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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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完整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新)20XX年监理法律法规试题(附答案)

(新)20XX年监理法律法规试题(附答案)

20XX年监理法律法规试题(附答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oA.委托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C,全权代理人D.特定代理人2、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合约部经理王某签订某工程设计合同,该行为属于()o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表见代理D.复代理3、下列属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是()oA.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死亡C.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D.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E.代理人死亡4、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A,正确B.错误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正确B.错误6、甲房地产公司在A地块开发住宅小区,为满足该小区住户观景的需求,便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工厂800万元,乙工厂在20年内不在本厂区建设15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免遮挡住户观景,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甲公司将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置业公司,关于A地块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地役权B.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担保物权C.甲公司给定的权利自合同公正后获得D.甲公司转让A地块后,丙公司不享有该项权利提交7、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之日起设立。

A.国家划拨B.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C.使用权登记D.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8、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可以在地上设立B.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生效而立C,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D∙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E.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9、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正确B.错误10、建设用地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A.正确B.错误11、承包商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拖延工期2个月,给发包人甲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发包人甲可向乙公司主张()之债。

如何进行工程款拖欠诉讼

如何进行工程款拖欠诉讼

如何进行工程款拖欠诉讼在追讨工程款拖欠纠纷的时候,诉讼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同时也是很多人都会选择的方式。

那你知道如何进行工程款拖欠诉讼吗?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打官司,当然会涉及到起诉、诉讼时效以及证据等问题。

接下来,就来告诉你答案.一、诉讼时间的掌握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

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

10.建设工程合同提前解除,发包人应如何支付工程款

10.建设工程合同提前解除,发包人应如何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提前解除,发包人应如何支付工程款作者:原云鹏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一、实务问题1. 情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比例为:“进度款7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分三期(每期一年)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2. 问题:如果承包人中途解约,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提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已完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比例来抗辩?质保金应否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暂扣?3. 分析:(1)如果支持承包人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部已完工程款的主张,势必造成发包人提前支付大额工程款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解除合同,提前回款,尤其是在承包人垫资施工的情形下;(2)但如果支持发包人关于付款进度的抗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来支付,又可能涉及到承包人迟迟无法取得工程款的问题,因为即便可以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合格,但有些合同约定的比如“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备案证书、分期付款”等条件往往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且很大程度上受发包人因素影响(比如未取得建设审批无法验收、资金压力长期停工不复工等等),势必导致承包人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3)此外,由于合同提前移交面临的质量保修责任未来难以区分,预留质保金无疑会损坏承包人权益,不预留质保金又会对发包人不公。

此时是留是付,应当如何抉择?二、裁判观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一次性提前支付剩余全部已完工程款;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质保金条款对双方再无约束力,日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可另案解决,承包人有权主张提前支付质保金。

三、主要法规1.《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22-2023年工程款拖欠有诉讼时效吗,工程款拖欠如何处理

工程款拖欠有诉讼时效吗,工程款拖欠如何
处理
导读:工程款拖欠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

工程款拖欠的处理可以先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政府主管部门帮组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一、工程款拖欠有诉讼时效吗
工程款拖欠有诉讼时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常状况下,假如合同上注明白还款日,则诉讼时效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未注明还款日期的,表明该合同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需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债权人催告债务人马上履行,但实际不履行的,诉讼时效自催告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提出要求的时间没有限制。

二、工程款拖欠如何处理
工程款拖欠,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方式,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缘由,制定相应的对策。

然后,由主管领导、承包当事人及财务、方案人员组成谈判小组,与建设单位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还款方案或签订还款合同。

2.调解方式,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除协商外,可以恳求有关部门,尤其是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

3.法律方式,法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仲裁,即就工程款拖欠详细事项到仲裁机关,恳求仲裁。

仲裁协商,调解相比着,成本较高,但却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人可以直接提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是诉讼,即向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工程款。

