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临床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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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临床使用原则

一、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包括的药物有:氢化可的松、泼尼松龙、泼尼松(强的松)、甲基强的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复方倍他米松、曲安西龙(去炎松)、曲安奈德、丙酸倍氯米松等。

二、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的适应症:

(一)作为补充疗法用于急性或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二)用于治疗合成糖皮质激素所需酶系缺陷所致的各型肾上腺增生症。

(三)短期大剂量或冲击疗法用于急性应激状态,如感染中毒性或过敏性休克,感染中毒性脑病,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及严重的毒血症等。

(四)中程或长程疗法应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结缔组织病及与自身免疫有关的血液、肾脏、皮肤、眼等疾病;器官移植后防止免疫排斥反应;并作为综合化疗用药之一,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白血病等恶性肿瘤。

(五)用于治疗难治性吸收不良综合征、溃疡性结肠炎、克隆氏病、多发性硬化等,是原发性和获得性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的首选药物,在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上的应用只限于与免疫异常有关或并发出血者。

(六)其他:结节病、甲状腺危象、亚急性非化脓性甲状腺炎、败血性休克、脑水肿、肾病综合征、高钙血症。

注:以上适应症以外临床需要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的,经科室讨论,科主任提出申请(附相关循证医学证据),提交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临床使用,并在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委员会进行备案。

三、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的注意事项:

(一)下列情况应慎用:心脏病或急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憩室炎、情绪不稳定和有精神病倾向、全身性真菌感染、青光眼、肝功能损害、眼单纯性疱疹、高脂蛋白血症、高血压、甲减(此时糖皮质激素作用增强)、重症肌无力、骨质疏松、胃溃疡、胃炎或食管炎、肾功能损害或结石、结核病等。

(二)以下情况不宜用糖皮质激素:严重的精神病史,活动性胃、十二指肠溃疡,新近胃肠吻合术后,较重的骨质疏松,明显的糖尿病,严重的高血压,未能用抗菌药物控制的病毒、细菌、霉菌感染。

(三)防止滥用激素:避免将激素在诊断未明前作为退热药应用,避免用于治疗诊断未明的关节炎和关节痛者等无指征滥用激素的现象。

四、糖皮质激素给药量的原则:激素的适当剂量及应用方法取决于不同疾病及疾病的不同阶段。原则是能用小剂量就不用大剂量,能口服者就不用胃肠道外

给药,短期突击治疗者宜用速效制剂,长期给药者开始给药时剂量要足,待病情缓解后逐渐减量至最小有效维持量。

五、糖皮质激素常见的毒副作用:包括柯兴氏综合征、高血压、水肿、低血钾、感染、骨质疏松、糖尿病、肌肉萎缩、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血管栓塞、伤口愈合不良、月经不调、性功能低下、精神兴奋式异常以及儿童生长发育受阻等。长期用药可导致肾上腺、胸腺淋巴结及脾脏淋巴组织萎缩,功能减低。长期应用突然停药时可能引起“撤药综合征”或反跳使病情复发或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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