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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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产品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涉外产品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Pr duc a lt o tLi biiy
JA O iy ng I Ha — a
(c o l f a , h nh nU ies y S e z e 0 0 C ia S h o w S e z e nv ri , h n h n5 6 , hn ) oL t 1 8
r n v to fp o u to t l n h mp o e n ep b i o s m pi n a ii , r n o ed ng r o eit e o ai no r d ci nsy ea dt ei r v me t t u lcc n u to b lt mo ea dm r a e sc m n o of h y
( )侵 权行 为地 法 一
这 是各 国早期 处理 侵权 纠纷 的准 据法 ,其理 论依 据 是 巴托鲁 斯提 出 的著 名 的 。 场所 支配 行 为 理 论 。 13 94 年 ,美 国法协 会 以美 国 的判例 为基础 发表 了 《 冲突 法重 述》 ( 第一 次 ) 。该 《 重述 》 以既得权 理论 为基 础 ,采 用
t e p bl ’ r u i e lv s Th r f r ,s me n w h r c e itc r h wn i h r n — e r t r a e n p o u tl b lt , h u i S o tn i e . e e o e o e c a a t r s i sa e s o t et a s t r io y c s so r d c i iiy c n a s c s h ie t t r f o t t eh g -e h a d c m p i a e a u eo t r n Oo . il o Ch n a o r g l to u h a e i r c u eo t r , h i h t c n o t nd na lc t dn t r f o t d S n T l n w, i a h sn e u a i n a p ri u a l e a d n h p l a i n o a o o e g r d c i bi t ie ma y d v l pe o n r e a e ma e a tc l ry r g r i g t e a p i to f l w n f r i n p o u tla l y wh l n e e o d c u t i s h v c i d s e i l a . o Ch n y r f rt e e a u e n mp o e l g l y t m n t e a p i a i n ofl w n f r i n p o u t p c a ws S , l i a ma e e o g n r l l sa d i r v e a s e o h p lc to r s a o o e g r d c

中国涉外法律案例(3篇)

中国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子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在美国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并迅速扩大了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原告发现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一款核心产品——智能穿戴设备(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专利技术被另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

被告是一家在美国拥有深厚技术背景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被告在其产品中也使用了与原告涉案产品相似的技术,并未获得相关专利授权。

原告在美国子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被告侵权,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专利权认定法院首先对原告的专利权进行了认定。

经审查,原告持有的专利技术确实与涉案产品密切相关,且该专利在美国境内有效。

2. 侵权行为认定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发现被告的产品在多个技术细节上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3. 赔偿金额确定法院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本案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企业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2. 跨国诉讼的复杂性本案涉及跨国诉讼,涉及的法律体系、证据规则、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国际法律知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3.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的判决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参考。

涉外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涉外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于2010年在中国某沿海城市设立分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与当地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外资企业负责提供先进技术和设备,国有企业负责提供厂房和劳动力,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条生产线。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

然而,在合作期满前一年,双方因生产线设备更新换代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简介1. 纠纷起因外资企业认为,由于生产线设备老化,产品品质下降,影响公司声誉,故提出更新生产线的设备。

但国有企业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生产线设备更新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外资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

2. 纠纷焦点(1)生产线设备更新责任归属:外资企业主张国有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国有企业认为外资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

(2)生产线设备更新费用承担:外资企业主张国有企业应承担大部分费用,而国有企业认为外资企业应承担大部分费用。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外资企业主张国有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该法条,若国有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作为双方共同签订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均为中国企业,故应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尚待加强,出现过一些出资“购买”的技术无法自由使用、未能对国内技术发展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

本文从国内委托方的利益出发,阐述涉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技术权利的分配、专利申请和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策略,包括约定的思路和实现该思路的表述,以期对此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有所参考。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化技术合作愈加紧密,在充足的经费支持下,为了加快某项技术的研究进程,国内的科研机构会选择委托国外的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开发。

此时需要通过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明确开发工作的范围、研发进度、费用支付等,确保委托方能够获取作为研发成果的技术。

但技术开发不同产品采购,技术的获取往往不是最终目的,委托方还需要考虑后续技术的使用、进一步开发、相关法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等。

而长期以来,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尚待加强,出现过一些出资“购买”的技术无法自由使用、未能对国内技术发展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需要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设置有利国内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条款,使得委托方在支付高昂的开发费用之后,既能够实现技术的更新换代,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技术的自由使用和实施。

另一方面,作为国外的研究开发方,为了保持自己在本领域的技术竞争优势,会在合同中对交付给委托方的技术进行种种的权利限制。

双方博弈之下,委托方要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就需要根据项目需求制订从高案到低案的谈判策略,在合同谈判中做到心中有底、进退有度,并将谈判成果采用适当的合同条款固定到合同中,避免合同约定的语焉不详和歧义性解释。

