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关键信息项:1、公墓的使用范围及对象2、公墓的管理责任主体3、公墓的建设与维护标准4、入葬的相关规定及流程5、祭扫的相关要求6、收费标准及费用使用说明7、违规处理办法11 公墓的使用范围及对象111 本公益性公墓仅供特定区域内的居民使用,具体范围由相关政府部门划定。
112 使用对象为符合当地丧葬政策、在本区域内有合法户籍的逝者。
113 优先保障低收入群体、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安葬需求。
12 公墓的管理责任主体121 公墓的管理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
122 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公墓的日常运营、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123 建立健全公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13 公墓的建设与维护标准131 公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建设标准。
132 合理规划墓地布局,保障墓穴的数量和质量,满足当地居民的安葬需求。
133 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停车场、排水系统等。
134 定期对公墓进行维护,包括墓穴修缮、绿化养护、卫生清洁等。
135 对公墓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14 入葬的相关规定及流程141 逝者家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逝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入葬手续。
142 按照规定选择墓穴位置,不得私自抢占、调换。
143 入葬时应遵守公墓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144 严格控制墓穴的占地面积和墓碑的规格,不得超标建设。
15 祭扫的相关要求151 倡导文明祭扫,鼓励采用鲜花、植树等绿色环保的祭扫方式。
152 禁止在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153 祭扫活动应遵守公墓的开放时间和秩序,不得影响他人。
154 在祭扫高峰期间,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管理和疏导,保障祭扫活动的安全有序。
16 收费标准及费用使用说明161 公墓的收费应遵循公益性原则,只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如墓穴建设费、维护费等。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概述: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正当需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墓地。
为了确保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营,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应当被建立。
本文将就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目的、法律依据、管理范围、运营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目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墓地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制定将有助于规范公墓管理行为,提高墓地的管理效益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形成合理的墓地管理秩序。
二、法律依据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基础法律法规,依法确保公墓权益的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规范公墓管理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
3.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根据地方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的相关法规,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提供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三、管理范围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墓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对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设计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墓地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2.墓地运营管理:对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政策等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和服务保障措施。
3.墓地维护管理:对墓地内墓碑、墓道、绿化、安全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墓地的整洁和安全。
4.墓地监督检查: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墓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四、运营标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运营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透明:公布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信息,确保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2.合理收费:制定公正合理的墓地收费标准,遵守相关收费政策,并接受社会监督。
3.服务质量: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包括墓地建设、墓碑维护、安全管理等,满足公众对墓地管理的基本需求。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一、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服务先行、公正管理、节约管理、开放管理、创新管理、监督管理。
二、公墓管理体制公墓管理体制是指公墓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责关系等。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设立,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人力资源和物质条件,能够开展公墓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合理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一定数量的全职管理人员,保证公墓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职责分工和协同作业机制,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的有效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公墓管理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安全采集、存储、处理和传递。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机制,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专业化和稳定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定量化、定质化和定标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机制,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
三、公墓管理规范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遵守公墓管理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规范管理。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并确保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墓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墓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公墓管理事项和服务内容,并确保管理事项和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及时公开、透明、公正。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墓维护管理制度和公墓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的维护维修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保障墓地安全和墓园和谐。
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

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保障墓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文明祭扫风俗,树立文明新风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依法成立,以公益为宗旨,对社会开放的墓园,以提供殡葬服务为主要职能。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对象为城市居民,可以提供合理价格的墓地、殡葬服务等。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利益。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应当以人为本,以文明祭扫为宗旨,倡导生态、绿色、低碳的殡葬方式。
第二章公益性公墓的权限和义务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有权利依法享有公益地位,开展公墓业务。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有责任定期维护和管理墓地,提供良好的墓园环境。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有义务按照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提供殡葬服务,接受各类监督。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有权利对未遵守公墓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有义务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保障公益性公墓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规范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规范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公墓环境整洁、安全。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公益性公墓的经营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合理的价格标准。
第十七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殡葬服务。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公布墓园规章制度,告知墓地使用者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墓地使用合同,保障墓地使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能力。
第五章公益性公墓的服务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建议等。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公益性公墓管理要求,为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经营管理,保障死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公益性公墓管理职责,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公益性事业管理规范。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依据社会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保证公墓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益。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公益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共道德。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应当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墓服务。
第二章公墓规划和布局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和布局,确保公墓服务基本覆盖。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合理划定区域,确定合理的公墓面积和墓地容量,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土地资源。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持自然风貌,避免破坏生态平衡。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应当依法规范墓地管理,保障死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墓经营管理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合理设置墓地分类,提供不同类型、不同价格的墓地选择,满足不同群体需求。
第三章公墓建设和维护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遵循科学环保原则,推广绿色环保技术,降低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提供便捷的服务,满足死者及其家属的合理需求。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墓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健全墓地维护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修复磨损和破坏的墓碑、围墙等设施。
第十七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墓地使用时限制度,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提供更多墓地选择。
第四章公墓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民政局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0亩(公祭堂2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区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可分中、低档墓区,低档墓区应不少于墓穴总数的70%。
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三)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最高限价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局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年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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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义政办发〔2011〕9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丧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及老坟迁移安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为主,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数村联合建设。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必须符合《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义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义乌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建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生态、环保,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碑以平置为主,地表无坟头。
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墓穴四周种植花草树木,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九条骨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镇街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批。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公墓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墓区建设范围、变更建设规划和其它核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原则上免费提供。
经费确实困难的,可适当收取公墓建设成本(不包括土地及公共设施建设成本),具体由镇街审核后报民政部门确定。
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三老人员”(建国前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烈士直系家属、革命伤残军人(本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减免政策。
禁止巧立名目乱收费,严禁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与用户签订公墓使用协议,并发给墓穴使用证。
第十五条公墓单位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实行年度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公墓单位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登记档案和入葬人员骨灰安放信息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建立骨灰跟踪制度。
公墓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市殡葬执法大队报告上月入葬人员信息。
第十八条建立公墓单位年检制度。
公墓单位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公墓建设管理情况报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
第十九条公墓单位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持墓区整洁与安全。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公墓单位要将墓区布局规划图、墓穴销售价格、墓穴存量和位置、服务指南等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墓单位应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引导群众将保留骨灰的方式从“入土”转为“入室”,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葬法,积极宣传文明的祭祖方式。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骨灰存放处(室)的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