三、工程款拖欠同时要利息是否可以
拖欠工程款同时可以要利息。

提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理;没有商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民事判决书

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民事判决书引言劳务分包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然而,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在欠付工程款内,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以一份民事判决书的形式进行归纳总结。

背景介绍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某项工程中的某些分包工作交由承包人承揽的合同形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以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导致了很多纠纷和争议。

欠付工程款的影响欠付工程款对承包人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 资金压力: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会导致承包人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给分包人或供货商,进而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2. 经济损失:承包人可能因无法支付相关费用而被迫解散企业,导致经济损失; 3. 违约责任:发包人的欠付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可能使承包人违约,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声誉损失: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会影响发包人的信誉,对其声誉造成损害。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以案例为依据的判决结果,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 - 累计支付欠款:发包人应按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内支付未付的工程款项; - 延迟支付利息:发包人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弥补承包人因资金断裂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赔偿责任若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 - 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欠付工程款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资金压力导致的债务利息、违约责任产生的损失等; - 商誉损失赔偿:发包人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声誉受损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商誉损失。

打工程款清欠官司注意事项

在打工程款清欠官司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供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参考。

一、诉讼时效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

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应付款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很多工程竣工交付后远远超过2年未收回工程款,如果工程款尚未结算,则诉讼时效还未起算,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2年前就已完成结算,并已超过应付款时间2年,发包方一直拖延不付,则已过诉讼时效。

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第一种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要保留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相关证据。

第二种情况,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种情况十分普遍,施工企业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提出付款要求,或者与对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样2年的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2000年2月10日甲发包方将某工程承包给乙施工企业施工,2000年8月1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01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265万元,剩余工程款65万元一直未付。

每年年底乙施工企业都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均无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篇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一)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

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二)当事人已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的,应确认其效力。

财政部门事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

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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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应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彤
2009年12月14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签订涂
料粉刷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承包某新城B区涂料工程。同年12
月23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由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该新城一期B区地砖铺设工程。随后,被
告公司工程部副总徐某以工程进展缓慢为由,安排其他施工队完成第三人西安某
装饰公司、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合同项下一部分工作,其中包括原告陕西某建筑
安装公司组织的施工队,约定被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刘某负责统计工程量,价款
是按照副总徐某与施工队口头约定的为准。原告按被告公司的安排进行了施工,
并由现场管理人员刘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但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被告公司通
过转账、现金支付方式预付原告70万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
告不同意,故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
原告的劳务费812828元以及利息195078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为案件争议是原
告对被告某项目的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行施工。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
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安排,并按被告要求对其项目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
行施工,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已取得该工程,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
被告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亦未进行补充协议,应在验收结算工程时支付,
但因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不符合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所以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应
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安排,并按被告
要求完成了项目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作,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原告已
经交付该工作成果,被告已经对工作成果及报酬金额进行了确认,双方合同关系
成立。原、被告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亦未进行补充协议,被告应在原告主
张权利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成物的内、外空间
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
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是进行内外墙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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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砖修补工作,属于建设工程中项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该
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根据原、被
告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然而实践中,双方
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依照口头约定完成了被告项目的内外墙涂料及地砖修补工
作,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实际取得了该工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
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成立,从而应当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相比较一般的加工承揽工作,法律对建设工程的交付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
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
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应当
予以支持。

实践中,一些民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基于信任采用口头形式约定,这种信
任关系一旦破裂,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如何确定合同已经
成立,确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需要在审理实践中理性
对待:法官并不具备工程验收的专业知识,且法律将工程验收的权利赋予了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
准及时进行验收。承包人熟知工程进展情况,应当在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发包人发
出关于工程验收的请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若承包人没有请求工程验收直接起
诉要求工程款,法院不应支持。若发包人在收到验收请求后明确表示拒不验收,
则应当视为承包人的验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也规定:“承包人已经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期。”随后,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发包人实际验收工程后,
承包人可以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
以在案件中申请司法鉴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
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
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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