本文正是基该种考量,从国内委托方的利益出发,阐述涉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技术权利的分配、专利申请和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策略,包括约定的思路和实现该思路的表述,以期对此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有所参考。

评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

评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
( ) 一 侵权 责任 法的 功 能 变迁
侵权责任 的功能定位 会影 响涉外 侵权 中当事人 意思 自 治规定 , 权领域 意思 自治原 则的适用与侵 权责任法补偿 功 侵 能的增强有密 切关系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功能主要不是 对侵权人 的惩戒 , 而是在被侵 权人 和侵权人 之间实现利益 和 风险 的分配 . 强调侵权人 对被侵权 人的补偿 . 实现侵 权法保 护民事主体合 法权益等 目的。我国 2 0 0 9年颁 布的《 侵权责任 法》的立法 目的是把保护 民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放在首 位 , 无 论从侵权责任法 的基本原则 ,还是从 各项具体制 度上看 , 其 基本 内容是适应 “ 以被侵权人 保护为中心” 建立起来 的 , 符 这 合现代侵权法从制裁走 向补偿的大趋势。
【 关键词】法律 适用法 ; 涉外侵权 ; 意思 自治
【 中图分类号】 93 D 2
【 文献标 识码】A
d i 1 .9 9 . s .6 1 5 1 .0 2 4 o :03 6 /i n 1 7 — 9 8 1 . js 2 o
【 文章 编号】17 — 9 8 2 1 )4 0 8 - 2 6 15 1 (0 2 0 — 0 6 0 【 本刊 网址】ht:/, . x .e t /Ⅵ h bnt - p v b
意思 自治引 涉外侵权领域的理性基础 , 综合分析 国际私法的意思 自治规 则、 最密切联 系规 则、 有利 于受害人利 益保
护规则三者的相融规律 , 并针对《 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中涉外侵权领 域意思 自 治规定存在 的三 处问题 , 应地 相
提 出在 涉 外侵 权 领 域 意 思 自治采 用 关联 限 制 、 附属 扩 展 和 弱 者 主 导 的 改 进 建 议 。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我国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可行性之探讨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总第237期)我国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可行性之探讨李先波 车 英作 者 李先波,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72。

车 英,武汉大学学报编辑部副教授;武汉,430072。

关键词 中国 《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可行性 探讨提 要 《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制订)是国际上为统一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而进行的首次尝试,通过采用统一的法律适用原则来调整国际交往中发生的大量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代表着当前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基本趋势,对于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现阶段主要应该大力加强国内立法,制定有关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专门法规。

我国加入该项公约之时,应是各个方面的条件均为成熟之时。

1973年订立的《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上为统一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而进行的首次尝试。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产品的日益丰富和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产品责任已成为法律冲突的多发领域,同时,许多国家都在加紧对该问题的研究和立法活动,故而在我国研究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对该公约内容作一简要评介,旨在对我国加入该项公约的可行性作些探讨。

一、《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该公约通过采用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来调整解决国际交往中发生的大量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因而,该公约虽然对其适用范围、加入、保留、生效、执行及一些专门术语或概念作了规定,但其核心内容仍是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选择规则。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对重要概念的界定公约第1条声明:“该公约确定制造商和其他由第3条规定的人因产品造成损害应承担责该文为作者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97’上海·苏州年会(1997年10月)提交的论文,略加修改。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4期任所适用的法律。

国内外法律冲突案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国内外法律冲突现象也随之增多。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冲突案例的研究,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解决途径以及法律适用原则,旨在为我国在处理国内外法律冲突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贸易、投资、劳务合作等活动日益增多,法律冲突现象也日益突出。

国内外法律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在内容、原则、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跨国法律关系中产生矛盾和争议。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国内外法律冲突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原则,以期为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借鉴。

二、国内外法律冲突案例1. 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在我国某地结婚,婚后移居美国。

不久,张某提出离婚,但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后,李某回国起诉张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分析:本案中,我国与美国法律在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差异。

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后,李某回国起诉张某,引发了国内外法律冲突。

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者被请求一方的法律。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以解决法律冲突。

2. 案例二: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情简介:某国内企业A在境外申请注册了其产品商标,并在国外市场进行销售。

国外企业B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A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A企业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企业停止侵权行为。

分析:本案中,我国与国外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差异。

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或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以确定B企业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 案例三:跨国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介:某国内企业C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雇佣了当地员工。

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冲突。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涉外侵权法律冲突案件,探讨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国公民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在我国某城市与被告乙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为张三提供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将机械设备运抵我国。

然而,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工人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给张三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张三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问题:张三主张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而乙公司则主张适用乙国《侵权责任法》。

2. 管辖权问题:我国法院和乙国法院都声称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3. 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国和乙国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因此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我国《侵权责任法》。

