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坏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 —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 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海南民政时间:202x-09-1308: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用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海南省统一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公益性公墓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规范化。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遗体(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建设生态墓园,努力实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用于遗体(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说明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广大群众基本丧葬需求,由政府主导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墓。
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障公墓的规范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公墓规划与建设1、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生态保护区、耕地和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2、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墓穴布局,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
3、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二、公墓使用管理1、公益性公墓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居民提供服务,优先保障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丧葬需求。
2、符合条件的逝者亲属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墓。
3、公墓使用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逝者亲属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转借、转让墓穴。
三、墓穴管理1、墓穴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期满后应当办理续租手续。
2、严禁私自扩建、改建墓穴,不得在墓穴上修建超标准的墓碑和附属设施。
3、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墓穴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收费管理1、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2、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在公墓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减免费用。
五、服务管理1、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为逝者亲属提供优质、文明、周到的服务。
2、加强公墓的绿化、保洁、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营造整洁、优美、安全的祭扫环境。
3、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处理逝者亲属的投诉和建议。
六、祭祀管理1、倡导文明祭祀新风,鼓励采用鲜花、植树等绿色环保的祭祀方式。
2、禁止在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祭祀高峰期加强人员疏导和安全防范,确保祭祀活动安全有序。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地区的人口数量逐渐减少。
这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农村公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土地资源紧张、公墓管理混乱等。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公墓的服务水平,本文制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主要从规划、选址、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规划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土地资源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墓建设的规模和用地面积。
2.在公墓规划中,要合理划分墓区、祭祀区、绿化带等功能区域,保证墓地的合理利用和功能分区。
3.公墓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农村地域特点和风俗习惯,保证墓地建设符合当地的文化和宗教信仰。
三、选址1.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2.选址应当考虑方便墓地管理和维护,便利居民前往扫墓、祭祀等活动。
3.选址应当保证安全、稳定,避免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导致墓地损坏或影响使用。
四、建设1.在公墓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墓地的布局、结构等因素,保证墓地的合理利用和墓区的美观整洁。
2.墓碑和陵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统一规范,统一风格。
3.墓地建设应当考虑环保问题,采用绿色环保材料,注重绿化和生态保护。
五、管理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和规章,加强公墓监管和维护。
2.公墓管理应当重视服务意识,保证墓地清洁、安全、有序,提供便利的祭祀服务。
3.加强农村公墓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墓管理人员和居民的公益意识和文明素质。
六、结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对于改善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墓地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公墓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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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审批条件为:(一)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需要;
(二)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建设公益性公墓申
请材料为:
(一)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二)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
(四)公墓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
(五)建立公墓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一式两份);
(六)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服务电话:2024037
监督电话:2027202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附件2:
××关于筹备建设××公墓的申请
××民政局:
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县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殡葬服务设施尚不完善,阻碍了我县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
因此,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已列为我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
为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精神文明,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我局拟筹备建设公墓一座,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墓名称:××。
二、公墓性质:经营性(或公益性)骨灰公墓。
三、公墓地址:××县××乡(镇)××村一带的荒山荒坡(地)(列出详细地址)。
公墓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亩),预算总投资×万元。
四、公墓建设及经营方式:由×县殡葬管理所(处)与××单位(公司)采取联办(合作)方式建设经营。
×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公墓的建设及经营管理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执行。
当否,请批复。
附件:
1.《××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
审查意见书;
3.×县政府批复文件;
4.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5.××公墓征地规划图;
6.合作双方《章程》、《合同》;
7.××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