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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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得建设与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得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得,为划定为火化区得村民提供骨灰安葬与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得公共墓地。

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得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得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得其她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得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得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与居民区;(三) 县城面山与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与已探清得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得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得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就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得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与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得地区可由乡镇与若干相邻得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得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

多个村委会联建得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

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得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鄂民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鄂民政规[2011]3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精神,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绿色殡葬,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

第三条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布局,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公墓。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

公墓申请书模板范文

公墓申请书模板范文

尊敬的XXX部门:我代表XXX社区/单位/个人,向贵部门提交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申请。

希望通过审批,为我方提供一块适宜的公墓用地,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需求。

以下是我方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详细情况:一、申请单位概况1.名称:XXX社区/单位/个人2.地址:XXX3.联系人:XXX4.联系电话:XXX5.经营范围:殡葬服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运营等二、申请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殡葬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当前的公墓资源供应紧张,价格居高不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我方决定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为广大市民提供价格合理、环境优美的殡葬服务。

三、公墓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XXX公益性公墓项目2.建设地点:XXX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XXX平方米,建设墓位XXX个,绿化面积XXX平方米等4.项目投资:总投资XXX万元,其中土建投资XXX万元,绿化投资XXX万元等5.建设周期:预计XXX个月6.运营模式:公益性公墓,提供低价位、高品质的殡葬服务四、项目优势1.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降低殡葬负担2.优美的环境,人性化的设计,尊重生命,安抚逝者3.严格的墓位管理制度,保障墓位供应的公平性4.专业的殡葬服务团队,提供优质的服务五、项目效益1.社会效益:缓解公墓资源紧张状况,降低市民殡葬成本,促进社会和谐2.经济效益:通过公墓项目的运营,实现盈利,为后续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六、申请材料1.公墓项目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规划方案设计4.项目投资预算5.土地使用权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敬请审批部门对我们的申请给予关注和支持,希望尽快审批通过,为我方提供适宜的公墓用地。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运营职责,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便捷、价的殡葬服务。

此致敬礼!申请单位:XXX社区/单位/个人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申请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农村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服务指南【模板】

农村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服务指南【模板】

农村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服务指南一、设立依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县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审批。

三、受理部门:XX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四、受理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五、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3、规划设计方案;4、相关管理制度。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 –12:00 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七、是否收费:否八、联系电话:********九、监督电话:********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流程图申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潢川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民政局决定是否受理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自接收之日起告知补正材料或当面告知,材料补正后再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不受理的依据。

审查社会事务股审查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听证 社会事务股核查 不申请听证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社会事务股结案(立卷归档) 潢川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受理到办结5日内完成不含现场审查,评审等时间)不准予许可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准予许可 决定 县民政局作出决定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工作日。

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程序

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程序

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殡葬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程序。

二、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职业道德;4. 具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场地、设施等条件;5. 具有明确的公益性墓地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1)申请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5)场地使用权证明;6)建设资金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2)申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规模;3)建设资金来源、使用计划;4)建设内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5)项目效益分析、社会影响评估;6)项目审批手续、环评报告;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 审查审批(1)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

(2)预审合格后,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3)评审合格后,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核合格后,民政部门报请政府审批。

3. 实地考察(1)政府审批通过后,民政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对申请单位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进行核实。

(2)实地考察期限为10个工作日。

4. 公示(1)实地考察合格后,民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民政部门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

5. 建设实施(1)申请单位根据《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要求,进行墓地建设。

(2)建设过程中,申请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质量。

6. 验收(1)建设完成后,申请单位向民政部门申请验收。

农村墓地审批流程

农村墓地审批流程

农村墓地审批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人(如村委会)向当地县民政局或行政审批科提交建设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附设施用地权属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

2.材料审核:受理机构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要求补正的应按期提交。

3.实地考察:根据需要,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拟建墓地进行实地勘查,评估用地、环境、规划等情况。

4.审批决定:县民政局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公示听证:对于重大或争议项目,可能进行公示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6.颁发证书:审批通过后,颁发相应证书或批复文件,准予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

7.建设监管:建设过程中接受民政等部门监督,确保按审批要求进行。

以上流程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可能略有差异,申请时应参照最新官方指南。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文政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6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2017 年7 月26 日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州民政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环保、民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益性公墓申请报告

公益性公墓申请报告

公益性公墓申请报告篇一: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所需材料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设所需材料1、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专题动员会议记录;2、村党支部专题会议记录;3、村支两委专题会议记录;4、村党员大会专题审议记录;5、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6、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

注:以上记录,将原件注明“以上记录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村公章上交到办事处,办事处再备齐其他资料一并上交民政局;。

7、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可研报告(村级只报乡镇或办事处备案,不交民政局);8、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申请书;9、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登记表(一式三份);10、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表(一式三份);11、乡镇(办事处)公墓规划选址意见书(平面图);12、乡镇(办事处)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纪要(领导签发,乡镇或办事处盖章);13、乡镇(办事处)对所辖各村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批复文件(原件);14、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乡镇或办事处根据村上报的可研报告拟写);15、乡镇(办事处)申请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报告;16、乡镇(办事处)及村开展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工作的相关彩色图片(含专题动员会议,群众代表会议,公墓建前、建后彩色图片等,暂时没有的后期补齐)。

17、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7月20日前行文)。

★注:以上所需材料仅作参考,如还需完善,另行通知;另,所需资料如无模板,请根椐实际拟写上交。

篇二:公益性墓地设立程序公益性墓地设立程序办理对象(一)申请对象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公益性墓地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条件1、公益性墓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2、公益性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外,距离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外,距离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外。

3、公益性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4、公益性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三亩。

申办手续(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书面申请;(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六)当地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许可证;(七)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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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设所需材料
1、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专题动员会议记录;
2、村党支部专题会议记录;
3、村支两委专题会议记录;
4、村党员大会专题审议记录;
5、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6、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

注:以上记录,将原件注明“以上记录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村公章上交到办事处,办事处再备齐其他资料一并上交民政局;。

7、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可研报告(村级只报乡镇或办事处备案,不交民政局);
8、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申请书;
9、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登记表(一式三份);
10、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表(一式三份);
11、乡镇(办事处)公墓规划选址意见书(平面图);
12、乡镇(办事处)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纪要(领导签发,乡镇或办事处盖章);
13、乡镇(办事处)对所辖各村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批复文件(原件);
14、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乡镇或办事处根据村上报的可研报告拟写);
15、乡镇(办事处)申请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报告;
16、乡镇(办事处)及村开展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工作的相关彩色图片(含专题动员会议,群众代表会议,公墓建前、建后彩色图片等,暂时没有的后期补齐)。

17、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7月20日前行文)。

★注:以上所需材料仅作参考,如还需完善,另行通知;另,所需资料如无模板,请根椐实际拟写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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