规乱收费用。

村委会应公示收费标准,接受农民的监督。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得建设与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得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得,为划定为火化区得村民提供骨灰安葬与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得公共墓地。

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得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得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得其她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得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得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与居民区;(三) 县城面山与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与已探清得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得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得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就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得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与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得地区可由乡镇与若干相邻得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得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

多个村委会联建得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

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得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墓地,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用于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建设、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布局设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土地使用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公益性墓地;(二)爱护墓地设施,不得破坏墓地环境;(三)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四)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墓地使用权;(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

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

公益性公墓制度范本

公益性公墓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节地生态、文明环保、公益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建设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美化景观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资源。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死亡率、安葬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墓穴尺寸应当符合节地生态的要求,鼓励建设立体式、集中式墓穴。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便于群众祭扫;(二)墓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较高;(三)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四)墓碑样式简洁大方,禁止豪华墓碑。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来源:(一)政府投资;(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资金。

三、管理第九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墓区环境整治和绿化养护,保持墓区整洁、优美。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殡葬服务管理,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群众需求。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禁止非法经营和乱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墓区进行巡查,确保墓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四、使用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权应当依法合规取得,居民可以根据规定选择合适的墓位进行安葬。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为永久,使用者享有合理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墓穴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公益性公墓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墓管理制度,爱护公墓环境和设施。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丧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

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应当避开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二)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

(三)公墓应当设置合理的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_____%。

(四)建设必要的道路、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公墓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公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本地村民死亡后,骨灰应当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

第九条符合使用条件的村民,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安葬手续。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墓穴规格和安葬顺序安排墓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墓穴使用年限为_____年,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严禁在公墓内修建家族墓、豪华墓、活人墓等违规墓穴。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墓穴使用档案,对墓穴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墓穴建设成本费、维护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组织兴建,面向农民群众提供殡葬服务的公墓。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遵循公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要求,依法开展墓地管理服务。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依托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组织,配合乡镇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合法、健康、有序地开展相应工作。

第二章墓地规划与管理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依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报批相应的墓地规划,并将规划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设立合理的墓地利用标准,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墓地规模。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文化墓地、绿化墓地、山区墓地等类型的墓地,满足不同群体的殡葬需求。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合理规划墓地使用年限,并综合考虑墓地资源、土地保护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墓地使用权收费标准。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体系,建立墓地使用权人档案,加强对墓地使用人情况的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公墓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墓地规划、规模、使用年限等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殡葬文明、绿色殡葬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群众树立文明葬礼观念。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公益性公墓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违反本规章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玉溪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6‰ 的死亡比例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
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