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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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房屋性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山东省烟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小区)路(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自有□租赁□转租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的,自觉遵守《物权法》七十七条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5、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6、自觉接受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

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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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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