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监事会议事规则

湖南**工建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控股方湖南省**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一名,自然人股东推荐一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自然人股东推荐,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第五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议题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监事会会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年月日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査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査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审批权限的划分:(一)投资权限。
(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2)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
(3)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条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原则是: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逐项表决,记名投票。
第2条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1.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2.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
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3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的要求而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临时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召集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二)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方案;(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反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4条监事会监事、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如议题需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经董事会邀请列席董事会。
列席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5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每年上半年审议年度报告和下半年审议中期报告的两次会议。
临时会议则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分别是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5、总经理提议时;有以上情形之一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6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含传真)通知。
三会规则

六、基金管理人基础制度(一)三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会议审批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一律用电子稿件方式发送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送至各股东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部分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股东会临时会议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或董事长提议时;(三)监事会或监事长提议时。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公司适用)》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公司适用)为了规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总经理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依法合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和重大事项,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认为可以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由总经理同意以书面议案形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或决策,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部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和重大事项,应当先通过党群工作部提交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以党委会决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反馈,再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总经理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或决策的事项包括研究贯彻落实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拟订公司战略规划草案,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4.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方案,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案以及股权投资项目方案。
同时,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案,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5.研究决定公司及子公司的采购项目,包括500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方案。
50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董事会及议事规则

董事会及议事规则一、董事会组成1. 公司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
2.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二、董事会职责1. 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确保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2. 确定公司投资计划,审议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报告。
3. 审议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 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5. 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6. 决定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设置。
7. 制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案。
8. 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议事程序1. 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并附送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
2. 董事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3.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议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董事会议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董事会议事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
4. 董事会议事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五、董事会决策机制1.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2. 董事会决策以投票方式进行,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 对于需要回避的董事,其对应表决权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
4. 董事会决策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六、董事会会议召开频率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如有需要,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提案流程1. 提案应由董事会成员提出,并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处。
2. 提案应包括提案内容、理由及实施方案等必要信息。
3. 董事会秘书处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案将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和《××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召集(一)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监事会会议通知(一)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二)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监事会会议召开(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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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授权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第十二条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一)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对外长期投资(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增资);(二)任一时点占用资金存量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短期投资;(三)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长期融资;(四)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短期融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六)总投资额**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建项目;(七)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八)本规则第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一)至(八)项若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九)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至5%之间的项目。
超出上述限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第一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上市公司适用)第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二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向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对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外资股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五)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