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2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40号)精神,省厅制定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9日河北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主要任务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探讨

( 2 )压覆区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和矿产资源时,
构 造 位 置 。查 证 压 覆 区有 无地 球 物理 、地球 化 学 异 常 ,
② 当 与上 述规 定 不 冲 突 ,或 未 有 明 确规 定 的 ,可根 了解 压覆 区 已有矿 产 地 质 工作 程 度 ,压 覆 区所 在 的大 地
根据地面 矿 山爆破 作业安全 距离为3 0 0 m,原则上以地 当异常强度较高时 ,建议业主对成矿远景进行评价 ,工 表矿 山矿 产开采 安全距离3 0 0 米确定压 覆范 围。可反推建筑 作 程度 应在 踏勘一 预 查 问。
经 十分 紧 张 的 矿 产资 源 供需 形势 更 加 严 峻 ,建 设 单位 与 的储 量平 衡表 、1 / 2 0 万 、1 / 5 万区域 矿产 地质报 告 、省矿 被 压覆 矿 产 资 源 的矿 业 权 人 之 间的 矛 盾 与 纠纷 不 断 。 国 产 地 质 志 、压 覆 区 内原 地勘 单 位 开展 矿 产 勘查 工 作 的报 土 资 源部 关 于规 范 建 设 项 目压 覆 矿 产 资 源审 批 工 作 的 告 、资料 。叙述 以往地 质勘查 工作单 位 、工作时 间、提交 通知 》( 国土 资发 [ 2 0 0 0 ] 3 8 6 号) ,要 求 相 关部 门加 强建 设 的地 质成 果 、评 审备案 ( 审批 、认定 )情况及 储量 类型与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部 分 资 源 的缺 口有 扩 据 来源 ,对 用地 范 围坐标 来源 依据进 行 详细补 充说 明。 大 的趋 势 ,而 工程 建 设 项 目压覆 矿 产 资 源 的现 象 逐 步 增
( 2 )地质矿产方面:收集建设项 目用地及周边地区
多 ,部分 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致使原本 已 以往地 质工作情 况 。主要包括 国土资 源厅 资源处近 期发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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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提高建设用地组卷和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省厅研究制定了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一、“一书四方案”文本格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编制机关(盖章):**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单位:公顷、万元申请用地单位按项目报批的填写用地单位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按项目的填写项目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合计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总计(一)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二)建设用地(三)未利用地分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填写地块编号、与其他材料中编号一致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细分到二级地类续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预审机关批复文号预审意见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工程设计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工程概算功能分区名称用地面积续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备注填表人:二、土地转用方案单位:公顷地类转用面积其中集体土地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需调整规划规划级别国家级规划级别国家级省级省级市级市级县级县级乡级乡级土地转用计划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拟使用计划指标本年度计划指标结转计划指标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在此栏详细说明使用指标情况填表人:三、补充耕地方案单位:公顷、万元、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申请用地单位名称一致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补充面积项目全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方式委托补充自行补充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收费标准缴纳金额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已补充耕地面积合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填写本次使用面积验收单位及文号续一补充耕地地块情况土地整治项目编号补充耕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开发前地类本次使用面积合计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情况序号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补划面积合计填表人:四、土地征收方案单位:公顷、万元、人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乡(镇)涉及到所有乡镇名称村涉及到所有的村名称权属状况界址清楚、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源合法、权属无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 林地----------- 草地-----------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续一土地补偿费计算表征地所在县(市、区)涉及乡镇涉及被征地村征地面积(公顷)征地区片编号征地区片价(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万元)备注**县(市、区)合计续二其它费用名称金额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综合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人社会保障安置征收农用地,按照征地区片价标准的**%,落实了社保费用****万元。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鄂土资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范围(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冀国土资办字[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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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28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29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原文转发文件、本厅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处分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和“条例”。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1]8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1.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8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地勘单位: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和全省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针对各市局和国有地勘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地勘单位申报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一律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向省厅申报立项。
原则上,省厅不直接受理地勘单位的立项申报事宜。
在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中,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受理
各地勘单位的项目申报;(2)对受理项目进行查重和要件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3)汇总、上报本辖区受理的地质勘查项目;(4)参与省厅统一组织的涉及本辖区地质勘查项目的项目论证会;(5)监督、检查本辖区省地勘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每半年向省厅报告项目落实和进展情况。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再要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核查意见,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自行组织省地勘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https://img.taocdn.com/s3/m/733109e8551810a6f5248644.png)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规〔2017〕2号

冀国土资规〔201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pdf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12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结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5.12
施行日期
2017.05.12
文号
冀国土资规〔2017〕2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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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评估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二)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将以下材料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五)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六)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九)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五)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八)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矿业权人应在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第四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人的补偿事宜。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一)矿业权人被压覆重要资源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缴纳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经济损失。
(三)建设项目全部压覆需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
资源评估指剩余资源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和地面资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或者压覆评估范围内已设探矿权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一、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三、《××××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一: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目录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 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29. 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二、山东省优势矿产1.石墨2.石膏3.膨润土4.水泥用灰岩三、山东省紧缺矿产1.钛附件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填报单位:年月日附件三:《××××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一、报告的名称、扉页(一)报告名称:山东省××市(县)××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二)扉页:报告名称、报告编写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告提交日期;提交单位、提交时间二、正文目录第一章概况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
二、目的任务简述评估工作的目的、任务,说明评估区范围的确定。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以往地质工作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矿业权设置情况及矿产地情况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矿产地情况;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
六、本次调查情况简述(一)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二)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调查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
(四)调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地质矿产概况一、区域地质概况二、评估区地质矿产第三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第四章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估算一、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二、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三、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四、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五、压覆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按矿区、矿体(层)、探矿权、采矿权人估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含表格)。
七、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本次储量估算结果与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估算结果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第五章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详细论述建设项目与被压覆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
第六章结论及建议附件:1.项目批准(备案)等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4.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委托函或者合同(原件)5.建设单位确定压覆区范围论证材料附图:1.地形地质图(1∶10000或1∶5000,标明项目的拟用地范围、压覆区范围)2.原储量报告在压覆区的资源储量计算图(或组图)3.资源储量估算图(或组图)4.压覆区(地段)地质(代表性)剖面图5.资源储量估算所利用工程的钻孔柱状图6.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所依据储量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7.项目拟用地范围、压覆区范围、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和矿区(产地)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8.建筑物平面分布图(含拐点坐标)附表:1.储量估算表2.本次估算的资源储量与对应储量表资源储量对比变化表(储量类型、数量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