2. 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我国,乙公司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我国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3. 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乙国《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与我国存在差异。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我国和乙国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争议尤为激烈。

本案例选取了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争议案,旨在分析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争议焦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抗癌药物的技术专利,并在我国申请了专利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甲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诉,要求禁止乙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甲公司主张,其专利在我国得到有效保护,乙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权侵犯其知识产权。

而乙公司认为,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限制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3. 知识产权赔偿金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与其侵权行为不符。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甲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在地域上受到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侵权判定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特征、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因素。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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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跨越国界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
而中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我国和西方各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
用上有各自的适用原则。中国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国际经贸往来中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现实需
要。

关键词:产品责任;涉外;法律适用
1 产品责任概述
(1 )产品责任、涉外产品责任的涵义。
涉外产品责任同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及复杂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涉外因素:或
涉及外国产品或涉及外国消费者、使用者,因此各国法律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主体、
举证责任、责任范围以及责任减免、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
产品跨国界的快速移动,使产品责任的国际性加强,某一涉外产品责任有可能适用到不同国家的法
律。准据法不同导致的判决结果也截然不同。所以研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就成为现代国际私
法一个重要的课题。

(2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当前国内外立法。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立法显示出了国际化趋势。目前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
性公约主要有:欧共体1977年和1985年的《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欧共
体产品责任指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72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我国暂时还没
2

有一部专门的国际产品责任的具体法律法规。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构筑起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制度的内容之一。

2 西方国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 )美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对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案件大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由于损害发
生地常属偶然,与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上重大牵连,因此,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时,不仅不能
促进该州立法目的,而且损及有更重要牵连地的正当政策。因此,美国开始在不违背第一次冲突法
重述的原则下,努力避免不合理结果的发生,而试图以种种借口以法院地法代替行为地法的适用。
从20世纪60年代后,绝大多数州都相继放弃了这个原则,转而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2 )英国、加拿大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包括涉外产品责任诉讼),英国、加拿大的法院过去也适用
损害地法,但这种法律不得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现在这两个国家的法院也认为在涉外侵权案件
中一律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并不合适。1971年英国上院的多数法官在审理一起上诉案件时,也赞同
适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加拿大,1970年安大略省法院在审
理一起有缺陷的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制造的汽车案时,也没有适用损害地法,而适用了汽车出售地法。

(3 )欧洲大陆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3

联邦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国法院在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案件时,一般都适用法院地本国法。德、
法、荷三国往往适用法院地法,究其原因是与借口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扩大法院地法(大多
数场合侵权行为地就是法院地)的适用分不开的。当今侵权行为地法仍在欧洲各国司法实践中居主
导地位,但欧陆各国摒弃了传统原则中把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单一、僵硬的做法,转而适用以侵权行
为地为主,同时根据“政策导向”、“被害人导向”等政策因素考虑采用法院地法、当事人共同本
国法、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地法等法律选择规范。其中,最能得到一致承认的例外是当事
人共同本国法(或称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其一,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责任领域,使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日趋灵活。
其二,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导向,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适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或直接在立
法上肯定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其三,“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原则已逐渐被各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上
接受。

其四,将有限的意思自治引入侵权责任领域,尊重产品责任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来选择适用的法
律。

3 我国现行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及缺陷
1993年《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本法。”这一规定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而对外国产品可能在中国境内
引起的产品责任没有包括在内。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我国消费者向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提起产品责
任诉讼,也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行使管辖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
处理。显然,这是一条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冲突规则,但它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涉外产品责任这一特
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如果在一起具体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我们无法确定一个发生在
中国境外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
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又如,当产品责任的受害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时,我国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行
为地法(外国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显然,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原则,并不能推导出对涉外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4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1 )加入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加入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解决产
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加入。

我国加入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有弊有利。弊在于此公约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制定,
很多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中时期,产品质量还不及发达国家水平,公约对
产品责任者的处罚非常严厉,会加重我方的赔偿责任,适用公约将不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尤
其是对出口贸易十分不利。尽管如此,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加入此公约,推行竞争机制,有利于我国产品
质量迅速提高,有利于我国健全市场经济机制、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因此我国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加
入《公约》,对于我国以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进步和完善将有很大的引导和帮助。

(2 )制定一部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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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专项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这无疑是一个有效途径,并且可与
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并行不悖。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规定,可以使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更加灵活;也可以在我国将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私法》中作出专门的规定。

制定《产品责任法》还应在法律适用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责任领域,作为法律适用的
基本原则,同时兼采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入“有限双重准则”,使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
用更合理更趋灵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有关专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000
年第6 稿)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

参考文献
[1] 李平。经济法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9 )。
[2] 金明。国际私法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8 )。
[3] 赵生祥。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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